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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黑龙江省
环境保护
突发
生态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局突发生态
附件3: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局突发生态
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总那么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黑龙江省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环保部门应对涉及公共危机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能力,维护我省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开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黑龙江省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预案。
1.3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生态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生态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生态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生态环境事件〔Ⅳ级〕四级。
l.3.1特别重大生态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生态环境事件:
〔1〕因生态环境导致的,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重伤100人以上;死亡家畜1000〔头、匹、只〕以上,家禽10000羽以上,或中毒家畜3000〔头、匹、只〕以上,家禽30000羽以上;
〔2〕因生态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转移家畜30万〔头、匹、只〕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4〕因生态环境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因三、四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中病原微生物泄露引发的环境安全事故。
1.3.2重大生态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生态环境事件:
〔1〕因生态环境导致的,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死亡家畜300〔头、匹、只〕以上,1000〔头、匹、只〕以下,家禽3000羽以上,10000羽以下,或中毒家畜1500〔头、匹、只〕以上,3000头以下,家禽10000羽以上,30000羽以下。
〔2〕区域生态功能局部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3〕因生态环境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或转移家畜5万〔头、匹、只〕以上,30万头以下的;
〔4〕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造成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环境污染事故,或资源开发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可能导致主要保护对象或其栖息地遭受消灭性破坏,或直接威胁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和游客安全的事故;
〔5〕由于自然、生物、人为因素造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或可能造成物种灭绝事件;
1.3.3较大生态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生态环境事件:
〔1〕因生态环境导致的,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家畜100〔头、匹、只〕以上,300〔头、匹、只〕以下,家禽1000羽以上,3000羽以下,或中毒家畜300〔头、匹、只〕以上,1500头以下,家禽3000羽以上,10000羽以下;
〔2〕因生态环境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对省级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造成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环境污染事故,或资源开发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可能导致主要保护对象或其栖息地遭受消灭性破坏,或直接威胁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和游客安全的事故;
〔4〕由于自然、生物、人为因素造成省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或可能造成物种灭绝事件。
l.3.4一般生态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生态环境事件:
〔1〕因生态环境导致的,发生3人以下死亡;死亡家畜100〔头、匹、只〕以下,家禽1000羽以下,或中毒家畜300〔头、匹、只〕以下,家禽 3000羽以下;
〔2〕因生态环境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应对以下各类事件应急响应,指导全省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超出事件发生地市〔区、县〕人民政府突发生态破坏事件处置能力的应对工作;
----跨市〔区、县〕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省政府或者省环境保护局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需要协调、指导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次生、衍生的生态环境事件。
l.5工作原那么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首先强化措施,尽可能降低、防止生态环境事故的发生,并减少其危害。建立生态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提高生态环境事件防范和处理能力,最大限度地保障公众健康,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有备无患,快速反响。日常加强生态环境各项事务的准备工作,做好技术、资料和人员的储藏,一旦发生生态环境事件,能够快速提出应急处置措施。
----坚持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分级响应。在省政府的领导下,按照部门的职责分工,加强部门之间的协同与合作,提高快速反映能力。针对不同生态危害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专业部门优势,使采取的措施与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范围和社会影响相适应。充分发挥地方人民政府职能作用,坚持属地为主,实行分级响应。
----信息共享、分工协作。建立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与相关部门之间信息交换网络,保证信息传递快速、通畅,保持与林业、水利、畜牧、农业、国土资源、水利、气象、卫生等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做好生态环境事件处置工作的分工协作。
