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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xx
食品药品
监督
管理局
药品
安全
专项
整治
总结
某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平安专项整治总结
药品平安专项整治总结
××虽然只有4家Ⅱ级药品经营药店,4家医疗机构(卫生院),药械经营使用量少,但是,202223年7月以来,我山药品平安专项整治工作没有放松,严格按照省、市药品平安专项整治要求,紧紧围绕药品整治目标任务,加强组织领导,细化整治措施,强化监督检查,药品平安专项整治行动扎实开展,取得较好成效。现将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主要工作成效
药品平安专项整治行动开展以来,××紧紧围绕药品整治目标任务,以专项检查为抓手,扎实开展药品平安专项整治行动,组织开展了“五一〞、“十一〞、“春节〞等节日期间以及庐山旅游旺季期间药品市场的专项检查,取得较好成效。据统计,截止2023年4月,共出动执法车辆129台次,执法人员312人次,检查涉及全山范围内所有涉药涉械单位。通过此次整治行动,全山药品市场秩序明显好转,药品平安状况整体平稳向好,未发生重大的药品平安事故,人民群众用药平安得到有效保障。
二、专项整治工作做法
(一)加强领导,精心部署药品平安专项整治。
对于这次药品平安专项整治,我局高度重视。为使全山-1-
专项整治工作有方案、有步骤地进行。我局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工作部署到位。结合庐山实际,制定了庐山药品平安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我局各工作人员在药品平安整治方面的职责,提出专项整治的主要任务与整治措施,使整规工作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和针对性。二是自查自纠。按照边清查边整改的原那么,在药品专项整治期间,向全山所有药品经营单位发放药品平安专项整治自查整改情况表,要求监管相对人按自查表的内容和要求,围绕本单位可能存在的平安隐患,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自查整改,自查到位率药械生产经营企业达20230%。
(二)部门协作,扎实开展药品平安专项整治。
密切加强与卫生、工商、公安部门之间联系,形成合力,加大对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集中开展整治非药品冒充药品行为,重点对药品经营企业中存在非药品冒充药品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于未标示产品批准文号等非药品冒充药品行为,责令药品经营单位下架
同时,在“五一〞、“十一〞、“春节〞等节日期间以及庐山旅游旺季期间,我局与公安部门协作,出动执法车辆前往旅游景区进行检查,发现不法药贩欺骗游客,用假冒中草药冒充真中草药的行为坚决予以打击惩罚,切实保障来山游客的生命财产平安。
(三)宣教结合,普法宣传成效明显。
为营造整治工作的良好气氛,我局注重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宣传。药品平安专项整治期间,我局共计发放宣传资料202300余份。同时,不定期的召集全山涉药涉械单位工作人员进行药品平安宣传教育,强调药品平安的重要性,讲解与药品有关的法律法规,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三、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山药品平安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着一些不容无视的问题:
一是药品平安整治工作任务仍相当繁重,由于我局实际工作人员严重缺编,导致整治工作不能顺利开展,
二、非药品冒充药品行为屡禁不止,特别是旅游景区不法药贩兜售假中草药欺骗游客的现象时有发生。
三、药械工作人员法律意识淡泊,缺乏自我保护意识。整治期间,发现各个单位都不同程度的存在不能提供完整、合法的供货企业和业务员资料,给药品平安埋下诸多隐患。
第二篇: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平安专项整治自查自评工作总结xx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平安专项整治工作自查自评工作总结
根据xx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xx市卫生局\xx市公安局、xx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xx市工商管理局关于印发xx市药品平安专项整治工作检查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x食药监(2023)39号),为客观公正地评价我县药品平安专项整治工作的成效,促进我县药品平安监管长效机制建设,我局认真组织开展了药品平安专项整治自查自评工作,现在将我县药品平安专项整治自查自评工作报告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2023年7月27日,我局召开局务会议,部署了我县药品平安专项整治自查自评工作,制定了xx县药品平安专项整治工作自查自评实施方案,明确了在整治行动中的职责和任务。
二、工作开展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主要采取了查看资料、现场检查、问卷调查等方法,全面检查了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及医疗机构药品平安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
(一)查看资料。我局执法人员仔细检查药品平安专项整治相关的工作文件、会议纪要等痕迹材料,进行资料完善工作,并认真填写了药品平安专项整治工作检查评估表(附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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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现场检查。我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等单位进行了实地检查,针对存在的问题,逐一予以指出,要求相关负责人立即进行整改。此次现场检查我局共出动执法人员4人次、车辆2台次、检查药品经营企业13家、医疗机构3家。
(三)问卷调查。2023年8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过往群众、经营单位营业人员、基层执法人员等进行了药品平安专项整治工作随机访问和调查,共发出普洱市药品平安专项整治群众满意度调查表20230余份,收回20230份。
三、总结上报
药品平安专项整治自查自评工作完成后,我局相关科室工作认真总结了此次自查自评的经验,完善了相关工作制度,建立和完善药品平安监管长效机制,形成了工作总结,并上报了市局市局药品平安监管科。
附表:
1.药品平安专项整治工作检查评估表
xx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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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广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XX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
零售连锁企业管理方法
(二次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标准药品零售连锁经营行为,保证药品质量,保障公众用药平安,促进药品零售规模化、标准化开展,根据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方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标准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当坚持老实守信,依法经营,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
