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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相对
集中
行政处罚
综合
行政
执法
存在
问题
对策
相对集中行政处分权与综合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相对集中行政处分权与综合行政执法存在的
问题及对策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开展,城市建设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管理领域各种利益关系日益复杂,交织性社会矛盾凸现。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正在进行之中,尚未完全到位,行政机关仍然管着许多不该管、管不了,实际上也管不好的事情,机构臃肿,职责不清,执法不标准的问题相当严重。城市管理中调控缺位,多头执法,职权交叉,互相推诿或越权的问题大量存在。相对集中行政处分权与综合行政执法正是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出台。从先行试点到逐步推开,试点工作走过了一个探索、完善、深化的过程,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一是有效克服了行政执法过程中职权混乱、多头执法、多重执法的问题;二是精简了执法机构,提高了行政效能;三是标准了行政执法行为,克服了执法扰民的问题,树立了法治政府的良好形象;四是促进了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战略的实施。
但从近几年的工作实践来看,相对集中行政处分权与综合行政执法在试点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对这些问题的探讨和思考对推动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立法工作相对滞后。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相对集中行政处分权和综合行政执法缺乏统一的标准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十六条仅是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分权和综合执法的唯一的法律依据,推动试点工作前进的也是国务院发布的一些标准性文件,如1999年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行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1999】
23号)、2022年9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第63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分权试点工作的通知、2022年8月22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分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22】
17号)和2022年2023月11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中央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执法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2】
56号)。就全国来说,至今没有一部统一的用于调整相对集中行政处分权和综合执法的法律法规,一些地方所立的相对集中行政处分权和综合行政执法的规定非常分散,例如XX省关于相对集中行政处分权与综合行政执法的规章就有五个,分别为文化管理领域、城市建设领域、人民广场管理、火车站管理、苏州河管理等,且五个规章之间并不存在非常明显的逻辑关系,不管从规定时间,还是规定内容看都是互相割裂的,没有将其纳入到一个统一的相对集中行政处分权与综合执法的规那么中来。我国作为单一制的国家,法制统一问题是依法2
治国的根本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在根本法中确立了法制统一原那么。这一规定对相对集中行政处分权和综合行政执法同样具有指导意义。从目前相对集中行政处分权的领域来看,确定各执法领域范围的一般都是法律、地方性法规,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分权的领域包括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城市规划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城市环境保护、工商管理、公共交通管理等。上列需要集中起来进行行政处分的领域一般都有一个根本法对职能机关的权利行使做出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分法等等。但相对集中行政处分权和综合执法却没有一个‘根本法'来标准执法处分行为。在缺乏统一标准的情况下,各个地方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分权和综合执法的具体做法就会不一样,就意味着一个制度在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执行,损害国家法制的统一。而一些法律、法规、规章之间还存在一定的冲突,往往出现相同层级的标准性文件互相抵触的情形。地方各级政府的职能部门既可能在选择法律标准方面处于无所适从的状态,也可能根据具体案件与本部门的利害关系在不同条件中适用不同标准,还可能缺乏必要的依据主张对某些事务行使处分权,造成行政秩序的不稳定和空白状态。执法部3
门互相推诿和争议处分权的情况不管是作为还是不作为,都呈现出很大的随意性,执法秩序的状态不稳定,必然造成消极后果,损害政府形象。所以说,在相对集中行政处分权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已有了长足开展的情况下,统一立法是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2、在相对集中行政处分权和综合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法律操作困难。在以往立法过程中,多以‘条条'立法为主,至今尚未有一部城市管理综合性的法规,所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是执行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法规中的局部条文。随着试点工作的不断深入,法律操作性的问题日益突出,有些法律法规制定的过于原那么,不够具体,在执行过程中,难以掌握,难以操作。有些法律法规虽然规定了许多禁止性的行为,但未明确处分的方式和额度;有的违法行为,却没有执法依据,如在街头散发非法广告的行为,就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这样便给执法工作带来难度。如对乱张贴广告的查处,只是规定了罚款数额,没有具体查处方法,不好操作。目前对整治乱张贴广告主要靠电讯部门配合,执法部门查找 号码,由电讯部门停机,违章者接受处理后才予以开机。还有利用追呼系统‘呼死'违章者 等方法。虽然这些执法方法有一定效果,但其法律依据不明确,其合法性值得商榷。又例如,在对机动车驾驶员在人行道上停放车辆有权处分,却无权扣车、无权拖车,目前大多4
采取锁车的方法,虽然是比较有效的方法,但其合法性同样值得探讨,因为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授予执法部门锁车的权力。
