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医生工作室建设与服务规范(试行)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上海市行政辖区内家庭医生工作室(以下简称工作室)的相关定义、基本要求、服务内容及其运作与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上海市行政辖区内家庭医生工作室的设置、运行与管理。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15980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卫生标准GB15981消毒与灭菌效果评价方法与标准DB31/T487家庭病床服务规范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23号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本市全面推广家庭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沪卫基层〔2013〕7号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家庭医生FamilyDoctor是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业,并与居民建立签约服务关系的注册全科医师(包括临床类别或中医类别),是执行全科医疗的卫生服务提供者。3.2家庭医生工作室FamilyDoctorStudio是以主管家庭医生领衔的家庭医生服务团队,是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居民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实施健康管理的服务载体之一。3.3社区护士CommunityNurse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内从事社区护理工作的注册护士。3.4签约居民ContactedResident本标准“签约居民”指与家庭医生建立契约服务关系的社区居民。4工作室基本要求4.1工作室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为符合要求的主管家庭医生设置工作室,并按标准配备设施设备和人员。设置工作室应以工作室主管家庭医生姓名作为识别名,采用规范的冠名格式。标志要求详见附录A。4.2设施要求4.2.1场所要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为工作室提供固定的服务场所,建筑面积应不少于10平方米,场所环境宜温馨舒适。工作室应设在签约居民就诊方便的社区卫生服务(分)中心或社区卫生服务站内,在郊县,宜可借助村卫生室等场地作为工作室服务场所。4.2.2设备配置工作室的硬件配置要求见表1。表1工作室硬件配置要求表工作室内设备配置办公设备办公桌椅(凳)就诊椅(凳)电脑病史打印机宣传资料架洗手池医疗废弃物桶普通污物桶诊疗设备诊察床血压计听诊器身高体重测量仪皮尺眼底镜叩诊锤手电筒耳镜通讯设备固定电话网络信息系统全科门诊诊疗系统双向转诊系统预约门诊系统居民健康档案管理系统居民签约系统出诊设备出诊诊疗设备出诊包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手电筒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