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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财政部
工业
信息化
部保监会
关于
开展
首台套
重大
技术装备
保险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保监会关于开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共5篇]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保监会关于开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
财建(2023)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方案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保监局,有关中央企业:
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的总体要求,为推动重大技术装备创新应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开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重大技术装备是关系国家平安和国民经济命脉的战略产品,是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标志。由于其技术复杂,价值量大,且直接关系用户企业生产经营,在创新成果转化过程中存在一定风险,面临市场初期应用瓶颈。建立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在用户订购和使用此类装备的风险控制和分担上做出制度性安排,是发挥市场机制决定性作用、加快重大技术装备开展的重要举措,对于促进装备制造业高端转型、打造中国制造升级版具有重要意义。
二、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是指经过创新,其品种、规格或技术参数等有重大突破,具有知识产权但尚未取得市场业绩的首台(套)或首批次的装备、系统和核心部件。其中首台(套)装备是指在用户首次使用的前三台(套)装备产品;首批次装备是指用户首次使用的同品种、同技术规格参数、同批签订合同、同批生产的装备产品。
三、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原那么。由保险公司针对重大技术装备特殊风险提供定制化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险(以下简称“综合险〞),承保质量风险和责任风险。装备制造企业投保,装备使用方受益,中央财政对符合条件的投保企业保费适当补贴,利用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发挥保险风险保障功能,降低用户风险,加快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同时,鼓励保险公司创新险种,扩大保险范围,为促进重大技术装备开展提供保险效劳。
四、试点期间,鼓励保险公司自主组成共保体按照示范条款开展“综合险〞承保业务,风险共担、收益共享。制造企业可与共保体中的保险公司签订投保合同,保险赔款由出单公司先行支付。符合要求的保险公司也可单独承保,但应统一使用“综合险〞示范条款,示范条款另行发布。参加试点的保险公司信息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上公布。开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另行发文。
五、“综合险〞承保的质量风险,主要保障因产品质量缺陷导致用户要求修理、更换或退货的风险;承保的责任风险,主要保障因产品质量缺陷造成用户财产损失或发生人身伤亡风险。对于飞机、船舶及海工装备、核电装备等单价金额巨大的重大技术装备,由投保企业与保险公司双方自主协商,可以选择按国际通行保险产品条款进行承保。
六、试点期间重点支持列入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装备产品保险工作,该目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制定,并根据重大技术装备开展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凡生产目录所列装备产品的制造企业均可自主投保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险。
七、对于制造目录内装备,且投保“综合险〞或选择国际通行保险条款(需为本通知第五条列明的装备)投保的企业,中央财政给予保费补贴。实际投保费率按3%的费率上限及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80%给予补贴,补贴时间按保险期限据实核算,原那么上不超过3年。
八、申请保费补贴的企业应为从事目录所列装备产品的制造企业,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二)具有较强的设计研发和生产制造能力;
(三)具备专业比较齐全的技术人员队伍;
(四)具有申请保费补贴的装备产品的核心技术和知识产权;
(五)申请保费补贴的装备产品应符合目录规定的有关要求。
九、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4月30日期间投保的制造企业,于2023年5月1日至5月15日提交申请保费补贴文件(申请材料要求见附件
1、2)。其中,地方企业通过所在地方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申请文件;中央企业通过集团公司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申请文件。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对申请材料核实后,应于2023年5月底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核实意见和企业申请文件。
2023年4月30日以后投保的制造企业,于每年9月1日至9月15日申请保费补贴,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集团公司于每年9月底前将核实意见连同企业申请文件一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十、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托相关行业协会和专家对制造企业申请保费补贴的重大技术装备是否符合目录进行评定,并出具建议意见后,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向财政部提出推荐建议。财政部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安排并下达保费补贴资金。
十一、参与试点工作的各保险公司应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文件要求,加强改进保险效劳,建立由总公司直接领导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专业团队,深入制造企业提供保险效劳,建立理赔快速通道,积累有关保险数据,加强根底研究和分析,不断优化保险方案和效劳。
十二、各级财政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保险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协调和政策宣传,积极鼓励重大技术装备制造企业投保,共同推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
联系人: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刘毅飞02023-68552879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张荣瀚02023-68205624
保监会开展改革部高大宏02023-66286559
附件:
1.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费补贴资金申请材料要求
2.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费补贴资金申请表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保监会
2023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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