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汇文网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
网站客服:3074922707
2011
处方药
非处方药
评价
指导
原则
食药监注函
63
附件1:
处方药转非处方药评价指导原则
一、 基本要求
1. 制剂或其成分应己在我国上市,并经过长期临床使用。
2. 制剂及其成分的研究应清楚、明确。
3. 药物质量可控,稳定性较好。
4. 用法用量、疗程明确。
5. 对小儿、孕妇等特殊人群有明确用药指示。
二、 安全性评价
非处方药的安全性评价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是指作为处方药品时的安全性,二是当药品成为非处方药后广泛使用时出现滥用、误用情况下的安全性;三是当处于消费者进行自我诊断、自我药疗情况下的药物安全性。
(一)作为处方药的安全性评价
药品作为处方药时的安全性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评价:
1. 药理和毒理研究
评价基本要求:药品及其各成分的药理作用(或性味归经)和毒理研究清楚,吸收、分布和代谢明确。药品及其各成分的有效量和中毒量研究清楚。各成分间相互作用清楚明确。
1) 药理作用与其用途一致,各组分为协同作用,联合使用不降低任何单个有效成份的有效性及安全性
2) 无明显毒性,用量有较宽的安全范围
3) 无蓄积中毒
2. 临床不良反应研究
评价基本要求:药品及各成分的不良反应清楚、明确。
1) 不良反应发生率低;
2) 无严重不良反应,不会对人体造成不可逆损伤;
3) 不良反应为一过性,停药后症状可自行消失;
4) 不正确的用法用量不会造成严重不良反应。
3. 依赖性研究
药品及其各成分的依赖性研究清楚、明确。
药品在正常剂量和疗程及超量和较长期用药情况下,不可能成瘾。
4. 耐受性研究
药品及其各成分的耐受性研究清楚、明确。
在正常剂量和疗程情况下,不易产生耐受,在过量使用或长期使用情况下,产生耐受的可能性仍然较小,且产生的耐受对人体和其它疾病的治疗无危害或危害很小。
5. 与其它药物和食物相互作用研究
与其它常用药物的相互作用研究清楚。
1) 对己知可能存在的相互作用研究清楚、明确
2) 相互作用不会产生严重后果
(二)消费者进行自我诊断、自我药疗情况下的药物安全性
从以下两方面研究
1.药品针对疾病消费者是否能自我诊断
非处方药所针对疾病(药品适应证或功能与主治)应属于患者可自我药疗的范围。消费者可以自我认知、自我判断,并可以通过自我药疗的方式进行处理的疾病或症状。
2. 消费者是否能自我用药
用药期间不需要专业人员指导,不需要专业人员进行监测,不需要经常调整剂量。
1) 患者能充分理解说明书中提供的信息;
2) 患者用药不需要其它专业的设备;
3) 用药方法简单,不需要专业人员帮助;
4) 不需要专业人员进行用药监测。
(三)作为非处方药广泛使用后出现滥用、误用情况下的安全性
从滥用、误用的可能性及滥用、误用的后果两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认为在滥用或误用情况下是安全的:
1. 滥用或误用的可能性不存在
2. 滥用或误用无严重后果
3. 滥用或误用后会导致严重危害,但导致严重危害的滥用或误用可能性极小
4. 滥用或误用后会导致一定后果,但滥用或误用可能性很小
可从以下两方面研究:
1. 滥用或误用的可能性研究
1) 消费者是否能清楚、准确的了解药品的用途、正确用法与用量;
2) 滥用及误用有几种形式及其程度
3) 是否可通过各种手段避免或减少滥用和误用,及可能避免或减少的程度
2. 滥用或误用的后果研究
1) 药理和毒理研究
2) 不良事件研究
三、 药品有效性研究
非处方药有效性是指在足够的使用指示及不安全使用警告的条件下,用于绝大多数目的人群中能够产生合理、有效的预期药理作用,并对其所治疗的类型产生明显的解除作用。
1. 用药对象明确,适应证或功能主治明确;
2. 绝大多数适用对象正确使用后能产生预期的作用;
3. 用法用量、疗效明确;
4. 不需要与其它药物联合使用;
5. 疗效的产生不需要严格的用法与用量;
6. 且用药后的效果明显或明确,患者一般可以自我感知。
- 3 -
附件2:
非处方药适应症范围确定原则
非处方药适应症是指:消费者可以自我认知、自我判断,并可以通过自我药疗的方式进行处理的疾病或症状。
