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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证人
出庭
原因
对策
证人出庭难的原因与对策
:
在诉讼过程中能否伸张正义、维持公平公正、保证当事人利益取决于能否胜诉,而诉讼的过程也是证明的过程,证据是诉讼证明的核心,证人证言是其中一项重要的证据类型。但是,一直以来我国的证人出庭作证率极低,出庭作证难问题十分严重,阻碍了诉讼程序的正常开展,违背了司法公正实现目标,并且导致了越来越多证人仿效不愿出庭作证的恶性循环。针对我国司法过程中出现的证人出庭难问题,本文将进行原因分析,深挖我国历史沉积的对包括抵抗证人出庭在内的“拒讼〞的错误观点、探讨不完善的证人经济补偿和人身等方面的保护机制等。同时结合国外相对先进的立法及较成熟的制度提出改进我国证人出庭难问题的对策,如增加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证人的惩罚制度、保障证人的人身平安等。
关键词:证人出庭证据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要证明自己提出的主张,需要向法院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即证据,这些证据可以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几种形式。1证据在法庭上出示,不仅能够帮助当事人主张自己的权利和观点,也同时是法官认定事实、排出疑点、分析案情并最终做出裁决的重要依据。而证人证言作为证据中的一种,因其具有直观、形象、易于答疑解惑、对案件能生动描述等优点而在证据中显得尤为重要。证人证言的内容与案件事实的一局部或全部相联系,往往能证明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中的局部或全部内容。而这些联系通过证人的表述就能传到达法官印象中,从而取得其他证据无法比拟的证明效果。证人证言是“活〞的证据,在质证过程中,法庭可以更加深入的了解案情,证人提出的证言还有可能反响案件的有关证据线索,为司法人员进一步收集调查证据提供帮助。但是,目前我国乃至世界范围内证人出庭难现象均普遍存在,无论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还是行政案件,证人出庭率极低,绝大多数案件没有证人出庭,这样就使法庭的质证这一重要的诉讼对抗式证明过程作用急剧降低,为法官明辨是非、公正决断带来了困难。再完美的司法制度如果缺少了过程中的实质证明阶段那么到头来也是徒劳,所以针对我国证人出庭难问题进行源头分析、制度分析、具体个案分析等深入探讨才能解决我国诉讼程序上出庭难的瓶颈,才能为推动我国司法制度法制化开展提供有力支撑。1张卫平: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202223年版,第183页。
一、证人出庭难原因分析
本文将从以下方面对证人出庭难问题进行分析,针对我国历史传统、社会伦理道德以及我国的现实国情、社会舆论、法律制度以及个人意识等方面进行分析。
1、历史和社会原因
我们生活在当今社会,可是我们每个人心里都有着历史沉淀的道德教化和社会道德观念,一般人们在没有法律规定强制要求或者禁止的情况下,就会遵循群众和社会的历史观点行事,以求得心理安宁和防止社会压力打乱日常生活。我国自古信奉儒家教育理念,信奉“和为贵〞“息事宁人〞等观念,自古对诉讼、打官司、上法庭等事持抵触、不合作态度,这也是为什么人们自古称专职打官司的“律师〞为“讼棍〞,并且在语言上也是竭力希望与律师撇清关系、不要沾染是非的原因。几千年的文化传承,对于现代的人们的影响是潜移默化的、是心理层面的,所以当代的人们也是具有很强的“畏讼〞心理,进而造成人们普遍不愿参与和法庭有关的事情包括出庭作证。
根据费孝通的乡土中国可知,我国普通群众之间是靠熟人关系网而相互联系在一起的,每个人与其周围的人之间都是彼此相互熟悉的关系,在错综复杂的人际关系网络里每个人的行为都是受到潜移默化的影响的。试想如果现在要求其中一个人站出来到法庭上指证关系网中另一个人,他十有八九是不会去的,因为他不得不考虑他在法庭出庭作证后整个周边社会关系对其造成的舆论压力以及其自身的心理压力。正如杨三姐告状中的杨三姐,她虽然最后告赢了官司,为姐姐讨回了公正,但是她失去了自己最爱的男人,经历了社会舆论的极大压力,这对她一生来说影响是极大的。所以生活在现实社会的人们不处于特殊情况下是不会指认社会关系网中某人犯罪的。
