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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全面
整顿
规范
矿产资源
开发
秩序
实施方案
全面整顿和标准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
根据XX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标准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皖政(2023)95号)、XX省全面整顿和标准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皖政办(2023)64号)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和目标任务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开展观为统领,通过全面整顿和标准,切实解决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逐步建立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利用率高、环境污染少、平安有保障、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矿产资源开发机制,全面实现我县矿产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为振兴我县矿业经济可持续开展提供坚实的资源保障。
目标任务。全面开展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整顿和标准工作,到202223年底全面完成整顿和标准的各项任务,使无证勘查和开采、乱采滥挖、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遏制;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以下简称矿业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清理,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矿山平安事故及破坏生态环境现象明显减少;矿山布局不合理的状况明显改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集约化程度明显提高;矿产资源管理进一步加强,投资环境明显改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根本建立。
二、整顿的内容和要求
(一)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和开采等违法行为。对无证或持过期失效许可证进行勘查和开采矿产资源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查处,公安部门不得批准其购置、使用民用爆破器材,供电部门不得供电,工商部门不得发放营业执照,平安监管部门不得发放平安生产许可证。对持勘查许可证采矿或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实施处分,直至撤消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对证照不全的开采企业,有关部门要责令其停止违法生产行为,并依法予以查处。对无证勘查、开采的,要坚决予以取缔,有关部门要及时撤除违法工程的地面设施,查封设备,充填井筒;对拒不停止开采或取缔后又违法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甚至发生平安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二)全面查处越界开采和非法转让矿业权等违法行为。县政府将组织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对本辖区内越界开采和非法转让矿业权等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排查。对越界开采的,责令退回其XX县区范围,并依法实施处分,直至撤消其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要认真核查矿业权人与实际探矿、采矿经营者是否一致;采矿许可证、平安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的登记主体是否一致;矿山企业取得矿业权后是否发生合并、分立、合资、合作等情形;企业所有制性质是否发生变化;矿业权人是否以承包、租赁等方式将矿业权全部或者局部转让他人等。对非法转让矿业权的,要责令其限期改正,直至撤消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对受让方按无证勘查、开采予以处分。对取得勘查许可证后不按期施工、圈而不探或未依法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要依法实施处分,直至撤消勘查许可证。对撤消许可证的,要及时依法办理工商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并予以公告。对未按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进行开采、开采回采率达不到设计要求、浪费破坏矿产资源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关闭。
(三)坚决关闭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平安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加大对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和矿山企业生产平安的监管力度,对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严重污染环境、不具备平安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环保、平安监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有关部门要及时收回所有证照;逾期达不到要求的,有关部门要依法撤消所有证照,并予以关闭。
(四)全面清查和纠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谁审批发证谁负责的原那么,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矿业权审批、工程核准、生产许可、平安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等各项管理行为进行全面检查。对违法违规审批和失职渎职行为,要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办矿的,要坚决进行清理和纠正,对拒不撤出投资的,一经查实,一律就地免职,再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对开采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进行专项整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无采矿许可证、平安生产许可(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证开采的矿山一律予以取缔;对自然保护区、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区以及铁路、重要公路沿线附近的采矿活动进行整治,对禁止开采区域内的矿山一律予以关闭,并依法注销有关证照。对XX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管理方法(省政府第159号令)和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设的通知(皖政办(2023)42号)规定属于关闭淘汰的生产粘土实心砖的窑厂,要坚决予以关闭淘汰。2023年12月31日前,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原那么上暂停发放新的普通建筑材料砂、石、粘土矿采矿许可证。
