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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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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doc
工 伤 保 险 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谢 振 兴 主 要 内 容 一、概念 二、工伤保险基金 三、工伤保险费缴费 四、覆盖范围 五、工伤认定 六、劳动能力鉴定 七、工伤保险待遇 八、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 九、企业、职工的权利义务 十、法律责任 十一、争议处理 一、概念 工伤 是指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 工伤保险 也称职业伤害保险,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和其他工作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或长期接触有毒有害因素引起职业病伤害后,由国家或社会给负伤、致残者以及死亡者生前供养亲属提供必要的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国外工伤保险发展历史 国内发展历史 我省目前实施社会工伤保险的主要政策依据是: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和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 实施工伤保险的意义 有利于保证强制赔偿,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有利于均衡不同企业的负担。 有利于工伤事故的善后处理。 有利于工伤事故赔偿标准相对统一。 有利于促进安全,减少事故。 工伤保险所遵循的原则 工伤保险是世界上出现最早的一种社会保险,世界各国有关工伤保险的立法也是最为完善、最为普遍的。目前,世界各国实行工伤保险主要遵循九项原则: 一是无责任补偿原则,也称无过失补偿原则。 二是强制保险、统筹基金、共担风险原则。 三是区分因工和非因工的原则。 四是个人不缴费原则。 五是补偿与预防康复相结合的原则。 六是集中管理原则。 七是一次性补偿与长期补偿相结合原则。 八是确定残疾和职业病等级原则。 九是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相区分原则。 工伤保险适用的现行法律文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 (三) 《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75号) (四)《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04年广东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修订通过) (五)《工伤认定办法》(2003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7号) (六)《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2003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 (七)《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2003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工伤保险的主要特点 强制性。工伤保险由政府强制执行,在一定范围内的用人单位、职工必须参加; 非营利性。工伤保险是国家对劳动者履行的社会责任,也是劳动者应该享受的基本权利; 保障性。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对劳动者或遗属发放的工伤待遇要保障其基本生活; 互助互济性。通过强制征收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机构在人员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对费用实行再分配和调剂使用基金等。 二、工伤保险基金 工伤保险基金是工伤保险制度最基础的部分。 (一)工伤保险基金的来源: 1、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2、工伤保险基金的银行存款利息。 3、滞纳金、罚款。 4、地方财政补贴;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收入。 (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项目主要如下: 1、工伤保险待遇; 2、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费用; 3、工伤取证费和劳动能力鉴定费; 4、工伤预防费; 三、工伤保险费 (一)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工伤保险费实行浮动费率与行业差别费率相结合的费率制度。 1、费率。 2、浮动费率。 3、行业差别费率。 1.费率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工伤保险费平均缴费率原则上要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1.0%左右。在这一总体水平下,各统筹地区三类行业的基准费率要分别控制在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左右、1.0%左右、2.0%左右。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 2.浮动费率 用人单位属一类行业的,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费率浮动。用人单位属二、三类行业的,费率实行浮动。用人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确定,以后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一至三年浮动一次。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上下各浮动两档:上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上浮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下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下浮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 3.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三类) ①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其他金融活动业,居民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租赁业,商务服务业,住宿业,餐饮业,批发业,零售业,仓储业,邮政业,电信和其他传输服务业,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卫生,社会保障业,社会福利业,新闻出版业,广播、电视、电影和音像业,文化艺术业,教育,研究与试验发展,专业技术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城市公共交通业 ②房地产业,体育,娱乐业,水利管理业,环境管理业,公共设施管理业,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饮料制造业,烟草制品业,纺织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皮革、毛皮、羽绒及其制品业,林业,农业,畜牧业,渔业、农、林、牧、渔服务业,木材加工及木、竹、藤、草制品业,家具制造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医药制造业,通用机械制造业,专用机械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金属制品业,橡胶制品业,塑料制品业,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燃气生产和供应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业,其他建筑业,地质勘查业,铁路运输业,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 ③石油加工,炼焦及核心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其他采矿业 四、覆盖范围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事业单位应当为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五、工伤认定 (一)概念: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 (二)性质和特点: 1.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2.属于行政确认行为。确认的结果有四种:是工伤,非工伤,视同工伤,不视同工伤。 3.属于须申请的行政行为。“不申请,不认定”是工伤认定程序的特点。 4.单位或者职工一方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结论不服的可以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属于前置程序。 (三)工伤认定范围 在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中,明确了工伤的具体范围,分为三类: 第一类,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基本要素:三工一关系):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二类,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还规定了两种视同工伤的情形: 1.因工作环境存在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 2.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国家宣布的疫区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第三类,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四) 工伤认定部门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明确规定了“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应当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从2004年1月1日起,任何单位的职工发生伤害事故,需要进行工伤认定,均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是否属于工伤的行政决定。 工伤保险实行属地原则,工伤认定由负责该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工作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五)工伤认定的程序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劳动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7号 2003年9月23日)明确了工伤认定的申请、受理、调查、确定等程序和要求。 1、工伤报告 2、工伤申请 3、工伤受理 4、工伤认定结论 1、工伤报告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用人单位应在24小时内用电话分别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 2、工伤申请 (1)申请人 用人单位、受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 (2)申请时限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用人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适当延长。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30日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3)申请材料 申请人申请工伤认定需要提交如下材料:(档案管理要求统一使用A4纸) 《工伤认定申请表》 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 要求:一式两份;写清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属于下列情况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出工伤认定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应由当地公安部门出具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认定因工死亡应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属于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有效证明(提交由设区的市级相应机构或有关行政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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