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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安全用电管理规定2新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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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安全 用电 管理 规定 新编
平安用电管理规定范文 平安用电管理规定范文1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加强平安用电管理,保障电力设施平安运行,保证电网平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监管条例、用电检查管理方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电力行业技术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平安用电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力供应企业(以下称供电企业)和电力使用者(以下称用户)以及与电力供应使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平安用电管理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各级电力管理部门和平安监管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平安用电管理的工作部门。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制止危害用电平安的行为。 第二章平安用电管理职责 第五条电力管理部门平安用电管理职责 (一)宣传、普及电力法律法规和平安用电常识。 (二)监督国家有关电力供应与使用政策、方针的执行,坚持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监督供电企业和用户制定与完善平安用电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平安责任制。 。 (三)对用户进行用电平安检查,加强电气设备平安用电管理,催促用户消除用电不平安因素,提高平安用电水平。 。 (四)依法查处危害电力平安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并作出行政处分或限期整改。 第六条供电企业平安用电管理职责 (一)执行国家及电力管理部门公布的电力法律、法规、政策和电力技术规程、行业管理标准中有关平安用电工作的规定。 (二)接受电力管理部门对平安用电的监督和管理。协助电力管理部门制订平安用电管理规章制度及宣传、普及平安用电知识。 (三)依法开展平安用电检查工作,限期整改事故隐患。 (四)建立健全平安用电工作的根底资料、用户档案和保障平安用电的工作制度。 第七条用户平安用电管理职责 (一)执行国家及电力管理部门的电力法律、法规、政策和电力技术规程、行业管理标准以及有关平安用电工作的规定。 (二)接受和配合电力管理部门对平安用电的监督管理,接受和配合供电企业依法开展的用电检查和对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的验收。 (三)做好预防事故工作,制定并落实反事故措施。假设发生事故必须保护事故现场,配合做好对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四)在用户的受电装置或送电装置上从事电气安装、试验、检修、运行等作业的人员,必须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关证件。 (五)用户应加强对用电设备的平安管理,严格按有关平安用电的规定进行设计、安装、试验、检修和运行管理,以保证用电的平安。 第三章受电工程平安质量管理 第八条本章中所称受电工程是指用户自行投资建设并与电力系统有直接电联系的电力设施工程。 第九条新装、增容和改建的用户必须向供电企业进行申请,按规定办理手续,经审核同意后,方能组织施工,经中间检查、竣工验收合格前方能接入配电网。 第十条接入供电企业电网的供电设计和安装委托应报供电企业认可。受用户委托进行受电工程设计和安装的单位应具备规定的等级资质,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应的电力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安装单位应具备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和平安生产许可证。受用户委托的承装(修、试)单位在办理工程委托时应按规定提交有关资料给供电企业核对。 第十一条用户办理新装申请时,涉及有新建建筑物的施工临时用电,应提交工程批准文件、规划部门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环保部门颁发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等证明;正式用电,应提交工程批准文件和规划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 第十二条对于住宅小区等配网规划应与城市规划相符,并报行政规划部门审批。经批准后的线路走向和供电设施位置不能随意更改。确需更改的,应报原批准机关审批,并进行公示。严禁将临时基建用电转供应住宅用电户使用。为防止烂尾楼转供电现象的出现,应同时落实住宅小区的临时基建供电方案和永久供电方案,对临时基建用电进行严格管理,供电企业可视情况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停止转供电。 第十三条受电设备装置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的产品技术标准,适合电网和用户用电开展的需要,选用技术先进、质量可靠、维护方便、经济适用、节能的设备和产品,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产品。 为确保平安生产,受电工程的技术标准及设备选型应符合江门供电营业区的电网运行要求以及规划、建设、消防和环保等部门要求。结合江门实际,受电工程的设计标准不宜低于省电力行业协会制定的典型设计标准。 用户应健全受电设备管理制度,制定运行管理规定,包括现场操作规定,设备日常巡视检查规定,设备运行维护检修规定等。定期进行电气设备的检验、维护和消缺,确保设备健康。 第十四条在供电企业拥有产权或维护管理的电气设施(设备)上进行作业的,按国家规程规定办理工作票和操作票(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须经供电企业认定方为有效),严禁无票作业。 