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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街道党员议事会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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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街道 党员 议事 制度
街道党员议事会制度 一、“党员议事会〞由支部书记主持,全体党员参加(非党员的社区村主任必须列席会议),支部书记报告党支部的主要工作,社区(村)委主任汇报社区(村)委已完成的主要工作和方案需办的重大事项。 二、“党员议事会〞议事内容包括。讨论社区(村)党支部提出的社区(村)内大事及涉及群众利益的集体企业经营或发包情况、公益事业、集体经济分配等其它有关事项。 三、社区(村)重大事项必须经“党员议事会〞讨论通过,党员议事会形成的决议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凡“党员议事会〞讨论未通过的事项,社区(村)委不得强行办理。 四、“党员议事会〞每季召开一次,如遇重大、特殊事项可随时召开。议定事项应按有关程序议定表决后才可执行。 五、“党员议事会〞要建立活动记录,指定专人记录,并妥善保管。 第二篇:议事会制度关于印发XX市村民议事会组织规那么(试行)、XX市村民议事会议事导那么(试行)、XX市村民委员会工作导那么(试行)、加强和完善村党组织对村民议事会领导的试行方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委组织部、各区(市)县民政局: 为标准村民议事会运行机制,提高村级事务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水平,在总结各地经验的根底上,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制定了XX市村民议事会组织规那么(试行)、XX市村民议事会议事导那么(试行)、XX市村民委员会工作导那么(试行)、加强和完善村党组织对村民议事会领导的试行方法四个配套制度。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推进农村新型村级治理机制,是“四大根底工程〞之一。各地务必要高度重视,采取各种措施,把这项工作做深、做细、做实,做出成效。 一要加强宣传。要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简便易行、方便快捷、丰富多彩的形式,加强配套制度的宣传,真正把村民议事会制度及配套制度交给农民群众,让农民群众知晓、了解、熟悉其内涵、程序、方法。 二要强化培训。要迅速开展村“两委〞干部、村民议事会成员集中培训,帮助他们掌握村民议事会制度的实质要求、熟悉配套制度的运行程序,掌握民主议事规那么。同时,要教育帮助村级党组织,特别是村(社区)党组织书记适应推进新型村级治理机制的需要,积极主动地转变领导方式和工作方式,迅速提高领导和支持农民群众依法自治的能力和水平。 三要依法授权。村民议事会制度重点对村民自治进行了标准,其中,村民会议的授权是整个制度标准合法的核心和正常运行的根底。请各地要认真组织广阔农民群众认真学习相关文件制度,及时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依法向村民议事会授权,明确村民议事会职责范围,确保村民议事会制度标准合法、正常运行。村(社区)换届时,应按配套制度的规定进行授权。 四要标准运行。各地要对照四个配套制度,对现行的制度细那么进行标准调整,并在实际运行中逐步完善,确保全市村民议事会制度的标准统一。 市委组织部和市民政局将采取重点抽查、随机督查暗访等方式,对村民议事会制度及其配套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及时发现、纠正和通报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各区(市)县委组织部、各区(市)县民政局和各乡镇党委也要采取切实措施,随时了解和掌握村民议事会制度及其配套制度的落实情况,及时向上级反映相关信息。 中共XX市委组织部XX市民政局202223年3月5日 XX市村民议事会组织规那么(试行)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 为完善村民自治制度,保障农民的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开展假设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根底工作的意见(成委发[202223]36号)、关于构建新型村级治理机制的指导意见(成组通[202223]113号),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村民议事会,是指受村民会议委托,在其授权范围内行使村级自治事务决策权、监督权、议事权,讨论决定村级日常事务、监督村民委员会工作的常设议事决策机构。村民议事会对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村民会议监督。 本方法所称村民小组议事会,是指受村民小组会议委托,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村民小组自治事务决策权、议事权的村民小组议事决策机构。村民小组议事会对村民小组会议负责。 第三条村民议事会和村民小组议事会在村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村民议事会的职责 第四条村民议事会在村民会议授权范围内讨论决定本村日常自治事务、行使监督职能。 村民议事会在授权范围内可以撤销和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行为。 第五条对村民议事会的授权,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授权事项时,应明确对村民议事会的授权范围,并形成书面决议,或写入村民自治章程。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应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y1]村民(代表)会议有权撤销、变更村民议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第七条村民小组议事会的职责,由村民小组会议决定。 第三章村民议事会成员的选举、罢免和补选第八条每个村的村民议事会成员不少于21人,其中村组干部不超过50%。每个村民小组应有两个以上村民议事会成员名额。 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不少于5人。规模较小的,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不少于3人。 第九条村民议事会召集人由村党组织书记担任。 村民小组议事会召集人,从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中选举产生。 第十条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的选举、罢免和补选,在村党组织领导下进行。 第十一条村民议事会成员,由各村民小组有选举权的村民从本小组议事会成员中选举产生。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由本小组有选举权的村民选举产生。 选举实行不提名候选人直接选举的方法,也可先由村民提名候选人、再进行正式选举。 第十二条 选举时,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候选人,得赞成票超过本村民小组有选举权的村民半数以上的,始得中选。