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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新型经营主体培育与农村集体组织创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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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新型 经营 主体 培育 农村 集体 组织 创新
新型经营主体培育与农村集体组织创新 。大力培育新型经营主体与创新农村集体组织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重要内容。文章阐述了当前农村根本经营制度和集体组织的优缺点和完善途径,着重分析了培育新型经营主体与创新农村集体组织的几个重点,对农村新型经营主体和农村集体组织创新的研究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际意义。 关键词:新型经营主体;农村根本经营制度;农村集体组织 随着经济的开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化,农村的经济开展突飞猛进。但是,在新的市场经济体制下,现有的农村根本经济制度和农村集体组织形式存在着一定的问题,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开展,必须在原有制度和组织形式的根底上探索和寻求新型农村经营主体、创新农村集体组织,才能保持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开展。 一、当前农村根本经营制度、农村集体组织的优缺点 长期以来,农村根本经营制度和农村集体组织作为我国开展农村经济和农村建设的一个重要依据,具有十分突出的优势。但是,随着农村经济的开展和各项惠农政策的出台,现有的农村根本经济制度和农村集体组织存在着一定的问题,阻碍了我国农村经济和农村建设的开展。 我国农村根本经营制度的实施促进了我国农村的开展,是实现我国农业现代化和农村全面小康目标的根本保证。首先,当前农村根本经营体制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我国农村根本经营体制是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局部,适应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确定了家庭的市场主体地位,且通过农户之间的联合提高了竞争力。其次,我国农村根本经营制度符合农业生产特点。农业的过程是劳动和自然的相互结合过程,而家庭经营更加便于灵活地安排劳动投入和调动劳动积极性。我国农村根本经营制度以土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根底,更加符合农业生产的特色。最后,当前农村根本经营制度有助于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家庭承包经营是我国的一项根本制度,实现了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别离,解放和开展了农村生产力,实行真正意义上的按劳分配,有利于农民开展个体、私营经济和股份合作制经济,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能够充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 但是,当前农村根本经营制度和农村集体组织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第一,土地细化难以对接大市场。目前,农村根本经营制度是以土地家庭联产承包制度为根底的,但是我国的承包农户先天规模较小,而且比较分散,农民专业合作社还处于起步阶段,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低,存在着小生产和大市场的矛盾。第二,一家一户粗放经营,弱化了农业产业接收就业的功能。目前,我国农村集体经济比较薄弱,经营性效劳组织开展不充分,效劳机制有待完善,缺乏农业专业化经营概念,呈现出搁荒等粗放经营、一家一户单打独斗的局面,弱化了农业产业接受就业的功能。第三,农民收入持续低迷,城乡差距进一步扩大。农村经营以承包责任制为主,承包户规模较小,专业大户和家庭农村数量少、开展缓慢,虽然政府有多项惠民政策,但除去农业生产投入,所得的收入不高,迫使很多农民外出务工,劳动力短缺。在城镇化快速开展的情况下,城乡差距进一步扩大。第四,农村集体组织弱化,农村社会秩序状况堪忧。目前,我国农村集体组织主要有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村委会等,其中村委会是村民自治组织。但是,目前村委会在村民利益表达和村庄公益事业建设上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使得广阔农民不能及时、正确地理解政府的有关政策,农村社会秩序混乱,民众与基层国家权力的关系日益紧张,群体性抗争事件多发。 二、完善农村根本经营制度与创新农村集体组织的途径 我国以土地家庭承包责任制为根底的农村根本经营制度及农村现有的集体组织虽然存在着诸多优点,但是也存在很多问题,必须采取一定的措施不断完善。 一方面,通过稳定农村承包土地关系和搞活农村土地流转关系这“两大关系〞来完善农村根本经营制度。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了我国农村根本经营制度,稳定了农村承包土地关系,即不仅现有的土地承包关系须保持稳定且长久不变,而且要赋予农民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此处的长久不变既包括家庭承包经营制度长期不变,也包括广阔农民对第二轮承包以后承包经营的耕地应拥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长期不变。长久不变是完善农村根本经营制度的一个重要举措,有利于固化并明确农民对承包耕地的权利和义务,在农村土地流转中的转出方和转入方均得到了保障,促进了农村土地的流转。同时,稳定了农村根本经营制度,排除了农民担忧失去土地的心态,使得流转的期限更长。农村土地流转带动了农村经济的开展,使我国走出了过度依赖资源禀赋、疏于农业制度创新等“日韩陷阱〞。必须将稳定农村承包土地关系和搞活农村土地流转关系并举,不仅要将保障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根底工作,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而且要大力健全土地流转促进机制,搞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使用关系、优化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 另一方面,通过建立新型农民专业性合作组织与农村社区性合作组织“两大〞主体来创新农村集体组织。农民专业性合作组织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根底上,由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效劳的提供者、利用者组成的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而农村社区性合作组织是以土地等农民集体所有的资产为根底、以农民居住的社区范围为单位建立起来实行统分结合、双层经营的集体经济组织。我国应坚持开展壮大农民专业性合作组织和农村社区型合作组织共同开展的思路来创新农村集体组织。