第十五条受电工程施工单位应有施工组织方案(含组织措施和平安措施),施工过程中应按市政要求设置围栏和警告标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平安作业。 第十六条供电企业用电检查人员应随时对受电工程作业现场进行抽查。当检查发现有事故隐患的、无证上岗的或不按规程操作的,检查人员应及时向电力管理部门报告,要求施工单位纠正。 凡隐蔽工程局部,必须提出中间查验,且中间查验合格后才能进行后续工程施工。否那么,供电企业不予对竣工工程查验。 用户受电工程施工、试验完工后,应向供电企业提出工程竣工报告,报告除条文规定的以外,还应包括: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的验收证明、试验单位的承试资质、试验人员的资格证书、试验设备的年检合格证书;现场作业人员的作业证书;承装(修、试)单位与业主签订的工程保修合同;工程监理资料。如有不符合规定的,改正后予以检验,直至合格。 查验时,要根据规划、建设、环保和消防等部门的要求进行综合查验。 第十七条供电单位要统筹安排受电工程接入电网时间,以减少停电对广阔用户的影响。装表接电业务由供电企业的用电营业机构统一归口办理。 第四章电力设施保护和平安运行 第十八条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应增强社会公德和法制观念,提高平安意识,共同维护本市电力设施,确保平安运行。 第十九条电力设施产权单位应采取平安防护措施,防止在电力设施上发生人身触电损害事故和遭受外力破坏。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保证电力线廊道畅通,不得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规划院基、建筑房屋、种植危及电力设施平安运行的树木,不得堆放谷物、草料、垃圾、易燃物、易爆物,不得倾倒酸、碱、盐及其它影响平安供电的物品,不得烧窑、烧荒。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为:1-2023千伏5米,35-12023千伏2023米,220千伏15米,500千伏20米。 第二十一条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施工中需开挖路面的,应事先知会供电企业,并采取平安措施,确保地下电缆管线不受损坏。 第二十二条输(配)电线路附近的建筑工地应严格做好平安监护工作,在靠近导线侧安装严密的防护设施,悬挂警示牌,防止触碰导线、杆塔而发生事故。 大型车辆、吊车、吊机在线路下通过或在线路附近进行搬运作业时,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做好平安预防措施,防止触碰导线、杆塔而发生事故。 第二十三条行驶在江河的船只应严格按航道行驶,防止触碰过河架空输电线,不得在有过江电缆的河面上抛锚,船只通过跨河电力线路时,应及早放下桅栏杆;机动车辆行驶或田间作业时,不得碰撞电杆和拉线。 第二十四条有关管理机构或经营单位,应对本机构或本单位在电力高压线经过的道路两旁设置的各类广告牌进行平安检查,防止发生倒塌而损坏电力线路。不得以广告牌等装修物覆盖低压电力线路。 第二十五条电力高压线附近的蔬菜及植物的遮盖物和薄膜类物件应绑扎牢固,防止脱落后被风卷至导线上引起事故。 第二十六条播送线路、电讯网络线、电视天线等不得与电力线同杆架设或混线。为防止人身触电、财产损坏等事故,已同杆架设者应撤除。通信线、播送线和电力线进户时要明显分开。 第二十七条为保障电力设施平安运行,严禁以下行为: (一)在输电线路附近放风筝和航空模型等;在输电线路附近售卖、飘放氢气球或飘挂彩带等可能危及线路平安的物品。 (二)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或抛掷物体。 (三)在距电力设施周围水平距离500米以内的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 (四)靠近电杆挖坑或取土,在电杆上栓牲畜。 (五)在电力线路上挂晒衣物。 (六)攀爬、跨越电力设施的保护围墙或遮栏。擅自攀爬杆塔或在杆塔上架设电力线、通信线、播送线或安装播送喇叭。 (七)利用杆塔、拉线作重牵引地锚。 (八)在杆塔内(不含杆塔与杆塔之间)或杆塔与拉线之间修筑道路。 第二十八条严禁盗窃和破坏电力设施,危及电力平安运行和公共平安。 第五章平安用电 第二十九条平安用电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私接电网和私拉乱接用电设备。 (二)严禁私自改变低压系统运行方式,禁止采用一相一地方式用电。 (三)严禁使用挂钩线、破股线、地爬线和绝缘不合格的导线接电。严禁使用花线作固定电源线。 (四)严禁金属外壳无接地装置的用电设备投入运行,低压用电设备应安装漏电保护开关。 (五)严禁带电修理设备,禁止单人带电作业,必须进行带电作业时,应在技术熟练的电气人员监护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落实平安措施前方可进行。 (六)严禁带电移动电气设备。危险场所的照明电压不得超过36伏。在特别危险的金属容器,如锅炉、蒸发加热器和管道等(内)工作时,照明电压不得超过12伏。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车间、仓库的用电应符合防爆要求。 (七)严禁约时停送电,停送电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制度,不得擅自调整配电变压器抽头和操作、撤除、变更、迁移供电企业上下压设备。 (八)家庭用电严禁拉临时线和使用带插座的灯头。 第三十条临时用电设备的安装应符合平安技术规程规定,并加装漏电保护装置。所有临时用电线路必须符合用电要求,要有平安措施,并有专人负责,用电完毕须断电撤除。 第三十一条发现电力线断落时,不要靠近;如距离导线的落地点8m以内时,应及时将双脚并立,按导线落地点反方向跳离,并看守现场或立即找电工处理。 第三十二条发现有人触电,不要赤手拉触电人,应尽快拉断开关或用绝缘或枯燥材料断开电源,就地及时对触电者进行正确的人工呼吸法抢救,及时报打120抢救。 第三十三条为防止电气火灾事故,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在变配电场所内或配电柜、开关箱、计量箱等用电设备周围堆放易燃易爆等杂物。严禁用可燃物覆盖、遮盖电力线路。 (二)不得用铜线、铅线、铁线代替保险丝,保险丝要与电气设备的容量相匹配,不得随意换大或调细。 (三)用电负荷不得超过导线的允许载流量,发现导线有过热的情况,必须立即停止用电,并报告电工检查处理。 。 (四)各种过流保护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漏电保护器),必须按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程的要求装配,保持其动作可靠。 (五)使用电热器具,应与易燃易爆物体保持平安距离,无自动控制的电热器具,人离去时应断开电源。 。 (六)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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