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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土司制度多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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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土司 制度
土司制度(多篇) 第一篇:土司制度中国土司制度:中国的政治制度涉及面十分宽泛,从中央到地方行政无所不包,而在地方上,尤其是少数民族聚居地存在着一种特殊的行政制——土司制度,所谓土司,就是元、明、清各朝在少数民族地区授予少数民族地区首领世袭官职,本文分土司制度、元明清时期的土司制度、土司制度的历史意义三方面进行论述。 关键字:土司制度元明清时期 一、土司制度简介土司制度起源于“羁縻政策〞,在秦、汉肇始时,不过略微管束,加以笼络,使之不生异心而已;至唐、宋时,才渐次趋于强化。至元代,元王朝在总结历代封建王朝特别是唐、宋以来推行的羁縻政策经验的根底上,施行“蒙、夷参治〞之法,官有“流、土〞之分,于是开始了土司制度。到明代,随着社会的开展与王朝统治的深入,土司制度得到进一步的完善和开展,并到达了鼎盛时期。及清代,少数民族地区地主经济兴起,土司制度对于社会开展渐次起着阻碍作用,自是土司制度始行崩溃,并在清代中期以后逐渐消亡。土司制度曾在维护国家统一、保持民族地区安定、促进社会开展、稳固边防等方面起过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土司制度毕竟是“封土封疆〞世袭统治的剩余,残酷剥削压迫人民,愈来愈腐败,故终于在历史的长河中消亡。 二、元明清时期的土司制度 土司制度的初期阶段出现在元代。元朝在统一全国后,开始在南方民族地区普遍建立土司统治。由中央派蒙古官员达鲁花赤进驻各级地方政府,实现对多民族汉族的统治,在西南少数民族的地区也 有达鲁花赤与土官共治。元朝土司制度统治的具体方法有如下几点: 第一,设立各种土司职务。元朝土司官职大者有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招讨使、长官司诸职。 第二,任用各民族中的豪酋为各级土司土官。元朝比较广泛的任用南方民族的豪酋为土司土官,从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长官司到路、府、州、县的长官大多以各民族中的豪酋担任。 第三,明确了土司的义务。元朝对所任用的土司都规定必须向中央王朝尽一定的义务,贡赋包括朝贡和纳赋两项内容。 第四,规定了土官的信物、承袭、升迁、惩罚的制度。元朝对土司的管理,从土司的任命、承袭、升迁到对土司的惩罚等都有明确的规定。 以上反映出元朝的土司制度已经根本确立,只不过处在土司制度的初期阶段而已。明朝才是土司制度完善的时期。 明袭元制,并大为恢拓,将图司制度开展成为一种完整的制度。基于南方各民族社会开展的不平衡,各民族封建农奴制分散割据的 特殊情况,加之各民族豪酋的长期统治,采取“以夷制夷〞为特点的土司制度。 明代是土司制度成熟的时期,主要有两个标志,一是专门设置了区别于流官的士官职衔,一是改元代单纯的怀远、安抚为驾驭。【1】土司职衔确实立。元代虽然设立了土司制度,但是没有单纯的为土司设官职,土司和流官都可担任。明政府完善土司制度的首要一点,就是分别土流,专门设置了区别于流官的土司职衔有:宣慰使司,宣抚司,安抚司等;凡府、洲、县各级官职由土司充任着均冠以“与〞字,以区别流官,如土知府、土同知、土通判等。【2】驾驭土司的手段。明代改安抚政策为对土司的驾驭,企图以加强对土司的控制,牢固掌握对边疆地区的统治权。分三点:一是在土司继承问题上显示驾驭问题;二是从制度上规定,所有土司必须受地方文武长官的约束,这样就把土司的自主权压缩的很小;三是在土司衙门安插流官,以便对土司进行监视、制约。【3】 关于土司的俸禄,不如流官有俸银,皆以流官相同等级支给米,每月各支米俸如下:月二十六石者宣慰同知;月二十一石者:宣慰副使,宣抚司宣抚使;月一十六石者:宣慰佥事,宣抚副使,招讨使,安抚使,副千户;月一十石者:宣抚同知,长官司长官,宣抚佥事,副招讨;月八石者:副长官,安抚副使〞。