一、常见疾病和症状
1. 症状明显,消费者可自我感知;
2. 对症状的治疗一般不会掩盖和贻误原发性疾病,或短期内贻误治疗一般不会导致严重后果;
3. 发生率较高,消费者认知程度很高;
4. 用药期间,自觉症状应有明显改善;
5. 治疗方法及手段明确;
6. 病情相对平稳,短期内不会急剧加重、恶化或转变为其他疾病;
7. 用药时间较短(一般在二周以内);
8. 不需要进行监测和调整剂量(首剂加倍除外)。
二、复发性疾病
1. 症状明显、单一;不易与其他疾病相混淆;
2. 发生率较高;
3. 具有特征性表现,患者在病症复发时依据既往经验可以作出判别;
4. 用药期间,自觉症状应有明显改善;
5. 治疗方法及手段简单、明确;
6. 病情相对平稳,一般不会急剧加重、恶化或转变为其他疾病;
7. 不会导致重要脏器的器质性变化;
8. 用药时间较短(一般在二周以内);
9. 不需要进行监测和调整剂量(首剂加倍除外)。
三、慢性病
1. 诊断方法及手段明确,确诊率高;
2. 治疗方法及手段明确、简单;
3. 患者对疾病认知非常清楚;
4. 患者对治疗的依从性非常好;
5. 短期内(一个月)不需要专业人员进行监测;
6. 自我用药期间内不需要调整剂量;
7. 病情相对平稳,患者自我用药期间一般不会急剧加重、恶化。
四、其它
1. 日常营养补充
2. 戒烟
3. 避孕
4. 中医虚证类:(症状严重,或可能有重要脏器器质性改变的不包括在内)
辅助治疗类:(进行辅助治疗很可能延误病情,贻误治疗,导致严重后果的,不包括在内)
- 2 -
附件3
含毒性药材中成药转换评价非处方药处理原则
一、 目的
为科学合理地评价含毒性药材中成药作为非处方药品种的安全性,保证公众自我药疗的用药安全,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原则。
二、 含毒性药材中成药转换评价的基本原则
含毒性药材的中成药存在不安全隐患的可能性较大,因此,此类产品用于患者自我药疗时,需特别慎重,尤其是药材毒性大、用量大、用药时间长的品种。在转换评价时,必须从严管理。
三、 分类及处理原则
根据含毒性药材中成药对人体安全性的不同影响因素(毒性强度和给药途径)进行分类处理。
1. 毒性药材的界定与分类:
毒性药材的界定
以下药材属于毒性药材(具体名单见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05年版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药品标准》(含藏药、维吾尔药、蒙药分册)及各省地方药材标准中注明的毒性药材;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1992年颁布的二十八种毒性中药材;
其他已发现有安全性问题的药材。
1.2 毒性药材的分类
为方便转换评价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将毒性药材按毒性强度分为大毒、有毒、小毒三类(具体名单见附件)。
大毒:以下列为大毒药材: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05年版一部)列为大毒的药材;
2.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1992年颁布的二十八种毒性中药材;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药品标准》(藏药、维吾尔药、蒙药分册)及各省地方药材标准中注明大毒、剧毒的药材。
有毒:以下列为有毒药材: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05年版一部)列为有毒的药材;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药品标准》(藏药、维吾尔药、蒙药分册)及各省地方药材标准中注明有毒的药材。
小毒:以下列为小毒药材: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05年版一部)列为小毒的药材;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药品标准》(藏药、维吾尔药、蒙药分册)及各省地方药材标准中注明小毒、微毒的药材。
