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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计划生育
村民
自治
章程
新编
村方案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为切实推行方案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与本居委会三个文明建设,增强居民方案生育自治、民主管理意识,使方案生育工作逐步纳入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效劳的轨道,变行政主导型管理向居委会民自治、民主管理方向转变,根据人口与方案生育法、XX省人口与方案生育条例和XX县区方案生育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居委会实际,特制定本自治章程。
第二条本居委会的方案生育工作在镇党委、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实行“居委会两委会负总责,居委会计生协会具体抓〞的模式,依法实行居委会民自治、民主管理。
第三条本方法适用本居委会各种组织及全体居委会民。全体居委会民必须遵守执行,外来流动人口根据情况参照执行。
第四条本方法由居委会民委员会组织实施,全体居委会民监督实施。居委会方案生育协会为常设执行机构。
第二章
居委会党支部职责
第五条居委会党支部是党在居委会的基层组织,是居委会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居委会党支部必须领导支持和保障居委会民依法实行方案生育居委会民自治、民主管理。统筹、协调做好方案生育工作。
第三章
居委会民委员会职责
第六条居委会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制定方案生育自治章程,实行居委会民方案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效劳。居委会民委员会负责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案生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为居委会计生工作筹措资金,提供保障。按法定程序委托方案生育协会具体负责方案生育工作。并定期检查、考核方案生育协会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听取协会抓好方案生育工作的情况汇报,研究并解决方案生育工作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
第四章
居委会计生协会职责
第七条居委会计生协会是实行方案生育工作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效劳的主要力量,受居委会两委会委托,承担居委会方案生育具体工作。及时向居委会两委会汇报方案生育工作,反映群众要求,严格按责任制规定履行职责。
第五章
居民实行方案生育民主自治的权利
第八条
依法生育的权利。第一胎生育,居民在领取结婚证后可按自己的意愿安排生育子女。并可随时领取一孩生育证明。凡符合XX省人口与方案生育条例规定条件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由夫妻双方提出申请,经街道人民政府受理、审核,县人口与计生局复审、批准后,方可怀孕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九条实行方案生育男女平等的权利。
第十条获得方案生育、生殖健康信息和教育的权利。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参加居委会计生协会组织的法律法规及方案生育科普宣教活动。
第十一条获得避孕节育技术和生殖保健效劳的权利。可以根据自身状况要求进行查孕查环查病的效劳。
第十二条获得知情选择平安、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效劳的权利。育龄夫妇可以根据自身的特点,在计生部门的指导下,实行避孕节育方法“知情选择〞,选择适合自身特点,平安、适宜的避孕方法。
第十三条获得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的奖励、优待、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的权利和平等开展的权利。
第十四条实行方案生育,其人身权、财产权不受侵害的权利。
第十五条有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
第十六条有获得居委会集体经济奖励和补贴的权利:
(一)一孩育龄妇女49周岁内,20年以上无引流产史,一次性奖励
元,到年底经公示核实后兑现。
(二)生育一胎落实上环节育措施的每人补贴
元;符合法定条件生育二胎后落实结扎措施的结扎街道补贴500元,居补贴215元;一孩育妇方案外怀孕主动人流(放环失败怀孕)补贴
元;
(三)参加居委会组织的培训班每天补贴40元;一孩育龄妇女参加b超查孕查环和妇科检查每次补贴5元或相当于5元的实物。
(四)居委会居民年老发放退休金每年20230元。
(五)方案生育家庭父母或子女发生意外伤残伤失劳动能力的,视情况轻重一次性补助20230—202300元,补助对象及标准由居委会两委会讨论后确定。
(六)双农独女户父母参加养老保险的每年奖202300元,连续补助15年。
(七)困难户补助,如是方案生育家庭发生困难的,可增加20—50%。
凡在发挥协会会员作用明显;评选上方案生育文明家庭户;举报他人违反现行方案生育政策调查属实;外来流动人口自觉服从和执行方案生育的等对象到年底经评选后分别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六章
居委会民实行方案生育民主自治中应履行的义
务
第十七条居委会民有依法实行方案生育的义务。结婚要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凡申请结婚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推迟三年为晚婚。未领结婚证即同居的属非法同居,凡生育的一律视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
第十八条夫妻双方在实行方案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第十九条居委会民有依法标准生育行为的义务。第二十条居委会民有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方案生育技术效劳指导的义务。育龄夫妇要在计生部门的指导下,选择适合自身特点的避孕节育方法,并及时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自觉参加孕情环情检查,接受科普知识宣教、药具发放及随访效劳。
