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医科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保障学校的正常运行秩序,根据《天津市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学校(含大学医院、临床医学院)所有开展教学、科研等相关活动的实验场所。第三条各院系(中心、医院)要结合本单位实验室工作实际,逐级落实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制定安全事故处置预案,严格执行实验室岗位安全责任制,确定安全管理岗位职责,明确安全责任人。第四条各院系(中心、医院)应建立实验室安全隐患排查体系。对未依法依规履行实验室安全职责,违反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第五条对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因严重失职、渎职而造成重大损失或人员伤亡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第二章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及职责第六条学校实行学校、院系(中心、医院)、实验室三级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院系(中心、医院)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总责。院系(中心、医院)实验室安全的相关负责同志是所在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对实验室安全负有监管责任。第七条各院系(中心、医院)要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制定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规划,制定实验室安全工作规章制度、责任体系和应急预案,解决实验室安全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督查实验室安全工作。第八条各院系(中心、医院)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安全责任制,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将责任落实到每一个岗位,每一个人。第九条各院系(中心、医院)实验室要将实验室安全教育纳入工作体系,结合各自的特点,认真组织专业性的实验室安全教育,并建立实验室安全教育档案。第三章实验室安全管理主要内容第十条各院系(中心、医院)需根据本学科和实验室的特点,加强师生员工和外来人员的安全教育,建立、落实实验室准入制度,必须通过相应的实验室安全培训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学习、工作。第十一条各院系(中心、医院)要对存在安全危险因素的实验项目从严审核,做好实验项目执行过程中的监管。病原微生物、辐射、剧毒等具有安全隐患的实验项目其所在实验室应具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和资质。第十二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1.各院系(中心、医院)要建立和健全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规范,建立从申购、领用、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