中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中选;中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应对缺乏的名额另行选举。 第十三条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式,选举结果当场公布。选举时,应设立秘密写票处。 第十四条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 第十五条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出现缺额时,由缺额成员所在村民小组有选举权的村民按照本方法第十一条规定补选。 第十六条村民小组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本村民小组的小组议事会成员和本村民小组选举产生的村民议事会成员。罢免应当有罢免理由。 被提出罢免的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有权申辩。 第十七条罢免动议由村党组织受理。村党组织应对罢免理由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召开村民小组会议,通报调查结果。 第十八条罢免须经本村民小组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选举、罢免和补选结果,应向全体村民公告。 第二十条任何组织、个人不得指定或强迫他人选举、罢免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 第四章村民议事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提出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职责范围内的议题。 (二)就议题充分发表意见,进行表决。 (三)就涉及本村(组)利益的事项,向上级政府提出政策咨询,并要求答复。 (四)对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长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质询。 第二十二条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按时参加会议,遵守议事规那么。 (三)保持与村民的密切联系,全面、真实反映村民意见建议。 (四)带头执行并教育、引导村民执行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决定,跟踪了解决议执行情况。 (五)尊重其他议事会成员发表意见的权利。 (六)自觉接受村民监督。 第五章村民议事会成员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应当固定联系本村民小组村民,经常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了解掌握村民利益诉求。 第二十四条 村民议事会成员经常无故缺席村民议事会会议或不认真履行职责的,由村民议事会提议,经其所在村民小组会议通过,终止其职务,并补选村民议事会成员。 第二十五条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每年应向本村民小组村民报告其履行职责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各级应为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履行职责创造必要条件,加强对议事会成员的培训,表彰优秀议事会成员。 第六章附那么 第二十七条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每年应分别向村民会议、村民小组会议报告工作,自觉接受村民会议、村民小组会议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村民委员会应执行村民议事会决定,并接受村民议事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村民议事会应当设立村务监督小组,负责村务监督工作。 第三十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群团组织以及其他效劳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按照各自章程开展工作,积极参与和支持村民议事会工作。 第三十一条本规那么适用于XX市辖区内的村、涉农社区。 第三十二条本方法由中共XX市委组织部、XX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XX市村民议事会议事导那么(试行)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 为推动村民议事会和村民小组议事会标准运行,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根底工作的意见(成委发[202223]36号)和关于构建新型村级治理机制的指导意见(成组通[202223]113号),制定本导那么。 第二条村民议事会和村民小组议事会接受村党组织领导。 第三条村民议事会和村民小组议事会会议应坚持依法办事、民主讨论、公开表决和少数服从多数原那么。 第四条村民议事会和村民小组议事会讨论决定村(组)自治事务,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侵害村民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会议的召集和组织 第五条村民议事会会议由召集人负责召集并主持。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会议的,可委托议事会成员中的党员主持。 村民小组议事会会议由召集人负责召集并主持。 第六条 村民议事会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召集人认为需要时,可以召开村民议事会会议。五分之一以上村民议事会成员联名提议,应当召开村民议事会会议。经村民委员会提请、召集人同意,可召开村民议事会会议。 经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提议,应召开村民小组议事会会议。 第七条村民议事会和村民小组议事会会议须有五分之四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 第八条村民议事会召开会议时,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列席。经村民议事会同意,本村村民、其他村级组织主要负责人和非本村村民但与议题相关的人员可以列席。 上述人员列席会议时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具有表决权。 第九条村民议事会和村民小组议事会召开会议时,会议召集人应保证其成员充分发表意见,不得随意干预。 第十条村民议事会召开会议时,应提前3天将会议议题通知村民议事会成员和列席人员。 村民小组议事会召开会议时,应提前将会议议题通知其成员。 第十一条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应在会议召开前就会议议题征求村民意见,并在会议讨论时反映村民意见建议。第三章议题的提出和审查 第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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