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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卫生局
岗位
职能
卫生局岗位职能
一、岗位责任制
1、根据县卫生局“三定〞方案总体职能,进一步明确职能分解后领导岗位和各科室每个岗位的职责、任务、目标要求。
2、制定县卫生局岗位责任制的原那么。(1)因事设岗,职责相称;(2)权责一致,责任清楚;(3)任务清楚,要求明确;(4)责任到人,便于考核。
3、县卫生局的主要职能是:
(1)贯彻党和国家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拟定全县卫生事业开展规划和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2)实施医疗卫生行业管理,研究提出区域卫生规划,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县卫生资源配置,制订社区卫生效劳开展规划和业务管理方法,负责城乡医疗卫生机构XX县区XX县区个体医疗机构审批、验发证,负责医疗机构监督管理。
(3)负责妇女、儿童卫生保健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协调方案生育部门做好方案生育技术指导、质量监督及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
(4)贯彻预防为主方针,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制订对人群健康危害严重疾病的防治规划;组织对重大疾病和地方病的综合防治;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5)研究拟定全县医学科技、教育开展规划,开展医药卫生科研工作,组织医学科技成果鉴定和新技术开发、推广、使用;负责继续医学教育和医学成人教育的管理工作。
(6)监督管理传染病防治和食品、职业、公共场所、放射、学校卫生。组织卫生监测,实施卫生监督和职业卫生监察。
(7)贯彻中西医并重方针,积极开展中医药专业,开展中西医结合工作,负责指导全县中医医疗、科研工作。
(8)制订全县卫生人才开展规划,实施卫生人员职业道德标准;对卫生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实行资格认定;负责卫生外事和涉外活动。
(9)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各科室应根据市卫生局的职能,结合自己的工作任务和要求,进一步细化每个岗位的职责,将任务和要求落实到每个岗位上。
4、按一岗双责的要求,局班子成员在抓好自己分管业务工作的同时,也要抓好自己分管科室及联系挂点单位干部职工的思想工作和廉政建设。
5、县卫生局将定期对局机关工作人员履职情况进行考评核查,机关工作人员年终必须将本人的履职情况纳入个人的工作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接受评议。
6、县卫生局机关工作人员因出差、开会、培训、请假等原因离岗,其职责必须由其指定人员代替履行,不能因人离岗而影响到工作。
二、首问负责制
1、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的每一位工作人员,凡第一个接触来人、来信或 询问办事的为首问人,都必须负责进行接洽、解释或认真做记录。根据接办事项的具体情况,结合科室工作人员分工,进行转接。接办事项可以现场办理的应及时办理,需请示报告的应及时请示报告。
2、首问人的责任
办事人到本部门或本单位办理事宜,在首问人职责范围内能够解决的,首问人应当及时办理,一次性告知有关事项,必要时提供有关资料、表格等,热情耐心地解答对方的询问。
办事人提出办理的事项,不属于首问人职责范围的,首问人应当热情相待;属于本局职责范围的,应主动告知与何部门或单位(科、室)联系,必要时应对对方联系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属于本部门或本单位(科、室)职责范围,但有关责任人不在或联系不上的,首问人应当负责将办事人的单位、姓名、联系 及拟办事项的大致内容等一一登记,并置于有关责任人的办公桌上或以其他方式转交给有关责任人。有关责任人阅知登记内容后应尽快与办事人联系,了解并解决对方需要办理的事项。如责任人出差或暂时无责任人、责任不明确的事项,首问人应当耐心解释,并尽自己所知给予指导和帮助。
属于 咨询的,首问责任人应按上述原那么给予答复,属于举报或投诉的,首问责任人应将反映的事项、举报或投诉人姓名、联系 等要素记录在册,并及时报告科室领导或局分管领导。
办事人办理的事项不属于本局职责范围的,首问人应当耐心解释,并尽自己所知给予指导和帮助。
3、首问负责制要求全体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本机关或本单位工作流程,明确本机关或本单位(科、室)及本人的岗位职责;强化职业道德意识,树立全心全意为办事人效劳的思想;加强业务学习,提高执法水平和业务能力,不断提高办事效率。
4、对遵守首问负责制,主动热情为办事人效劳的工作人员,应予以表扬、鼓励。
三、效劳承诺制
1、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接待办事人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与高效的原那么。从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角度,处处、事事、时时为管理和效劳对象考虑,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办事时限,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效劳。
2、首问负责、限时办结。办事、咨询,实行“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和“否认报备制〞。行政审批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答复是否予以受理,7日内完成现场审查,并回复审批结果。接到卫生案件举报,24小时内进行调查。对医德医风投诉,一个月内完成查处并对署实名者反响。
3、热情效劳,政务公开。主动、热情接待来访、就诊者。工作人员一律挂牌效劳,举止文明,礼貌待人。效劳工程、收费标准、办事程序、投诉举报 一律公开。对收费等有疑问,允许查帐。
4、按规收费,标准从低。执行国家收费标准,不搭车收费;有收费幅度的,一律按低限收取;首违不罚款,罚款按下限处分。
5、遵纪守法,廉洁从政从医。严禁各种“回扣〞、“红包〞和“开单提成〞,杜绝“索、拿、卡、要〞和“吃请〞。
6、一次投诉,实行待岗。投诉举报一经查实,均先作待岗处理。违反党纪、政纪、法律、法规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该处分的处分,该调离的调离,该清退的清退,该开除的开除,同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四、一次性告知制
1、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对前来本部门或本单位咨询或办理业务的办事人,承办人应按政策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办事人一次性告知明白。
2、一次性告知应热情仔细、尽力为办事人提供便利。
3、对于管理或效劳对象申办的事项,承办人要当场对提交的申办材料目录和格式进行审查。
