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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药转非处方药评价指导原则食药监注函[2011]63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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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处方药 非处方药 评价 指导 原则 食药监注函 63
附件1: 处方药转非处方药评价指导原则 一、 基本要求 1. 制剂或其成分应己在我国上市,并经过长期临床使用。 2. 制剂及其成分的研究应清楚、明确。 3. 药物质量可控,稳定性较好。 4. 用法用量、疗程明确。 5. 对小儿、孕妇等特殊人群有明确用药指示。 二、 安全性评价 非处方药的安全性评价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是指作为处方药品时的安全性,二是当药品成为非处方药后广泛使用时出现滥用、误用情况下的安全性;三是当处于消费者进行自我诊断、自我药疗情况下的药物安全性。 (一)作为处方药的安全性评价 药品作为处方药时的安全性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评价: 1. 药理和毒理研究 评价基本要求:药品及其各成分的药理作用(或性味归经)和毒理研究清楚,吸收、分布和代谢明确。药品及其各成分的有效量和中毒量研究清楚。各成分间相互作用清楚明确。 1) 药理作用与其用途一致,各组分为协同作用,联合使用不降低任何单个有效成份的有效性及安全性 2) 无明显毒性,用量有较宽的安全范围 3) 无蓄积中毒 2. 临床不良反应研究 评价基本要求:药品及各成分的不良反应清楚、明确。 1) 不良反应发生率低; 2) 无严重不良反应,不会对人体造成不可逆损伤; 3) 不良反应为一过性,停药后症状可自行消失; 4) 不正确的用法用量不会造成严重不良反应。 3. 依赖性研究 药品及其各成分的依赖性研究清楚、明确。 药品在正常剂量和疗程及超量和较长期用药情况下,不可能成瘾。 4. 耐受性研究 药品及其各成分的耐受性研究清楚、明确。 在正常剂量和疗程情况下,不易产生耐受,在过量使用或长期使用情况下,产生耐受的可能性仍然较小,且产生的耐受对人体和其它疾病的治疗无危害或危害很小。 5. 与其它药物和食物相互作用研究 与其它常用药物的相互作用研究清楚。 1) 对己知可能存在的相互作用研究清楚、明确 2) 相互作用不会产生严重后果 (二)消费者进行自我诊断、自我药疗情况下的药物安全性 从以下两方面研究 1.药品针对疾病消费者是否能自我诊断 非处方药所针对疾病(药品适应证或功能与主治)应属于患者可自我药疗的范围。消费者可以自我认知、自我判断,并可以通过自我药疗的方式进行处理的疾病或症状。 2. 消费者是否能自我用药 用药期间不需要专业人员指导,不需要专业人员进行监测,不需要经常调整剂量。 1) 患者能充分理解说明书中提供的信息; 2) 患者用药不需要其它专业的设备; 3) 用药方法简单,不需要专业人员帮助; 4) 不需要专业人员进行用药监测。 (三)作为非处方药广泛使用后出现滥用、误用情况下的安全性 从滥用、误用的可能性及滥用、误用的后果两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认为在滥用或误用情况下是安全的: 1. 滥用或误用的可能性不存在 2. 滥用或误用无严重后果 3. 滥用或误用后会导致严重危害,但导致严重危害的滥用或误用可能性极小 4. 滥用或误用后会导致一定后果,但滥用或误用可能性很小 可从以下两方面研究: 1. 滥用或误用的可能性研究 1) 消费者是否能清楚、准确的了解药品的用途、正确用法与用量; 2) 滥用及误用有几种形式及其程度 3) 是否可通过各种手段避免或减少滥用和误用,及可能避免或减少的程度 2. 滥用或误用的后果研究 1) 药理和毒理研究 2) 不良事件研究 三、 药品有效性研究 非处方药有效性是指在足够的使用指示及不安全使用警告的条件下,用于绝大多数目的人群中能够产生合理、有效的预期药理作用,并对其所治疗的类型产生明显的解除作用。 1. 用药对象明确,适应证或功能主治明确; 2. 绝大多数适用对象正确使用后能产生预期的作用; 3. 用法用量、疗效明确; 4. 不需要与其它药物联合使用; 5. 疗效的产生不需要严格的用法与用量; 6. 