明朝对土官虽有 此规定,但实际上土官之俸米是取之于民,朝廷并不颁给,土官仍为无俸之官,只是在土官受罚俸处分时,那么按月支米数受罚。在承袭方面,明朝对土官的承袭规定甚严,前后变化较大,所有的明文法令皆在防冒袭及因承袭不明引起族人的争端。承袭的经过大概是:土司应将承袭之人依次呈报,在呈请袭职时,要取上司印结、本人宗支图及邻境保结方能承袭。根据明会典记载,明代各朝对土司承袭的规定是:1436年(正统元年)奏准:土官在任,先具应袭子侄姓名开报合于上司,候亡故,照名起送承袭。 在升迁与惩罚上,明朝对土司有考察制度,对土司实行升迁和惩罚。升迁途径有:军功,明代土司的升迁,以军功升官的最多;忠勤,一些土司“积有年老〞,忠于职守,到一定时间给予升官;纳米,明王朝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驻守大量军队,需要粮食,故采取“纳米升授〞土司官职方法;进贡,土司以进贡取悦朝廷,从而得到晋升。惩罚方法有:典型,土司有罪,也与流官一样受到惩罚,而且惩罚也很严厉;革降,将违法土司裁革或降职;迁徙,把有罪土司迁到其他地方安置。[4] 清朝是土司制度走向衰微的时期。清代的土司机构大体都设置于顺、康、雍年间。在清代有新的民族首领归附,因此,清朝政府决定凡土司来降者,皆授原职世袭,雍正十年,在青海玉树地区进 行户口清查划定界限,将一百多个大小部落头人分别委任为土千户,百户,百长,又新增设七百多家小土司。在土司官职、承袭、朝贡、赋税、升迁、惩罚、限制等方面也制定有一套制度。其内容与明朝又有(我们一定会做的更好)所区别。特别在清朝大规模改土归流以后,对残存土司的统治有了很大的变化,土司的势力大为减弱,只在形式上为土司统治,实际上是在清朝所设的各种流官机构的管辖之下。 改流后土司区的分布也发生了变化,四川土司数有明显的增加,而湖广、云南却有减少,尤以湖广减少最多,与明朝的土司制度已经有了显著的变化。说明清朝土司制度已经大大衰落,在南方民族地区推行了几百年之久的土司制度根本结束了。 三、土司制度的历史意义 土司制度是元、明、清三代在南方民族地区采取的一种封建民族政策,它产生的初期作为一种新兴的政治统治制度,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应当说是一种进步,因为土司制度适应了当时南方各民族的社会经济根底和生产关系,就必然对南方各民族社会产生一些积极的影响,总的来说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该制度暂时维护了地方的稳定和稳固了祖国的统一。元、明、清三朝建立和推行土司制度的意图,主要是为暂时安定情况十 分复杂的南方民族地区,特别是边疆民族地区,以求得暂时的相安无事。第二,该制度促进了南方各民族社会经济的开展。在土司制度建立的初期,地方得以相对安定,为南方各民族社会生产的开展提供了条件。第三,该制度沟通了边疆与内地的联系。土司制度的建立,土司土官成为朝廷命官,使南方各民族贵族与中央王朝的联系加强了。第四,该制度促进了各民族文化的开展。从元朝土司制度创立之始到明、清时的土司制度确立的全过程中,各朝都注意到土司地区文化的开展。参考文献【1】【2】【3】参考李世愉的清代土司制度论考中国社会科学出社1998年9月出版 [4]本段参考龚荫的中国土司制度云南出版社1992年6月出版 第二篇:关于土司制度的几点看法对土司制度的几点看法 土司制度是我国封建社会中央王朝对境内的少数民族地区采取的一种带有一定程度自治性质的管理制度。它标示着少数民族地区的地方政权的存在。在我国的民族史和地方史的研究中,土司制度的研究始终是不可缺少的内容。 一、土司制度研究综述 我国学者对土司制度的研究开始很早,有学者从我国土司制度研究的理论和方法上将20世纪的研究分为两个时期,即20世纪前40多年为初创时期,后50余年为开展时期。①学者们的研究总体集中在四个方面。 第一,总论性研究。这其中主要涵盖两个方面的问题。土司制度形成的时间和含义研究;关于土司制度的评价。 首先,关于土司制度形成时间和含义的研究。尤中提出。“土司制度最早产生于汉武帝时期,汉武帝在‘西南夷’地区设置郡县的同时,仍封夜郎王、滇王为王,句町、漏卧的部落酋长为侯,这些土著的王、侯就是土司。