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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XX
市电
管理条例
XX市电信管理条例
XX市方案生育管理条例: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违反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第五十一条违反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按照生育子女行为发生时的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五十二条违反规定条件生育的子女死亡的,不再征收其社会抚养费,已经征收的不再退还。
第五十三条已生育1个子女的夫妻,违反本方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有关生育规定但未办理审批手续生育第2个子女的,由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区、县级市方案生育行政部门处以100元的罚款。
如女方常住户口不在本市,系随夫生活的,那么由男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区、县级市方案生育行政部门依前款规定予以处分。
第五十五条方案生育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方案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无正当理由拒不办理有关方案生育手续的;
(二)违反方案生育有关规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
XX省人口与方案生育条例(2023年11月28日修订)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按以下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局部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实际上年纯收入高于当地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对其超过局部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六十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本条第
(一)项或者第
(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以上子女的,按本条第
(一)项或者第
(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按本条第
(一)项或者第
(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六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XX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方法
第一条为了标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维护方案生育根本国策,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方法和XX省人口与方案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不符合条例有关生育规定生育子女的中国公民,必须依照本方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第三条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按照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或者不设区的地级市方案生育行政部门委托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具体工作由所属方案生育工作机构执行。
第五条征收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方案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二)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地方案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三)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均未发观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方案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六条当事人为了到达少缴社会抚养费的日的,成心躲避户籍所在地的征收,到征收标准低的地方微纳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低的地方的征收机关应当按照当事人户籍所在地的标准一次性进行征收。
第七条征收社会抚养费程序:
(一)社会抚养费征收机关对当事人要及时发给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
(二)当事人在接到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应当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并必须在收到征收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在30日内向征收机关申请签订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保证书;
(三)征收社会抚养费时,征收人员必须出示全省统一制发的XX省行政执法证或者XX省社会抚养费征收证;
(四)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机关在收到社会抚养费时,必须同时向当事人出具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按省财政厅统一格式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
第八条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等征收文书由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方案生育部门统一印制,并加盖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方案生育部门公章。
第九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当事人有权拒绝交款:
(一)征收机关未发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的;
(二)征收人员未出示XX省行政执法证或者XX省社会抚养费征收证的;
(三)未使用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按省财政厅统一格式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的。
第十条当事人一次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按规定向受委托作出征收决定的机关提出分期缴纳申请,分期缴纳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第十一条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每月加征欠缴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交的,由作出决定的方案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当事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社会抚养费原那么上委托银行代收款,未具备委托银行代收款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代收代激。当事人在社会扰养费征收决定书生效之日起未缴清社会抚养费的,代征代缴的征收机关应当责令当事人按时缴纳。
代征代缴的征收机关收到社会抚养费后,必须在三日内将所征收款项全部上缴同级财政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的专用帐户内。
第十四条社会抚养费和滞纳金上缴国库,全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和私分。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方案生育、财政、方案、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当事人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单位,应当依法配合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并将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定期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七条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方案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或者擅自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依照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社会抚养费的,依照刑法关于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本方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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