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道酬勤保护生物多样性重要性_人类性行为和性关系的多样性及其法律调整【作者简介】方强〔1936-〕,男,山西五台人,教授,主要从事性法学研究。【编者按】人类性行为和性关系的多样性及其法律调整是一个很敏感的话题,本文作者方强教授是著名的法学专家和性学专家,本着百家争鸣学术研讨的原那么,我们刊登这篇文章,当然不是代表编辑部的观点,目的是为了争取大家的讨论,以便在当前某些性观念混乱的背景下,能够澄清和矫正,以获得健康的性观念,至少能够使多元化的性观念的有个和谐的现状。通过对人类性行为与性关系问题的现象论、原因论、预测论和对策论以及性未来学的系统研究与思考,笔者已经确信:法律应当更合理更全面地保障、标准和调整人类的多种性行为和多种性关系,其中也应包括对性有偿效劳的法律调整。至今未能深刻认识和较好处理性行为与性关系问题是人类尚未完全成熟的标志之一。只有倡导和树立科学、进步、健康、有益的性观念,并在科学、进步、健康、有益的性观念指导下,而不是在不科学、不进步、不健康和利少弊多或有害无益的性观念影响下,才可能制定出一系列更合理更全面地保障、标准和调整人类的多种性行为和多种性关系的法律,其中也包括标准性有偿效劳的法律。首先要客观地认识性的功能。人们已经共同认识到性有四大功能:〔1〕生殖与繁衍后代的功能;〔2〕满足个体身心快乐的强烈要求并获得巨大的性快乐的功能;〔3〕表达与表达爱情和性关心,与所爱的人联欢而求得共同的最大满足的功能;〔4〕通过必要的性活动、性能量释放和性满足以保持和增进身心健康的功能。以上可概括为“生殖,快乐,示爱,保健〞四大功能。但凡有利于实现上述功能而又不危害社会和他人的行为、设施、科学、技术、保健品、用品,都应受到法律的保障和道德的成认。如果有利有弊,那么应设法权衡利弊,兴利除弊。性是每个人都应享有的权利,是每个人都应享有的人权的重要组成局部之一。个体的性行为和性关系只要不危害他人、不危害社会,性权利只要不被滥用,就应当得到法律的认可、尊重和保障;法律同时必须防止任何人对性权利的滥用,不允许危害他人和危害社会的性行为和性关系。作为人权的重要组成局部的性权利应当包括:〔1〕寻找、选择和变更性伙伴、性配偶的权利;〔2〕支配自己的身体与自己愿意的性伙伴联欢〔yes〕而拒绝自己不愿意的人〔no〕的权利;〔3〕决定生育或不生育及与谁生和生男还是生女的权利;〔4〕接受性教育、性心理咨询和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