且用药后的效果明显或明确,患者一般可以自我感知。 - 3 - 附件2: 非处方药适应症范围确定原则 非处方药适应症是指:消费者可以自我认知、自我判断,并可以通过自我药疗的方式进行处理的疾病或症状。 一、常见疾病和症状 1. 症状明显,消费者可自我感知; 2. 对症状的治疗一般不会掩盖和贻误原发性疾病,或短期内贻误治疗一般不会导致严重后果; 3. 发生率较高,消费者认知程度很高; 4. 用药期间,自觉症状应有明显改善; 5. 治疗方法及手段明确; 6. 病情相对平稳,短期内不会急剧加重、恶化或转变为其他疾病; 7. 用药时间较短(一般在二周以内); 8. 不需要进行监测和调整剂量(首剂加倍除外)。 二、复发性疾病 1. 症状明显、单一;不易与其他疾病相混淆; 2. 发生率较高; 3. 具有特征性表现,患者在病症复发时依据既往经验可以作出判别; 4. 用药期间,自觉症状应有明显改善; 5. 治疗方法及手段简单、明确; 6. 病情相对平稳,一般不会急剧加重、恶化或转变为其他疾病; 7. 不会导致重要脏器的器质性变化; 8. 用药时间较短(一般在二周以内); 9. 不需要进行监测和调整剂量(首剂加倍除外)。 三、慢性病 1. 诊断方法及手段明确,确诊率高; 2. 治疗方法及手段明确、简单; 3. 患者对疾病认知非常清楚; 4. 患者对治疗的依从性非常好; 5. 短期内(一个月)不需要专业人员进行监测; 6. 自我用药期间内不需要调整剂量; 7. 病情相对平稳,患者自我用药期间一般不会急剧加重、恶化。 四、其它 1. 日常营养补充 2. 戒烟 3. 避孕 4. 中医虚证类:(症状严重,或可能有重要脏器器质性改变的不包括在内) 辅助治疗类:(进行辅助治疗很可能延误病情,贻误治疗,导致严重后果的,不包括在内) - 2 - 附件3 含毒性药材中成药转换评价非处方药处理原则 一、 目的 为科学合理地评价含毒性药材中成药作为非处方药品种的安全性,保证公众自我药疗的用药安全,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原则。 二、 含毒性药材中成药转换评价的基本原则 含毒性药材的中成药存在不安全隐患的可能性较大,因此,此类产品用于患者自我药疗时,需特别慎重,尤其是药材毒性大、用量大、用药时间长的品种。在转换评价时,必须从严管理。 三、 分类及处理原则 根据含毒性药材中成药对人体安全性的不同影响因素(毒性强度和给药途径)进行分类处理。 1. 毒性药材的界定与分类: 毒性药材的界定 以下药材属于毒性药材(具体名单见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05年版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药品标准》(含藏药、维吾尔药、蒙药分册)及各省地方药材标准中注明的毒性药材;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1992年颁布的二十八种毒性中药材; 其他已发现有安全性问题的药材。 1.2 毒性药材的分类 为方便转换评价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将毒性药材按毒性强度分为大毒、有毒、小毒三类(具体名单见附件)。 大毒:以下列为大毒药材: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05年版一部)列为大毒的药材; 2.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1992年颁布的二十八种毒性中药材;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药品标准》(藏药、维吾尔药、蒙药分册)及各省地方药材标准中注明大毒、剧毒的药材。 有毒:以下列为有毒药材: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05年版一部)列为有毒的药材;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药品标准》(藏药、维吾尔药、蒙药分册)及各省地方药材标准中注明有毒的药材。 小毒:以下列为小毒药材: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05年版一部)列为小毒的药材;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药品标准》(藏药、维吾尔药、蒙药分册)及各省地方药材标准中注明小毒、微毒的药材。 