2、司法制度的原因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辩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我国民事诉讼法和证据规定相关条文也规定,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词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这样规定本来是为了保证法律制度的严密性,考虑到证人可能因为不可抗力等原因无法到庭作证所设的保底条款,而现在却演变成证人不出庭作证的法律借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诉讼法假设干问题解释第123条规定:“被害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传唤或者通知未到庭,22张卫平: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202223年版,第194页。
不影响开庭审判的,人民法院可以开庭审理。〞这条规定强调了证人不出庭作证法官照样可以审判案件,从制度上为证人不出庭开出了“绿色通道〞,使得证人出庭与否对案件审理作用微乎其微。
作为司法机关,实际工作中也会因为案件繁多、工作量大而不愿为个别案件拖延太长时间,司法效率也是评判公平公正的标准,正所谓“迟到的正义是非正义〞,所以司法机关就希望提高侦查、审判等程序效率,由此带来的只能是对证人出庭率的进一步放松和降低。
3、证人方面的原因
我国诉讼法规定公民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为什么大家不愿出庭作证,根据个人情况不同原因也是多方面的,但有几条共有的原因归结如下:
(1)人身平安的担忧。这应该是绝大多数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原因,由于没有法律制度和具体的保护措施,很多证人都是害怕遭到打击报复而不敢出庭作证。有的案件的证人在未决定是否作证前就已经受到相关人员的威胁、恐吓,或者迫于对方势力强大等压力也不敢出庭作证。
(2)经济方面的担忧。目前我国针对证人出庭相关的经济补助方面法律并不健全,证人可能为了出庭会自己付出很多经济支出。同时,由于案件从立案到侦查以及审判等阶段都需要证人进行作证,势必会影响到证人的正常工作、生活,这方面的损失也无法得到补偿,所以综合考虑证人出庭在经济上是存在利益损失的。
(3)其他原因。证人通常都是平常的普通人,其不可防止的会存在对法律较漠视,不知道自己有义务作证,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思想引导下通常是不愿做证人的,往往自己知道案情也说不知道。而且有些证人对法院十分抵触,也不敢跟法院有任何牵扯,还有些证人害怕自己到法庭上说不好会出丑或者会追究自己的责任而不愿出庭作证。
二、证人出庭难的对策
1、惩罚机制
证人无正当合法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应当受到法律相应的惩罚。对于不同的案件和情节严重不同,采取不同惩罚措施,如罚款、强制教育、拘留等。国外对证人不出庭也都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加以约束,如德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了应传不到的后果:证人经依法传唤而不到场的,应当承担因此而造成的费用,同时科处程序罚款,不能缴纳罚款时易科程序拘留。证人及时说明应传不到的正当理由的,不承担费用和程序罚款。证人没有及33汪来超、三往:证人出庭率为何只有1%。,人民网人民视点,北京2023年3月17日讯。
时说明理由的,经查明证人对延迟说明理由没有过错的,不征收费用和科处程序罚款。日本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二款、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百八十条等规定了对证人不出庭的拘留处分。这些强制性的法律规定从制度层面保障了证人出庭义务的履行,罚那么条款又从反面促进了证人出庭率的提高。但是,笔者认为制定证人强制出庭法律也要分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不同类型,对于民事诉讼法的民事纠纷就宜采用罚款等较轻的处分措施,而对于社会影响重大、危害严重的刑事案件,证人不出庭作证后果恶劣,此时采取拘留等较重的处分措施也是对法律公正的维护。
2、保护措施