第二十一条居委会民有协助政府开展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的义务。凡外来育龄流动人口到本居委会居委会民租用房屋的户主,必须与居委会委会签订流动人口方案生育管理责任书,负责催促居住人到便民效劳中心办理暂住证、和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已经怀孕的育龄妇女应提交一孩生育证明和再生育证明等证件,证件不完备的不得出租房屋。房主有催促已婚育龄妇女按时参加孕环情检查和向居委会委会举报无证怀孕对象的责任和义务。房主应自觉配合和接受居委会委会及上级有关部门对出租房的检查和催促。
第二十二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居委会民,有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章
方案生育合同
第二十四条为宣传和落实本章程确定的居委会组织、居委会民在实行方案生育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本章程内容,制订方案生育合同,居委会民委员会和居委会民通过合同的形式,相互监督实施。
第二十五条违反方案生育合同的居委会民和家庭,不得享受居委会集体经济奖励和补贴的权利。已经享受的,视情追回局部或者全部的居委会集体经济奖励和补贴。
第八章
附
那么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在实施过程中有与上级的政策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上级政策和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执行情况,每年年底进行总结、公开。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由居委会民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章程经202223年3月2023日的居委会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会长职责
1、代表理事会全面领导协会的工作;
2、召集并主持理事会重要会议;
3、履行理事会授予的其它职责。
4、做好协会的外联宣传、协调工作。筹措协会活动经费。
副会长职责
1、副会长在会长领导下工作,由专职的副会长主持日常工作。
2、协调协会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权益维护三个组的运作。
3、组织会员活动、培训、效劳等工作的开展。
秘书长职责
具体组织落实理事会的决议,定期召开会员小组长会议,指导会员小组开展活动,培训会员,发挥会员作用,反响、收集、汇总信息。
会员小组长职责
1、组织会员学习方案生育的方针、政策、法规、生殖健康等知识;
2、掌握、了解会员中已婚育龄妇女的生育情况、节育措施,帮助指导已婚职工选择平安有效的避孕措施,及时做好补救落实措施;
3、及时建立和调整本小组的流动人口档案,发放好各种宣传资料;
4、催促小组成员及时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未办理的催促其在规定时间内补办;
5、收集、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
6、主动为本协会的会员效劳,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组织开展组职责
1、开展会员,收缴会费;培训会员,提高会员素质;按排会员活动。
2、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协调各级组织。
3、及时为育龄职工提供计生效劳信息,积极开展协会活动。
4、对外来职工与镇内职工同宣传、同管理、同效劳、主动为外来职工办理或查验婚育证明,并满足外来职工方案生育和生殖健康的需要。
教育组职责
1、宣传贯彻人口与方案生育法律法规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宣传人口与方案生育根底知识,定期出好宣传窗和黑板报。
2、组织职工树立婚育新风和重大节日计生宣传活动。收集、反响信息;
3、运用多种形式的文艺宣传、知识竞赛等职工活动,营造舆论气氛。
4、实施零距离的宣传效劳,传递知识、信息,送宣传品到职工手中。
维护权益组职责
1、宣传公民在方案生育方面享有的权利、义务;维护会员的权利、义务。
2、负责落实职工中的有关婚育和计生手术方面的福利待遇。
3、组织会员小组定期收集职工对计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把意见和建议整理后,及时反映给公司计生协会或上级有关部门。
会员联系户制度
1、由会员小组长负责,每季度召开会员小组会议,汇报交流信息及职工需求,共谋对策。
2、传播技术和致富信息,帮助所联的计生联系户家庭克服困难,走上富裕之路。
3、互帮互助,开展“生产生活生育〞方面的效劳
第二篇:村方案生育村民自治章程村方案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方案生育法、XX省人口与计
划生育条例、流动人口方案生育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
织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二十条规定,按照“依法管理、村民自治、优质效劳、政策推动、综合治理〞
管理机制的要求,组织引导群众积极参与人口与方案生育管理,保障本村村民依法实行方案生育自治,
制定本章程。
一、村民的方案生育权利和义务
1、村民的权利:
(一)依法生育的权利;
(二)实行方案生育男女平等的权利;
(三)获得方案生育、生
殖健康信息和教育的权利;
(四)获得避孕节育技术和生殖保健效劳的权利;
(五)获得知情选择平安、有效、
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效劳的权利;
(六)获得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的奖励、优待、社会福利、社会保
障、社会救助的权利和平等开展的权利;
(七)公民实行方案生育,其人身权、财产权不受侵害的权利;
(八)
公民有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
2、村民的义务:
(一)公民有依法实行方案生育的义务;
(二)夫妻双方在实行方案生育中负有共同的
责任;
(三)公民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依法标准生育行为的义务;
(四)公民有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接受方案生育技术效劳指导的义务;
(五)公民有协助政府开展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的义务;
(六)违反法律法
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有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方案生育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