其他:发现的有安全性问题的药材,经评价后按其安全性分类。
2. 含毒性药材中成药转换评价分类及处理原则:
为方便转换评价工作,将含毒性药材的中成药品种按药材的毒性和给药途径进行分类,其分类及处理方法如下:
1类:含大毒药材的口服及粘膜给药制剂,不予转换;
2类:含大毒药材的外用制剂,如有以下情况,不予转换:
1)含重金属类毒性药物(红粉、红升丹、砒石、砒霜、水银、白降丹、红升丹、轻粉、雄黄等);
2)包装不合理,容易误服;
3)儿科用药;
4)妊娠期、哺乳期用药;
5)用于创伤或破损皮肤;
6)大面积用药;
7)疗程7天以上。
3类:含有毒药材的口服及粘膜给药制剂:
3a类:含有制半夏(包括清半夏、姜半夏)、山豆根、仙茅、制天南星、苍耳子、白果、制附子、罂粟壳的口服及粘膜给药制剂,如有以下情况,不予转换:
1)日服用量超过标准规定范围;
2)儿科用药(制半夏除外);
3)妊娠期、哺乳期用药;
4)疗程7天以上;
3b类:含以下有毒药材(安全性不明确)口服及粘膜给药制剂,不予转换:
全蝎 蜈蚣 干漆 千金子 千金子霜 甘遂 华山参 芫花 两头尖 金钱白花蛇 京大戟 香加皮 常山 商陆 硫黄 蓖麻子 蕲蛇 制川乌 制草乌 牵牛子 苦楝皮 土荆皮 木鳖子 制白附子 朱砂
4类:含有毒药材的外用制剂,如有以下情况,不予转换:
1)含重金属类毒性药物(如朱砂);
2)儿科用药;
3)妊娠期、哺乳期用药;
4)用于创伤或破损皮肤;
5)大面积用药;
6)疗程2周以上。
5类:含小毒药材口服及粘膜给药制剂,如有以下情况,不予转换:
1)日服用量超过标准规定范围;
2)疗程2周以上。
6类:含小毒药材的外用制剂,可进行其他方面评价。
3.其他: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药品标准》(藏药、维吾尔药、蒙药分册)及各省地方药材标准中注明的毒性药材在参照以上相应类别基础上,从严掌握。
3.2 发现的有安全性问题的药材,对其存在的安全问题的严重程度进行评估,参照本《处理原则》相应类别处理。
附:毒性药材的界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05年版一部):
大毒(10个):川乌、马钱子、马钱子粉、天仙子、巴豆、巴豆霜、红粉、闹羊花、草乌、斑蝥。
有毒(37个):干漆、土荆皮、山豆根、千金子、千金子霜、制川乌、天南星、木鳖子、甘遂、仙茅、白附子、白果、半夏、朱砂、华山参、全蝎、芫花、苍耳子、两头尖、附子、苦楝皮、金钱白花蛇、京大戟、制草乌、牵牛子、轻粉、香加皮、洋金花、常山、商陆、硫黄、雄黄、蓖麻子、蜈蚣、罂粟壳、蕲蛇、蟾酥。
小毒(25个):丁公藤、九里香、土鳖虫、川楝子、小叶莲、水蛭、艾叶、北豆根、地枫皮、红大戟、两面针、吴茱萸、苦木、苦杏仁、草乌叶、南鹤虱、鸦胆子、重楼、急性子、蛇床子、猪牙皂、绵马贯众、绵马贯众炭、蒺藜、鹤虱。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1992年颁布的二十八种毒性中药材:
砒石(红砒、白砒)、砒霜、水银、生马钱子、生川乌、生草乌、生白附子、生附子、生半夏、生南星、生巴豆、斑蟊、红娘虫、青娘虫、生甘遂、生狼毒、生藤黄、生千金子、闹阳花、生天仙子、雪上一支蒿、红升丹、白降丹、蟾酥、洋金花、红粉、轻粉、雄黄。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药品标准》(藏药、维吾尔药、蒙药分册)及各省地方药材标准中注明的毒性药材:
包括性味归经项标注的具有“微毒”、“小毒”、“有毒”、“大毒”、“剧毒”等药材(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药品标准》(藏药、维吾尔药、蒙药分册)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的地方药材规范为准)。
发现有安全性问题的药材:马兜铃、寻骨风、天仙藤、朱砂莲、千里光等。
附: 大毒、有毒、小毒各类药材名单
大毒:
生川乌、马钱子、马钱子粉、天仙子、巴豆、巴豆霜、红粉、闹羊花、生草乌、斑蝥、生千金子、轻粉、洋金花、雄黄、蟾酥、生甘遂、生白附子、生附子、生半夏、生南星、砒石(红砒、白砒)、砒霜、水银、白降丹、生藤黄、红升丹、生狼毒、红娘虫、青娘虫、雪上一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