不仅通过提升标准、创立立法、引领创新和培养相关人才等方面来大力开展除专业大户和农业龙头企业外的农村专业性合作组织以促进农村经济的开展,而且要加强农村社区性合作组织的建设,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相应的规章制度,提高农村社区性合作组织的市场竞争力,树立品牌意识,强化质量管理以到达增强农村社区性合作组织为农户效劳的经济实力、通过品牌增加收益的目的。 三、培育新型经营主体与创新农村集体组织的几个重点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在坚持和完善农村根本经营制度的根底上,培育新型经营主体,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培育新型经营主体与创新农村集体组织,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促进农村经济的开展。 (一)加强认识,转变思想 我国农村根本经营制度是以土地家庭承包责任制为根底、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根本经营制度和农村集体组织是我国政府开展农村建设和农村管理的重要依据和根本保证。其中,农村根本经营制度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农村集体组织是保障农村社会目标实现的重要保障,对于农村建设和农村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目前我国农村根本经营制度和农村集体组织的相关理论和经验还很缺乏,局部地方政府和相关人员对于农村根本经营制度和集体组织不够熟悉、缺乏足够的认识,使得农村的经济得不到快速开展。因此,相关人员必须转变思想,加强对新型经营主体与创新农村集体组织的认识,在农村根本经营制度的根底上,围绕开展多种形式的规模经营,促进农村经营向集约化、专业化和组织化方向开展。 (二)创新农村金融体制,开展农业政策性保险 随着农村经济的开展,农村金融也得到了快速的开展,为各地的农村建设提供了一定的资金支持。但是,尽管各地政府的相关部门对农村中小金融开展形成了共识,但是由于监管的难度较大、风险较大,政府的相关监管部门仍旧采取了严格的准入政策,不利于新型经营主体与农村集体组织的开展和不断完善。因此,政府应创新农村金融体制,开展农业政策性保险,通过农民专业性合作组织开展信用合作,建立政策鼓励和监管并重的方法,同时创新农村信贷担保方式,因地制宜推广各类法人规模经营主体,鼓励规模经营主体参加农业保险,强化信贷支持,建立信用贷款和抵押担保制度,为农村经济的开展提供充足的金融保险支持。 (三)加快开展农民专业性合作组织和社区性合作组织 农民专业性合作组织和农村社区性合作组织是农村集体组织的重要表现形式,也是其重要组成局部,支持和鼓励农民专业性合作组织和农村社区性合作组织的开展,促进其不断增强自身的实力、带动能力和开展活力。一方面,可以通过建立示范性例子的方式来宣传农民专业性合作组织和社区性合作组织对于农村经济开展的作用,深入推进示范性组织建设行动,发挥先进组织的带头作用,总结和推广先进组织成功的经验和具体做法,在一定的地区范围内开展学习先进组织的行动;另一方面,可以完善相关的税收政策,对农民专业性合作组织和农村社区性合作组织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扩大营业税优惠范围。 (四)培养与引进新型农村经营主体人才 新型农村经营主体人才的培养与引进是培育新型经营主体与创新农村集体组织的主体和中坚力量,因此加强农村新型人才建设对于农村经济的开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加强人才队伍的建设主要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通过内部人才的培养,二是通过外部人才的引进。一方面将现代农业人才培养方案作为新型农村人才培养工程的重要内容,针对家庭农场主、种养大户、农民专业性合作组织和农村社区性合作组织的相关负责人等开展创业培训、资金支持和技术支持等,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定期对潜在的新型农村人才开展培训。另一方面,制定相关的优惠政策(如政府补贴、工程扶持等),将专业性技术人才吸引到农村建设中,为培育新型经营主体与创新农村集体组织提供足够的人才。 四、结语 当前我国的农村根本经营制度和农村集体组织虽然具有诸多优点,但还是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必须通过一定的途径进行完善。与此同时,可以通过转变思想、加强认识、创新农村金融体制和培养新型农村经营主体人才等方面来培育新型经营主体与创新农村集体组织,从而促进农村经济的开展。 参考文献: [1]赵光超.培育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创新农村扶贫开发机制[j].领导决策信息,2022(26). [2]谢存海.积极培育农村经营主体创新农业开展体制机制[j].农村经营管理,202223(05). [3]孙中华.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夯实建设现代农业的微观根底[j].农村经营管理,2023(01). [4]王忠林.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农村经营体制[j].山东经济战略研究,2023(2023). (作者单位:广西玉林农业学校) 第二篇: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2023年03月17日04:59大江网-江西日报我有话说 本报特派记者邱玥 当前,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青壮年劳动力紧缺已成制约农业开展的主要瓶颈。面对新形势,在支持普通农户提高生产集约化程度的同时,培育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扶持联户经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开展多种形式的新型农民合作组织,显得尤为迫切。“目前,农业经营主体开展虽然取得一定成效,但还存在一些困难,如总体实力较弱、标准管理不够、政策落实不够、人才引进机制欠缺等等。〞全国人大代表、省农业厅厅长甘良淼建议,要加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扶持力度。 他认为,要进一步落实中央有关政策要求,尽快将农民合作社纳入国民经济统计,并作为单独纳税主体列入税务登记管理,切实做好农民合作社发票领用等工作。国家有关登记管理部门,要尽快出台具体的登记管理方法,解决合作社联社登记问题,促进合作社之间的联合与合作。相关补贴要向农业经营主体倾斜,各级财政提供的财政补贴,新增局部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倾斜。采取奖励补助等多种方法,扶持联户经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要进一步强化人才支持政策,鼓励大学生村官、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领办、创办或参加合作社。加大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经营者的培训力度,提高其生产技能和经营管理水平。 第三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与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与开展 现阶段,加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与开展的关键,是在其开展要求、开展效率、开展力量、开展机制上寻求突破。加快土地、资本等生产要素配置的市场取向改革,转变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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