3、在相对集中行政处分权和综合执法中,执法机关缺乏必要的手段。在实施综合执法过程中,对一些违章行为的处分虽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但常常缺乏执法过程中的强制、执行、调查取证等手段。如,对在对机动车驾驶员在人行道上停放车辆有权处分,但假设驾驶员不服处分,拒不配合时,就无法实施处分,因为除了公安交警、交通运政等部门之外,综合执法部门没有扣车、拖车的权力。对屡教不改的占道经营的管理更显乏力,有些地方规定可以暂扣摆卖的商品或器具,有些地方那么没有规定,但同样无权对其作出停业整顿或撤消执照的行政处分,只能是屡犯屡罚,反复回潮反弹,不能从根本上消除这一城市管理中的‘顽疾'。又如,在查处违法建设行为中需要调阅图纸、合同文本等文件资料,但如果当事人拒绝提供,执法人员也是无可奈何。在查处非法营运过程中,乘客作为第三方虽然有作证的义务,但假设拒不作证,执法机关同样没有任何可采取的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虽然规定当事人有义务作证、配合调查取证或者提供方便,但却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的责任以及责任追究方法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更为突出的是,相对集中行政处分权没有赋予综合行政执法机关限制人身自由权,也没有规定配备自卫器械。在城市管理力度5
不断加强的情况下,执法者与被执法者的矛盾将更加突出,执法人员被围攻殴打的事件时有发生,暴力抗法的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执法人员的人身平安没有保障。虽然法律也赋予了综合执法一定的强制措施,但这些强制措施都缺乏可操作性的程序规定,再者,实施强制措施所依据的程序大多是部门自行规定的程序,权威性缺乏,难以经受诉讼中的论辩。如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如何运行,也没有具体的规定,如果可行,那么大量的执行案件,人民法院也会不堪重负的。在上述种种情况下,相对集中行政处分权与综合执法和工商、税务、卫生监督、公安等职能部门在执法手段相比可谓云泥之别,执法效果和质量大打折扣也是必然了。
(二)职权配臵混乱,归口不一。实行综合行政执法,是行政体制的一项重大改革,其核心内容是对行政系统职权的重新配臵和调整,同时也肩负着机构改革的重任,其必然涉及各个行政主管部门的权力和利益。因此,有些部门对开展综合行政执法不理解、不支持,认为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具体的执法部门,为什么还要搞综合行政执法,这样以来岂不是修改了已公布实施的法律法规;有的不愿将行政处分权交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行,认为放弃处分权就会损害本部门的利益,就搞不好本部门的工作,出现问题后却将责任推给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有的却是名交实不交,拖延时日;有的担忧由一个行政执6
法机关担负那么多执法任务,缺乏必要的监督,怕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对综合执法部门不是很信任。
以上这些仅是一些外在的障碍,内在的阻力表达在政府对综合执法机构设臵和领导体制上重视不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职权的配臵。根据国务院63号文件规定:‘试点城市集中行使行政处分权的行政机关应当作为本级政府的一个行政机关,不得作为政府机构的内设机构或下设机构',这充分说明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在政府系统中的地位,但有些城市的综合执法机构却被设臵为政府部门的内设机构,使其地位大打折扣,在职权配臵上缺乏发言权。领导机制也是五花八门,有的政府直接领导,有的职能部门领导,有的是两级双重领导,归口不一,十分杂乱,导致职权配臵的必然混乱。
(三)保障措施有待跟进。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分权与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离不开强有力的保障措施。国发【2022】
17号文件中规定‘集中行使行政处分权的行政机关所需经费,一律由财政予以保障……';国办发【2022】
56号文件中规定‘行政执法严格实行‘罚缴别离’、‘收支两条线’制度,罚没收入要全额上缴财政,行政执法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这些关于相对集中行政处分权与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经费保障的规定是非常明确的。从全国来看,一些经济兴旺的城市,如广州、深圳、杭州等大城市,已按照文件规定执行。对相对集7
中行政处分权和综合执法的财政支持力度是非常大的,如XX市执法局依靠政府的大投入(一期市级5900万元,区级4000万元),依托信息产业,建立了城市管理信息平台,成立了‘城管'12023指挥中心,开通了城管网站,初步实现了电子政务,数字城管。但有些经济欠兴旺的城市,财政支持乏力,综合执法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在财政支持上也不平衡,办公条件落后,人员待遇差,执法队伍的经费仍靠罚款提成或收费来解决。致使发生乱罚款、乱收费、财务制度混乱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执法工作的开展。
二、对策意见
(一)加强立法工作。相对集中行政处分权与综合行政执法是行政法中的一个制度规那么,其包容于社会主义法制的制度规那么之中。相对集中行政处分权与综合行政执法同时也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局部,其既是行政系统中的权力分配,又是行政系统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发生关系的具体表现。所以,笔者认为相对集中行政处分权与综合行政执法是国家行政法治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评价指标。相对集中行政处分权与综合行政执法的产生主要有四个背景,一是政府机构改革的背景;二是政府法治背景;三是私权保护背景;四是执法方式标准化的背景。其背景,其实也就是所承担的历史性使命。从这些层面来看,再结合存在的具体问题,笔者认为加强相对集中行政8
处分权与综合执法的立法工作是十分必要的。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
一是实现相对集中行政处分权与综合行政执法的统一立法。作为全国层面的相对集中行政处分权与综合行政执法中行政处分权的规那么也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其常务委员会来制定。也就是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其常务委员会关于相对集中行政处分权与综合执法要有一个法律层次的原那么性规定。而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对相对集中行政处分权与综合执法的决定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其常务委员会所制定的法律,在全国范围内使相对集中行政处分权与综合执法的规那么应当有相对确定的内容。
二是完善相对集中行政处分权与综合行政执法的系统性。在一部或者假设干部法律、法规中对相对集中行政处分权与综合行政执法作出系统规定,并将有关的主体、内容、程序等全部进一步细化,并列举出来。同时,在法律标准中明确界定相对集中行政处分权与综合行政执法的法律属性,防止发生混乱,尽可能地将可以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