4、办事人咨询的事项属于本人职责范围的,必须按政策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一次性清楚地向办事人告知咨询事项的办理程序、有关手续、需要提供的材料等;办事人咨询的事项不属于本人的职责范围的,应清楚地告知应找的部门、科室、承办人。
5、办事人前来办理属于本人职责范围的有关工作时,如不具备办理条件必须一次性告知办事程序、必要的资料等,使办事人明白;对不属于本人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准确的告知应找的部门、科室、承办人。
6、一次性告知可以采取口头形式,假设办事人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的,经办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其要求的事项一次性书面告知。
五、限时办结制
1、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的工作人员办理各项工作事项,都应在限定的时间内办结。
2、工作人员办理的各项工作事项,能即时办的应即时办;不能即时办的,应向申办人耐心说明原因,并积极主动帮助办;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办事时限的必须严格按时办结,已经作出承诺的应按承诺时限办结,可以提前的要争取提前办结。
3、经受理的所有申办事项,相关工作人员必须在规定的效劳承诺时限内办结。
4、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在一个月内办结,并视情况将办理结果反响信访人。情况复杂的,按有关规定处理;纪检监察信访件,按规定的办理时限办结;上级转办或领导交办的信访件,按要求时限办结。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向交办机关或领导报告并说明情况。
5、对上级交办的督查督办事项,必须在限定的时限办结,并及时上报。
6、对群众的咨询,能解答的应当场解答;解答不了或属职责范围之外的事项,应按首问负责制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否认报备制
1、各级卫生行政机关(单位)在卫生行政管理过程中,对管理相对人和效劳对象申请事项,不予行政许可的,要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范围内予以否认,并对否认事面按规定程序和方式报备;
2、对不予行政许可的按以下程序否认。(1)受理窗口对管理相对人和效劳对象提出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后,认为行政许可申请事项依法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书面受理凭证,将申请材料转交责任审核科室;(2)责任科室对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书、申请材料以及申请人的实际情况审查后,认为不具备法定条件或者不属于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条件优先者,提出不予许可的意见,提交分管领导批准,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3)卫生行政机关(授权行政许可的组织)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以书面决定的形式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事项,在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同时,要填写不予行政许可登记表。将申请人姓名(单位)、 号码、申请事项、申请时间、否认理由及依据,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时间、审核责任人、领导意见等填写清楚,由审核责任科室留存。同时在规定时间内以标准性文书向分管领导报送或向上级机关报备。
七、政务公开制度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凡办理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含办事的依据、条件、途径、结果等),在不涉及党和国家机密的条件下,都应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或有关部门公开,以提高办事的透明度。
2、政务公开以“便民、务实、高效〞为原那么,做到方便群众、标准行为、加强监督、提高效率。
3、政务公开的内容和范围应根据工作的性质、特点及群众关心的程度确定,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都应实行公开办事制度和效劳承诺制度。凡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卫生决策、行政管理、公共事务等都要公开。凡能承诺的事项都要向社会承诺,并纳入政务公开的内容。
4、政务公开内容主要包括卫生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主要职能,机关的工作制度、行政审批和办事制度,行政处分依据、程序、结果以及其他卫生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直接涉及群众利益的重要事项。其中公开行政审批事项应包括条件和标准、应当提交的材料、申报审批程序、审批时限、审批事项的依据、承办科室、办理结果以及监督部门的监督投诉 等。
5、卫生行政部门上的秘书科(股)负责政务公开的组织协调,秘书科(股)、监察室负责对公开事项的落实情况和机关行政效能进行监督监察,并接受群众投诉。
6、卫生行政部门的政务公开事项由各科(股)室提供,秘书科(股)汇总整理,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布。
7、公开事项应通过会议、文件、咨询活动、新闻媒体、政府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卫生行政部门有关科(股)室在实施政务公开的过程中应积极为公众提供效劳。
8、对实行政务公开的审批事项,卫生行政部门有关科(股)室应严格标准审批行为。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认真履行承诺,积极提供效劳,保证审批事项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八、失职追究制
(一)违反本规章制度,有以下失职行为者,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1、不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贻误工作,造成恶劣影响或损失的;
2、对分管范围内工作人员出现效率低下、作风恶劣、违纪、违规问题长期失察,管理措施不力或放任不管的;
3、工作中作风拖拉,办事不力、推诿扯皮,造成国家、集体、个人经济损失的;
4、工作中不负责任,造成严重事故或国家、集体财物被盗窃、诈骗、浪费,造成较大损失的;
5、工作推诿扯皮,对符合条件报批事项超过审批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