保证证人出庭首先必须保证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平安,包括出庭前、出庭后;证人及其家属;人身平安和财产平安等几个主要方面。只有采取系统性的保护措施才能减少证人被打击报复的可能性,切实保护证人及其家属平安,保障其平安出庭的同时真正做到维护法律的尊严。具体做法,笔者建议可以采取诸如立案后建立有效保护机制,保证证人身份关系、家庭住址、工作单位等信息严格保密;证人公开出庭后,必要时(重大疑难案件等)安排专门公安人员保护其个人及家庭人员人身平安等措施来做好具体的平安保卫工作;如果因为出庭而致使证人遭到打击报复,查证核实后应对打击报复者给予相应的刑事追究以保证证人利益,并营造鼓励出庭的法律机制。
3、经济补偿
如前文所述,证人出庭难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得不到经济支持和补偿。在当今市场经济社会,只有法律一纸条文很难要求没有任何法律关系的人放下自己的日常工作,自己掏腰包来一次又一次的为案件提供证词奔波、花费,同时案件从立案、侦查、审理等各个阶段的时间延续较长且分管部门较多,其中涉及证人提供证词、接受询问等的次数也较多,势必会造成需要证人频繁作证及接受询问。但是应由谁来支付这笔费用呢。笔者认为应分不同类型的案件而进行不同的处理: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产生的经济支出应首先由涉案当事人双方各自支付,最终案件终结后由败诉方承担相关费用。而在刑事诉讼中,可以考虑由法院代表国家来支付此笔费用,因为刑事案件关系社会治安安定,往往案件是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的,所以主持公正、维持社会稳定需要国家提供保障和支持。
4、宣传教育
对全民进行法律知识的普法教育,尤其是证人出庭义务方面的宣传教育,使大家认识到我们每一个人都有法律给予的出庭作证的义务,不能怀有“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错误思想,44何家弘、张卫平主编外国证据法选译,人民法院出版社2022年版,第137页。
同时大家生活在社会网络关系中,都有可能会需要别人为自己出庭作证,这是一种相互的帮助,也是对法律的维护,对社会稳定和谐的支持。对于因出庭可能导致的个人方面的原因,可以通过媒体等途径进行说服教育,增强公民的法律观念,克服心理上的困扰,使大家真正意识到出庭作证就是维护法律正义,就是保护我们每个人的权利,逐渐改变大家厌诉和厌证的心理,引导群众为国家法制建设奉献自己力量。
第二篇:民事诉讼证人出庭难的原因及对策研究与分析民事诉讼证人出庭难的原因及对策
陈元生
。在我国民事诉讼中,解决纠纷的重要前提是查清案件事实,而人民法院在查清案件事实方面主要是靠民事诉讼证据,在诸多证据种类中证人证言又是人民法院采用最多的一种,然而现行的司法实践有大局部证人均未出庭作证。这种做法,有悖于证据采信规那么,使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得不到有效执行,本文旨在阐述证人出庭作证的重要性,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原因分析及解决此缺陷的几点意见,以此抛砖引玉。民事诉讼证人是指了解案件情况,并受人民法院传唤出庭作证的人①。证人就自己知道的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口头或书面陈述即证人证言。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深入,证人证言作为证据的价值越来越重视。而证人拒绝作证,尤其拒绝出庭作证的现象在我国相当盛行,集中表达为出庭低,可信度低,证人证言采信率低,这种现状不仅影响到证人证言的运用及采纳,而且对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也形成了极大的阻力。
一、证人出庭作证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1、证人出庭作证是确保证人的证言真实性的最有效途径。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向法庭所提供的证人的书面证言笔录,根本上是诉讼代理人向证人所收集,证人就其了解或知道的案情提供的证言。根据一般心理学角度分析,证人不出庭作证而提供书面证言,往往存有不认真对待,有些还不负责地提供一些情况,加上还存在当事人的利益诱导,或是代理人先入为主诱导,很有可能出现不真实的证言。证人到法庭上当庭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