〞②王钟翰认为“土司制度是一种封建的地方政治制度,是中国封建王朝在边疆民族聚居区和杂居地带实行的一种特殊的统治制度〞,其“渊源甚早,起于秦汉,中经魏、晋、南北朝、隋、唐、宋时期的不断变化,至元代正式形成为土司制度,明代那么臻于完善,清代改土归流以后始日趋衰微。〞③p734白耀天认为土司制度是封建王朝中央继羁縻制之后在僻远和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实行的一种政治制度,它确立于元代并盛于元代,在明朝开始走上末路。④⑤张永国那么认为土司制度是封建王朝同志南方少数民族重要的政治制度,是封建王朝制定的一套管理土司的制度,它形成于明代而非宋元。⑥于玲将土司制度界定为“我国封建社会晚期中央王朝对境内的一些特殊区域,主要是南方少数民族地区采取的一种带有一定程度自治性质的 ⑦管理制度。〞 在对土司制度的含义的研究中,学者们也广泛的探讨了与土司制度相关的概念。(1)土司与土官。有的学者认为,土司和土官有一定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出现时间、内涵两个方面的差异。⑧张永国认为土官泛指针对封建王朝在遥远少数民族地区分封当地“土酋〞的世袭之官;土司主要是指封建王朝在少数民族地区分封的宣慰司、宣抚司、长官司等各司的土官⑨。此外,白耀天、史继忠、曹相等学者也分别著文论述过二者之间的关系。(2)土司制度与羁縻州制。王钟翰认为,土司的设置,在于羁縻。即源于中央王朝最早实行的羁縻政策。秦在统一全国后,在南方民族地区设立“道〞的特殊行政机构。汉沿秦制,继续推行郡县统治之法,仍令其君长治之,这实际就是土司制度的缘起。⑩p734-736张永国认为土司制度与羁縻制度都属于封建王朝统治少数民族的一种政治制度,都具有世袭① ②龚荫20世纪中国土司制度研究的理论与方法思想战线2023(5)转引自龚荫20世纪中国土司制度研究的理论与方法思想战线2023(5) ③王钟翰中国民族史(增补本)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1 ④白耀天土司制度确立于元代说广西民族研究1999(4) ⑤白耀天土司制度盛于元衰于明论贵州民族研究1999(4) ⑥张永国关于土司制度研究中的几个问题转引自贾霄锋二十多年来土司制度研究综述中国边疆史研究2023(12) ⑦于玲土司制度新论中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7(4) ⑧杜玉亭土官土司两类说考疑转引自贾霄锋二十多年来土司制度研究综述中国边疆史研究2023(12)⑨张永国略论土司制度的演变转引自贾霄锋二十多年来土司制度研究综述中国边疆史研究2023 (12) ⑩王钟翰中国民族史(增补本)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1 其官、世有其土的特点,可以说都是土官制度,但羁縻州制是土官制度的雏形阶段,而土司制度那么是土官制度的成熟阶段。①于玲认为,土司制度与唐宋时期在同一区域实行的羁縻府州只有某种联系,存在一定程度的渊源关系,但它们之间存在本质的区别,土司制度的实施标志着中央王朝治理南方少数民族地区的思想、方式已发生了重大变化,同时也使元明清时期的国家结构和前代相比也有了根本改变。② 其次,对土司制度的评价。对于土司制度早期有学者持否认的观点,如张增祺提出“土司制度,不但不能促进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文化上的开展,反而成为社会开展的桎梏。〞③而大多数学者持较客观、较积极的态度。王钟翰认为,土司制度是时代和历史的产物,其影响具有双重性,即初期、中期在维护地方稳定、促进南方社会经济开展、沟通边境与内地、促进各民族文化开展、保卫祖国领土完整等方面的积极影响以及后期阻碍社会经济开展、造成土司之间及民族之间隔膜等方面的消极作用,而其固有的落后性也使得废除土司制度成为历史的必然趋势。④p748-751龚荫认为,土司制度在明代中期以前,对西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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