其他:发现的有安全性问题的药材,经评价后按其安全性分类。 2. 含毒性药材中成药转换评价分类及处理原则: 为方便转换评价工作,将含毒性药材的中成药品种按药材的毒性和给药途径进行分类,其分类及处理方法如下: 1类:含大毒药材的口服及粘膜给药制剂,不予转换; 2类:含大毒药材的外用制剂,如有以下情况,不予转换: 1)含重金属类毒性药物(红粉、红升丹、砒石、砒霜、水银、白降丹、红升丹、轻粉、雄黄等); 2)包装不合理,容易误服; 3)儿科用药; 4)妊娠期、哺乳期用药; 5)用于创伤或破损皮肤; 6)大面积用药; 7)疗程7天以上。 3类:含有毒药材的口服及粘膜给药制剂: 3a类:含有制半夏(包括清半夏、姜半夏)、山豆根、仙茅、制天南星、苍耳子、白果、制附子、罂粟壳的口服及粘膜给药制剂,如有以下情况,不予转换: 1)日服用量超过标准规定范围; 2)儿科用药(制半夏除外); 3)妊娠期、哺乳期用药; 4)疗程7天以上; 3b类:含以下有毒药材(安全性不明确)口服及粘膜给药制剂,不予转换: 全蝎 蜈蚣 干漆 千金子 千金子霜 甘遂 华山参 芫花 两头尖 金钱白花蛇 京大戟 香加皮 常山 商陆 硫黄 蓖麻子 蕲蛇 制川乌 制草乌 牵牛子 苦楝皮 土荆皮 木鳖子 制白附子 朱砂 4类:含有毒药材的外用制剂,如有以下情况,不予转换: 1)含重金属类毒性药物(如朱砂); 2)儿科用药; 3)妊娠期、哺乳期用药; 4)用于创伤或破损皮肤; 5)大面积用药; 6)疗程2周以上。 5类:含小毒药材口服及粘膜给药制剂,如有以下情况,不予转换: 1)日服用量超过标准规定范围; 2)疗程2周以上。 6类:含小毒药材的外用制剂,可进行其他方面评价。 3.其他: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药品标准》(藏药、维吾尔药、蒙药分册)及各省地方药材标准中注明的毒性药材在参照以上相应类别基础上,从严掌握。 3.2 发现的有安全性问题的药材,对其存在的安全问题的严重程度进行评估,参照本《处理原则》相应类别处理。 附:毒性药材的界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05年版一部): 大毒(10个):川乌、马钱子、马钱子粉、天仙子、巴豆、巴豆霜、红粉、闹羊花、草乌、斑蝥。 有毒(37个):干漆、土荆皮、山豆根、千金子、千金子霜、制川乌、天南星、木鳖子、甘遂、仙茅、白附子、白果、半夏、朱砂、华山参、全蝎、芫花、苍耳子、两头尖、附子、苦楝皮、金钱白花蛇、京大戟、制草乌、牵牛子、轻粉、香加皮、洋金花、常山、商陆、硫黄、雄黄、蓖麻子、蜈蚣、罂粟壳、蕲蛇、蟾酥。 小毒(25个):丁公藤、九里香、土鳖虫、川楝子、小叶莲、水蛭、艾叶、北豆根、地枫皮、红大戟、两面针、吴茱萸、苦木、苦杏仁、草乌叶、南鹤虱、鸦胆子、重楼、急性子、蛇床子、猪牙皂、绵马贯众、绵马贯众炭、蒺藜、鹤虱。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1992年颁布的二十八种毒性中药材: 砒石(红砒、白砒)、砒霜、水银、生马钱子、生川乌、生草乌、生白附子、生附子、生半夏、生南星、生巴豆、斑蟊、红娘虫、青娘虫、生甘遂、生狼毒、生藤黄、生千金子、闹阳花、生天仙子、雪上一支蒿、红升丹、白降丹、蟾酥、洋金花、红粉、轻粉、雄黄。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药品标准》(藏药、维吾尔药、蒙药分册)及各省地方药材标准中注明的毒性药材: 包括性味归经项标注的具有“微毒”、“小毒”、“有毒”、“大毒”、“剧毒”等药材(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药品标准》(藏药、维吾尔药、蒙药分册)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的地方药材规范为准)。 发现有安全性问题的药材:马兜铃、寻骨风、天仙藤、朱砂莲、千里光等。 附: 大毒、有毒、小毒各类药材名单 大毒: 生川乌、马钱子、马钱子粉、天仙子、巴豆、巴豆霜、红粉、闹羊花、生草乌、斑蝥、生千金子、轻粉、洋金花、雄黄、蟾酥、生甘遂、生白附子、生附子、生半夏、生南星、砒石(红砒、白砒)、砒霜、水银、白降丹、生藤黄、红升丹、生狼毒、红娘虫、青娘虫、雪上一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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