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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环境法学体系的重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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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环境 法学 体系
环境法学体系的重构   摘 要:环境法学体系研究需要科学的方法论。运用拉卡托斯的“科学研究纲领方法论〞,可以对我国环境法学理论进行理性、客观的分析与评价,对环境法学体系进行重构,将环境法学的根本假设、立法原那么以及法律制度放到一个统一的逻辑体系内。拉卡托斯认为科学研究纲领包括坚韧的“硬核〞(根本假设)、“保护带〞(广阔的辅助假说)和“启发法〞(解题方法)。环境法学的根本假设是环境正义;关于自然的权利问题、动物的权利问题、可持续开展、代际(内)环境正义等的理论是环境法学的“保护带〞;环境法学的“解题方法〞是达致环境正义的进路。  关键词:环境法学体系;方法论;逻辑统一  中图分类号:D922.68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1(2023)05—0096—04    目前环境法学体系建构已经引起学界的关注,但因为环境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刚刚起步,并且方法论研究与体系研究之间缺乏有机的联系,所以阻碍了环境法学体系研究的深入,这成为影响环境法学根底理论研究进展的一个重要因素。笔者运用20世纪科学哲学四杰之一拉卡托斯的“科学研究纲领方法论〞,对环境法学体系建构提出自己的思考,以期引起学界同仁对以上问题的关注。    一、环境法学体系研究的重要性    首先,环境法学体系研究有利于从整体上把握环境法学理论。法学体系是“透过研究个别问题所获致认识状态的概括总结〞,它包括:被认识的法律原那么及其间的相互关系,以及我们在个案、在规定的客体中所认识的事物结构。①“只要我们研究‘真正的法秩序’及其在思想上的渗透影响,就不能放弃体系思想。即使是‘由个案到个案,由个别规定到个别规定这样摸索出来的’法秩序,它依然是‘依照一些——以其整体足以构成一个体系的——内含的原那么’而开展起来的。〞②环境法学的体系化研究不仅有助于从整体上系统地把握法律,而且有利于通过法律原那么的内在联系促进对法律的新的认知,这也构成了环境法学开展的根底。因为“法学体系化研究有助于概观及实际的工作;它也成为借助那些——透过体系才清楚显现的——脉络关联以发现新知的根源,因此也是法秩序继续开展的根底〞③。  其次,环境法学体系研究为环境法学的比较研究打下坚实的根底。如果只局限于对法学个别问题的研究而缺乏对环境法学体系的宏观把握,那么“在从事法比较时,以不同方式表达出来的实证制度、规定彼此功能上的近似性,它也不能认识〞④,因此就不能进行有效的比较法研究。对环境法学体系的研究工作与环境法律制度的研究工作并不在一个层面上,但是,目前的环境法学体系研究存在一定的问题,制约了其自身的开展和根底理论指导作用的发挥。目前环境法学体系研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其一,方法论研究与环境法学体系研究之间缺乏有机的联系,造成方法论是方法论,环境法学体系是法学体系,两者好似两张皮一样,其间缺乏逻辑的联系;其二,缺乏对环境法学理论进行评判的客观标准。环境法学研究中的“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或“自说自话〞,均与此有很大的关系。由于存在以上问题,环境法学研究只能在低层次上重复,缺乏可以互相沟通的讨论平台。    二、“科学研究纲领方法论〞与环境法学体系研究    德国法学家霍恩指出:“法学方法论以一般科学陈述的方式描述法律工作者的工作方式,并检验其是否得到改进。方法论是一个法学学派的核心。因为每一门学科都是由对象和方法来构成的。人们通过对具体学科中所运用的方法的一般陈述来对一门学科进行分解。〞⑤与环境法学理论的其他组成局部相比,学界对方法论的研究才刚刚开始。  (一)拉卡托斯的“科学研究纲领方法论〞  拉卡托斯是著名的数学哲学家和科学哲学家,是当代西方科学哲学“历史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之一。他批判了波普尔的证伪主义方法论和库恩的非理性主义科学心理学,提出了“科学研究纲领方法论〞,主张以科学史检验科学方法论,并倡导用典型历史实例进行“案例研究〞的方法,这是一个理论演替的、合理的、动态的科学开展模式。拉卡托斯的“科学研究纲领方法论〞包括:坚韧的“硬核〞、广阔的辅助假说“保护带〞和启发法(包括一套解题的方法)。他称辅助假说为“保护带〞,是因为它保护“硬核〞不受反驳;他不认为反常反驳了“硬核〞,而认为其反驳了“保护带〞中的某个假说。