----坚持平战结合,专兼结合。加强生态环境的日常监督管理,深化对社会公众的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知识的宣传普及力度,提高公众自我防护的意识。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应急现场指挥组组成及职责
应急现场指挥组:现场指挥由省环保局副巡视员李北松担任、副指挥由自然生态保护处处长、生态办主任、省监察总队总队长、省环科院院长、省监测中心站站长担任。成员由有关处室组成。主要职责:
第一、调度人员、设备、物资等,指挥各应急小组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工作;
指挥应急处置小组进行现场处置、调查和取证工作;
指挥应急小组确定生态环境的种类、范围和程度;
协调有关部门,指导事件区域的警戒工作;
根据现场调查取证结果并参考专家意见,优选事件处
置的技术措施;
负责对外组织协调、分析事件原因,向应急领导小组
报告现场处置情况;
第七、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2应急处置小组
应急现场指挥组下设应急处置小组,由省环境监察总队组建,组长由省环境监察总队总队长担任,成员由环境监察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现场控制、划定紧急隔离区,提出现场处置建议。及时向应急现场指挥组报告现场情况,进行事件的调查、取证、分析和汇报工作。
2.3应急监测小组
应急现场指挥组下设应急监测小组,由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组建,组长由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站长担任,成员由环境监测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制定应急监测方案,负责现场监测布点、采样、分析,出具监测报告等工作。并把监测数据迅速报告应急现场指挥组和应急处置小组。
2.4专家咨询组
生态环境事件应急现场指挥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专业需求,聘请省直有关部门和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的专家组成专家咨询组。
主要职责:为省生态环境事件应急现场指挥组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并参与和指导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预测和预警
3.1预测预警系统
3.1
各市、地环境部门对本辖区内生态环境状况、存在问题、潜在的生态灾害以及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等进行调查,建立生态环境状况数据库。
3.1
在生态环境状况调查的根底上,对每一个潜在的生态环境事件编制具有可操作性的应急监测程序。主要包括:生态环境事件的根本情况、事件种类、危害的范围;所需使用的监测仪器、监测方法和现场监测人员的防护措施等;预测评价危害程度的方法和现场应急处置方法。
3.1
建立包括各相关领域的环境保护局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咨询组,为应急处置做好人员储藏。
3.1
建立全省生态环境事件管理信息系统,并与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地信息支持平台相连,保证信息传递快速及时,形成全省的信息网络平台。
3.1
遇有生态环境事件,要及时发布预警公告,保证市民有充分的环境知情权。要根据可能发生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特点,对有关人员进行应急培训,并向群众宣传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3.2预警级别
根据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事态开展状况,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预警级别一般可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并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2预警发布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预警的发布由地方政府负责。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等。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机制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那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省直各有关部门根据情况给予协调支援。
一般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事发地环境保护部门应在得知突发时间后1个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市、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发现或得知突发生态环境事件1小时内,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除认为需对事件进行必要的核实外,应立即报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程序:
一是值班人员接到企、事业单位、个人等渠道的突发性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报告后,采用标准化表格登记记录突发性生态环境事件的有关情况,包括事件发生的区域、地点、时间、种类损失和影响等初步情况,可能的事件单位、起因等。立即向省突发性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报告。并同时通报事故发生地的市、地级和县级环境保护部门。
二是责成事发地市、地级或县级环保部门立即组织专家、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装备,进入现场进行调查、分析、评估,初步判断事件的等级。省突发性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根据事发地环保部门的情况报告,组织专家到现场做进一步的评估。初步认定为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除认为需对该事件进行必要的核实外应当立即报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需要对突发性生态环境事件进行核实的,原那么上应在1个小时内完成。
三是省生态环境事件应急现场指挥组,要紧急调集和征集相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备、装备,组织相关部门协助协助地方政府做好应急处置工作,指挥应急监测小组进行应急监测,组织各有关方面的力量进行应急支援。
四是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发生地的市、地和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省应急现场指挥组的统一指挥下,启动当地突发性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成立由相关部门参加的事件救援现场指挥部,落实有关的控制措施。
五是省环境保护局在实施应急工作的同时,要及时将突发环境污染事故情况、采取的处置措施及效果,上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4.2紧急状态
4.2
----控制引发生态环境事件的源头,尽快控制其开展;
----尽可能控制和缩小生态破坏的扩散、蔓延的范围,把事件危害降低到最小程度;
----采取一切措施,防止人员伤亡,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应急处置要立足于彻底消除生态危害,防止遗留后患。
4.2
省应急队伍到达现场后,应立即会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和事件单位进行紧急磋商,迅速收集、分析和汇总事件发生危害的情况,尽快开展现场监测,对事件的危害程度做出进一步确切的评估。
4.2
由事件应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