(六)全面整治独立选(洗)矿厂。各有关部门要本着“谁许可、谁管理、谁负责〞的原那么,对选(洗)矿厂进行综合清理整顿。对无合法矿石来源或未获得行政许可的选(洗)矿厂要坚决予以取缔;对未依法征用土地、无尾矿库或尾矿库未经有资质设计单价设计、未经平安评价取得平安生产许可证以及污染环境、破坏耕地、河道、造成地质灾害的选(洗)矿厂,要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坚决予以取缔。
三、标准的内容与要求
(一)严格矿业权管理。要对矿业权设置、审批情况进行全面清理,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矿产资源规划设置矿业权,禁止非法干预设置矿业权的行为。要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申请、延续、变更、注销等相关管理制度和方法,严格矿业权审批条件,标准审批程序。
(二)切实解决矿业权布局不合理问题。要严格按照我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抓紧制定局部矿种和矿产地密集地区矿业权设置方案,引导矿业投资人向鼓励探矿、采XX县区聚集,切实调整和优化矿业权布局。要制定小矿关闭、整合方案,对矿产开发集中区的小矿,采取收购、合并、兼并、关闭等方式进行资源整合,走集约、规模、联合开采的道路,切实减少小矿数量。对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的小矿,凡能够与大矿进行资源整合的,由大矿采取合理补偿、整体收购或联合经营等方式进行整合。到2023年底,凡达不到省国土资源厅公布的XX省24个矿种小型矿山最低开采规模标准(皖国土资(2022)179号)的小矿,一律予以关闭;凡达不到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确定的“十五〞末减少小矿数量目标的市、县,不得恢复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颁发采矿许可证工作。
(三)完善矿业权市场。要大力推进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根底性作用,深化矿业权一级市场建设,完善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方法。标准矿业权二级市场,完善市场监管方法。坚决制止以招商引资为由,干扰矿业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工作。逐步解决矿业权无偿与有偿取得“双轨制〞问题。凡规定可直接设置采矿权的矿种,不得设立探矿权。凡以有偿方式取得的矿业权,一律缴纳矿业权价款。凡过去未缴纳采矿权价款的,在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手续时,一律评估并按有关规定缴纳采矿权价款。
(四)逐步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恢复补偿制度。对矿山地质环境研究制定保护条例,建立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加强监督管理,坚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措施与矿山建设同时设计、同时实施。要按照“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那么,逐步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积极筹措资金,加大对废弃的矿山、政策性关闭的矿山和国有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恢复力度。
(五)严格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准入管理。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资质管理,严格市场准入标准。今后,凡勘查工作达不到开采要求,以及没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和平安生产条件评价报告批复文件的,有关部门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矿山开采设计必须以审查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为依据,凡未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必须补编,否那么不予办理采矿权延续、变更登记。
(六)加强勘查、设计单位和中介机构的监管。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勘查、开采设计单位和有关中介、咨询机构的监管,发现有违法违规、弄虚作假、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要公开曝光,情节严重的,有关资质审批管理机关要依法撤消其资质证书,取消其执业资格或评审资格。
四、工作安排
整顿和标准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2023年2023月下旬—12月中旬,为学习宣传和发动部署阶段。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国家和省矿产资源管理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发(2023)28号文件和国土资源部等9部门关于全面启动整顿和标准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23)198号)等,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整顿和标准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重要意义、目标任务、主要内容和政策措施等。
2023年12月下旬—2023年底,为整顿阶段。各乡镇要组织有关部门和矿业权人,按照本方案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开展自查自纠,严厉查处和纠正各种违法违纪行为。2023年底前,完成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整顿和标准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紧急通知(皖国土资(2023)171号)中规定的“三查〞任务。
202223年1月—2023月,为标准阶段。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对矿产资源开发市场监管、地质环境恢复补偿等进行标准,要着力解决矿业权设置不合理问题,加强资源整合,调整矿山布局,优化矿山规模结构,提高矿产资源利用率;标准矿业权审批行为,完善矿业权的市场配置和准入制度;制定和修订有关矿产资源管理方法,建立矿产资源管理长效机制。
202223年11月至年底,为检查验收阶段。整顿和标准任务完成后,县政府将分阶段认真组织检查验收,并向市政府报告整顿和标准工作情况。
五、职责分工
县整顿和标准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负责全县范围内的整顿和标准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要求,共同做好整顿和标准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整顿和标准工作的综合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工作方案和措施,清理矿业权审批情况,依法颁发、注销或撤消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开展改革部门负责清理矿产开发工程的核准工作;公安部部门负责监管矿山企业民用爆炸物品,查办矿产资源开发中设计的治安及刑事案件;监察部门负责查处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纪行为;财政部门负责保障有关经费;商务部门负责协调管理特定矿种矿产品的出口;工商部门负责清理矿山企业登记工作,查处无照经营行为,依法颁发、变更、注销或撤消营业执照;环保部门负责清理矿山企业环评审查工作,查处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平安监管部门按照职能,负责清理矿山企业平安生产许可工作,依法颁发、注销或撤消平安生产许可证;供电部门负责对无证和关闭矿山采取停电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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