“硬核〞保持不变,“保护带〞却要不断地修正、增加并复杂化。⑥拉卡托斯提出了对科学理论进行标准评价的标准——理论进步、经验进步和启发法进步。如果每次修正都导致了新的出乎意料的预测,那么这个纲领在理论上就是进步的;如果这些新颖的预测中至少有一些得到了证认,那么这个纲领在经验上就是进步的;启发法的进步是指解题方法的进步。⑦  拉卡托斯认为科学是由概念和命题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和系统,它不仅有坚硬性和刚性(如硬核),而且有韧性、弹性、适应性,科学研究纲领在遇到反常事实和理论对手时,并不是马上被推翻、被淘汰、被放弃,而是通过辅助假设的调整、增设来消解反常,战胜对手,到达自我修复和进化开展。⑧拉卡托斯的“科学研究纲领方法论〞比波普尔的证伪主义、库恩的范式革命思想更能经得起科学史和科学实践的考验,也克服了费耶阿本德无政府主义的方法论中的不合理因素,标志着当代西方科学方法论的开展进入了“逻辑与历史相统一〞的新阶段。  (二)“科学研究纲领方法论〞对环境法学研究的价值  “科学研究纲领方法论〞在经济学、历史学等社会学领域享有崇高的声誉,获得了广泛的认可。由于学科研究的壁垒等原因,“科学研究纲领方法论〞尚未引起国内法学界(包括环境法学界)的关注,但其包含的方法论思想是一个尚待开发的理论宝藏。其一,这些思想为环境法学体系研究提供重要参考;其二,这些思想为环境法学研究提供标准评价的标准。如果我们相信环境法学是一门科学,环境法学应该朝着进步的方向开展,那么,拉卡托斯对科学研究纲领提出的一系列主张就具有相当大的价值。    三、以拉卡托斯“科学研究纲领方法论〞为视角的环境法学体系重构    运用拉卡托斯的“科学研究纲领方法论〞,可以对我国的环境法学理论进行理性、客观的分析与评价。笔者运用拉卡托斯的“科学研究纲领方法论〞对环境法学进行分析,提出环境法学的“硬核〞、“保护带〞和“解题方法〞,重构环境法学的体系。“硬核〞相当于环境法体系中的根本假设;“保护带〞相当于环境法体系中的法律原那么;“解题方法〞相当于具体的法律制度。实际上,拉卡托斯的“科学研究纲领方法论〞与环境法学体系研究的框架之间的关系可以看做是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前者是适用于所有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方法论,而后者是其在特定研究领域(环境法)中的应用。  (一)环境法学体系的组成  1.环境法学的“硬核〞(根本假设)  笔者认为,环境正义是环境法学的根本假设(根本出发点和目的)。图1概括了环境正义所涉及的内容,通过图1,可以将环境法学的根本概念放到一个统一的知识谱系中,有利于环境法学体系的逻辑统一。环境法学的原那么和制度都是由环境正义推导出来的(图1中的“→〞就表示推导的意思)。要深刻地理解环境正义,首先必须对正义进行解析。让我们沿着先贤对这个像斯芬克斯之谜一样的法学的至高理念作一番探寻,或许会接近正义的根源。  查士丁尼在法学总论中认为:“正义是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局部的这种坚决而恒久的愿望。〞乌尔比安也表达了类似的思想:“正义就是给每个人以应有权利的稳定而永恒的意志。〞西塞罗那么把正义描述为“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的人类精神取向〞。上述定义都强调了正义的主观向度,认为正义是人类精神上的某种态度,一种公平的意愿和一种成认他人的要求和想法的意向,是给予每个人以其应得的东西的意愿。⑨亚里士多德是最早对正义问题作出全面、深入思考的先哲,他解释了正义的含义:“政治学上的善就是‘正义’,正义以公共利益为依归。依照一般的认识,正义是某些事物的‘平等’(均等)观念。简而言之,正义包含两个因素——事物和应该接受事物的人;大家认为相等的人就该配给到相等的事物。〞他进而划分了各种正义:广义的正义涉及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是以“公共利益为依归〞的正义,狭义的正义涉及个人相互之间的关系,主要涉及平等问题。⑩罗尔斯在其著名的正义论中,将正义划分为实质正义、形式正义和程序正义。彼得•S•温茨在环境正义论中对环境正义进行了全方位的解读。温茨探讨了罗尔斯的正义理论,进行了环境正义论的理论建构,提出了“同心圆理论〞,认为“我们与某人或某物的关系越亲近,我们在此关系中所承担的义务数量就越多,并且/或者我们在其中所承担的义务就越重。亲密性与义务的数量以及程度明确相关〞(11)。“同心圆理论并不能提供答案,但是它提供了一个框架,这些问题在其中能够被理性地、富有成效地加以思考。〞(12) 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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