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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伏季
休渔
管理工作
意见
伏季休渔管理工作意见
有关镇农业办公室:
根据农业部关于切实加强年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的通知和东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及市工作会议的要求,结合本区实际,提出伏季休渔制度工作意见如下:
一、休渔时间
本市拖网作业休渔时间为6月16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桁杆拖虾作业休渔时间为6月16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
沿海定置网作业休渔时间为6月22日至8月22日。
二、工作要求
1、要认真学习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的通知精神,从全面落实科学开展观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坚持和完善海洋伏季休渔制度重要性的认识,结合各镇的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休渔管理工作方案,建立健全各级领导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2、要把宣传教育贯穿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始终,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介和渠道,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告渔民书、组织学习班和及时传递休渔信息等方式和方法,贴近实际、贴近渔民,向社会各界尤其是广阔基层干部和渔民群众宣传实施海洋伏季休渔的重要意义,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增强其资源环境保护意识和遵守有关休渔规定的自觉性,为休渔工作营造良好气氛。要积极开展对渔业从业人员的平安生产技能培训,做到海洋渔业捕捞生产从业人员全部持证上岗。
3、所有休渔渔船应在休渔开始日前到达指定地点停泊,不得擅自转移停泊地点和加载冰、油等渔需物资,不得自行变更为非休渔作业类型出海生产;各类渔业辅助船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运输、销售违规捕捞的渔获物。要加强对关键时段、重点地区的监管,防止休渔渔船逾期捕捞和提前捕捞,防止休渔管理盲区的出现,防止外地渔船利用有些地区作为过渡,违规出海。
4、要依法加强渔业平安管理,制定突发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理预案,全面落实平安生产责任制。认真抓好休渔期间渔船停泊点的防火、防盗、防台工作,不得在船上进行电焊、气焊以及其它明火施工的修理作业,坚决消除各种隐患,保障休渔渔民的生命财产平安。要进一步落实专人管理制度和分片包干管理制度,健全休渔渔船档案式管理制度,在休伏管理的各个阶段,对每一港口停泊的渔船数量和每一艘渔船及动态逐一进行核实和登记,建立名册,做到心中有底,有据可查。
5、要进一步深化渔业行政统一综合执法,标准办案程序,严格执法纪律,公开办事制度,主动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做到秉公执法、文明执法和平安执法。要加强与公安、海事、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协同,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交叉检查与联合检查相结合、明查与暗查相结合等方式,查处“三无〞和“三证不齐〞渔船和各类违规行为,实现“船进港、网入库、人上岸〞的工作目标。
6、要利用渔船停港的有利时机,积极开展调研工作,主动关心渔民生产生活,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妥善解决休渔期间局部困难渔民的生产生活,维护渔区社会稳定。要密切关注休渔期间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报告休渔期间出现的重大情况和问题,并积极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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