第三条药品零售连锁经营是药品零售的一种特殊经营形式,在同一总部的统一管理下,统一商号,统一质量管理体系,统一药品采购、统一物流配送、统一计算机管理系统,统一票据格式(简称“七统一〞),总部采购与门店销售别离,并实现计算机联网管理,实行规模化、集团化管理的经营模式。
第四条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由总部、配送中心(仓库)和2023家以上药品零售门店构成。总部是连锁企业经营管理的核心,负责对药品零售连锁门店管理及药品质量与平安控制,配送中心(仓库)是连锁企业的储运机构,应确保药品储存配送过程药品质量,药品零售门店是连锁企业的销售网络,承担日常药品零售和药学效劳业务,应标准零售药品管理,确保终端药品销售与效劳质量。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在对被委托配送企业储存、运输条件及质量保障能力审查合格的根底上,与其签订质量协议,明确双方权力与义务,并将其经营范围内全部药品储存、配送业务委托给一家符合本规定第九条要求的药品批发企业,不得另设置配送中心(仓库)。
第五条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应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标准有关药品批发企业的规定要求,设置专门的质量管理机构,负责质量管理体系构建与实施,催促企业持续合规,承担质量管理、供货商审计、药品验收、门店管理、药学效劳管理、质量管理教育培训等职能,并建立药品追溯系统,实现药品可追溯。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质量负责人全面负责药品质量管理工作,独立履行职责,在企业内部对药品质量具有裁决权;总部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企业(包括配送中心及所属药品零售门店)药品质量管理,负责制订统一质量管理制度和药学效劳标准,并确保在企业持续、有效施行,保证药品质量和药学效劳质量。
在确保执业药师等关键人员满足药品经营质量管理标准要求及在职在岗履行质量管理与药学效劳前提下,执业药师可集中注册在总部,并根据管理需要在各连锁门店之间进行协调使用。
在配备符合远程处方审核设备及管理制度的条件下,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在总部设置执业药师集中审核处方,通过网络指导连锁门店进行合理用药等药学效劳。
第六条配送中心(仓库)应当具有与其药品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储存运输设施设备,配备相应的库房(经营特殊低温要求、需冷藏、冷冻药品的还需配备冷库、冷藏箱、保温箱、冷藏车等设备设施)、仓储管理计算机系统、温湿度自动监控系统。应具备收货与验收、储存与养护、出库、运输与配送等职能,并确保全流程药品质量与平安。
配送中心(仓库)不得对非本连锁企业所属门店进行药品配送。
第七条药品零售连锁门店除应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标准和XX省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验收标准有关药品零售企业的规定要求外,其营业面积应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并按照总部制定的文件和标准要求,配备与企业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匹配质量管理人员和药学效劳人员,开展药品销售业务,提供药学效劳。
鼓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利用互联网+销售方式销售药品。在总部统筹管理下、在确保药品质量与平安以及执业药师有效实施药学效劳条件下,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可采取“网订店送〞、“网订店取〞方式销售药品。
在连锁总部统一管理下并在确保药品可追溯并做好记录条件下,药品零售连锁门店之间可调剂药品,但不得向本连锁企业以外的单位采购药品。
第八条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标准及其附录的要求,建立符合药品经营和质量、追溯要求的计算机系统,实时控制并记录药品经营各环节和质量管理全过程,确保药品全程可追溯,按要求上传至XX省药品电子监管信息系统。
连锁企业总部、配送中心(仓库)、药品零售门店之间应实现计算机网络实时信息传输和数据共享。第九条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将药品配送业务委托给药品批发企业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药品批发企业的药品经营范围与连锁企业的药品经营范围相适应;
二、药品批发企业具备配送条件,并执行连锁企业制订的配送管理制度,与连锁企业签订包含质量保证等内容的委托配送协议;
三、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许可证仓库地址变更;
四、药品配送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应按质量协议所规定的权力与义务,由委托、被委托双方承担相应责任;
五、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办理许可仓库地址变更后,其药品配送业务全部委托被委托方进行配送,受委托配送的药品批发企业承担连锁企业配送中心的功能,连锁企业不得另行开展药品配送业务。
第十条连锁企业总部因违规行为等严重不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标准被撤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标准认证证书期间,其各连锁门店可将库存药品在药品有效期内销售完为止,但不能自行从其他药品批发企业(包括受委托配送的药品批发企业)购进药品。其他药品批发企业不得向被撤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标准认证证书的连锁企业及其门店配送药品。
第十一条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委托药品批发企业储存配送药品的,如受委托的药品批发企业被撤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标准认证证书或被撤消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被撤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标准认证证书或被撤消药品经营许可证期间,不得继续受委托配送药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按本规定第四条规定要求办理变更委托手续。
第十二条新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应当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后,立即对所有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实行“七统一管理〞,连锁门店在总部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之前合法购进的药品可在药品有效期内销售完毕。
第十三条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符合XX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验收标准,开办药品连锁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