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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行政许可
工作
管理制度
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制度
委系统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标准行政许可行为,增强效劳意识,提高行政效能,促进行政机关的职能转变和依法行政,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实施行政许可的原那么
(一)坚持统一标准,分工办理的原那么,标准行政行为,提高工作效能。
(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那么,严格依法行政,切实维护群众利益。
(三)坚持以人为本,便民高效的原那么,积极改进机关工作,努力提供优质效劳。
第二条: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
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是我区的建设、市政、公路和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在上述管理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是实施行政许可的法定行政机关。
区公路管理署在法律、法规的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是行政许可的法定授权组织。
第三条:行政许可受理窗口和办理机构
区建委所设立的行政许可受理窗口,根据其行政主管的范围分别受理公路、市政、建筑管理和燃气管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区公路署、市政署、建管所和公用事业所分别是上述行政许可的具体办理机构。
行政许可实施工作在委的直接领导下进行,具体管理由协调科负责。
第四条:行政许可受理窗口的主要职责
行政许可受理窗口是对外代表区建委实施行政许可的窗口,在行政许可办理机构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的咨询解答,接收材料和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二)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程序性审查;
(三)对简单的行政许可事项,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四)负责处理申请材料的更正、补正事宜;
(五)负责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六)实施市业务主管部门有关受理的规定和要求;
(七)其它与行政许可受理、送达相关的事项。
第五条。行政许可办理机构要在受理窗口明确和落实具体的领导或负责人,负责对受理过程中发生的各种事项及时作出决定,确保受理窗口能够依法及时履行受理、不予受理、通知补正和当场准予许可等职责。
第六条:行政许可办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区市政工程管理署、区公路管理署、区建筑管理所和区公用事业管理所是具体负责行政许可实体审查的办理机构。行政许可办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完善受理窗口的公示橱窗、格式文本和公式查阅记录等制度和措施;
(二)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核实、踏勘等实体审查;
(三)听取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
(四)参与组织进行行政许可事项的听证;
(五)行政许可审批资料的归档;
(六)负责对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
(七)负责对被许可人不履行许可义务拟给予非行政处分处理的案件的调查、取证,并提出处理建议;
(八)其它办理许可事项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实施行政许可的责任人
委行政主要负责人是建委实施行政许可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行政许可办理机构的行政主要负责人是该机构实施行政许可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办理机构指定的受理窗口的分管领导或负责人,是受理窗口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公示制度
行政许可受理窗口应对以下事项内容予以公示:
(一)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收费和期限;
(二)行政许可申请应提交的材料目录清单;
(三)行政许可申请书的示范文本;
(四)行政许可受理机构的有关效劳内容;
(五)行政许可人员的廉政守那么和工作纪律;
(六)行政许可的投诉、举报渠道。
第九条:申请与受理
行政许可受理窗口应严格依照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接受当事人的申请和根据情况作出处理。
对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当给予书面凭证。
行政许可的受理工作一般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条:审查与决定
受理窗口接受当事人的申请后,不属于当场作出准予许可事项的,应在次日移送办理机构有关科室进入实体审查程序。
移交中应注明受理承办人、受理日期、报送日期和规定返回日期。
实体审查应在十日内完成,市有关业务领导部门有更短时限要求的,从市有关部门的规定。十日内不能完成审查的应报办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延期可能超过二十日法定办理期限的,应报委协调科批准。并由受理窗口告知申请人延期和延期理由。
审查承办人员完成实体审查后,应提出初审意见和理由、依据,报办理机构负责人决定。委办公室对有办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字的准予或不准予许可决定加盖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公章和予以备案。
第十一条:特别审查程序
(一)在实体审查过程中,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承办人员应报办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后,通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陈述和申辩由承办人员两人以上组织进行并制作笔录,笔录应有陈述人、调查人和记录人签字。
承办人员和办理机构负责人应认真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在结论意见中说明理由。
(二)在实体审查过程中,办理机构认为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办理机构应当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的,办理机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将相关材料、理由、依据和听证组织方案报委协调科。
经委负责人批准后,由委协调科(法制办)组织听证。
(三)在实体审查过程中,属于以下情况的应报委协调科(法制办)审查,由委负责人作出审查决定。
作出准予或不准予许可,存在法律疑难问题的;
作出准予或不准予许可,涉及众多利害关系人可能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的;
作出准予或不准予许可,可能对市、区重点工作或重大工程造成不利影响的;
其它重大的许可事项。
第十二条。行政许可印章的使用和管理。
区建委在行政许可事项办理中分别使用行政许可受理专用章和区建委公章。
对受理通知、不予受理决定通知、补正告知、听证告知及其它程序性事务文书上使用“市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受理专用章。〞
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上应加盖“市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公章。
第十三条:对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
办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的监督。
按照“谁许可、谁监管〞的原那么,审查办理人员应对被许可工程进行跟踪、监管和检查,做好监督检查记录。
办理机构应将监督检查记录整理归档,按着查阅制度的要求,方便社会相关人员的查阅。
行政许可决定送达后,办理机构应按照区府的相关要求,及时抄告区城管大队。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承办人员应通知或移交区城管大队处理。
第十四条:对受理窗口和办理机构的监督
委综合管理科、协调科和委监察部门负责对受理窗口、办理机构业务活动的监督。对以下情况和行为分别进行督办、批评和提出行政处理建议。
(一)受理窗口和办理机构无正当理由超过办理时限的;
(二)应当予以公示、公告、解答以及提供格式文本等效劳内容,未予提供或不作为的;
(三)遇到职责交叉,职责不清事项,不及时请示而采取推诿扯皮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不履行对被许可事项的监管义务的;
(五)其它不履行工作职责,造成影响的。
第十五条:定期检查制度
委每年组织一次对行政许可实施情况的检查,重点检查行政许可实施中的效劳职能和依法许可的情况。
检查方案由协调科、委监察部门提出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行政许可实施人员的培训
委协调科、协调科负责对行政许可实施人员定期进行培训,不断提高其法律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十七条。公路管理署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行政许可参照本意见办理。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委协调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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