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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煤矿
独立
生产管理
方案
煤矿独立生产管理方案
为进一步标准整合、技改、复采改造煤矿保存一套独立生产系统生产秩序,加强煤矿平安根底管理,强化矿企业平安生产主体责任,加大监管力度,有效遏止重特大事故,实现平安生产状况逐步好转,确保整合、技改、复采改造煤矿工程建设按期完成,促进x县煤炭产业持续健康开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整合技改煤矿建设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20x]111号)和省煤管局关于公布全省第二批整合、技改煤矿保存一套独立生产系统名单的通知(黔煤办字[202223]94号)以及煤炭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程的要求,结合现阶段x县煤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坚持依法办矿,持证开采。
二、建立健全各类平安规章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煤矿每周至少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召开一次平安生产办公会议,专门研究解决平安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办公会议决定事项要明确责任,形成纪要,并在下次会议检查落实,留有记录。
三、明确煤矿法定代表人(或矿长)和投资人的平安生产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整合或技改保存的独立生产系统每月下井不得少于2023次,生产、平安、机电副矿长和技术负责人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5次。煤矿必须配齐培训合格的“五职〞矿长(矿长、平安矿长、技术矿长〈总工程师〉、生产矿长和机电矿长)。法定代表人(或矿长)是煤矿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平安矿长、技术矿长(总工程师)、生产矿长和机电矿长在其领导下开展工作。
四、建立健全管理机构,明确各科室职责。煤矿必须按规定和生产需要,设立相应的科室(如平安、生产技术、机电、通风、调度、防突等科室),并将各科室职责具体明确,充分发挥其在平安生产中的作用。
五、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和平安教育培训
(一)煤矿保存生产系统必须按规定配齐足够的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如瓦检员、安检员、放炮员、电工、绞车司机、瓦斯监控员和班组长等),所配备的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持证上岗;煤矿企业必须对在册职工进行全员培训,新工人上岗前入井必须完成不低于72学时的平安知识培训教育。
(二)标准劳动用工行为。煤矿对招用的井下从业人员(包括农民工),必须按规定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职工人员档案,纳入企业统一管理,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并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严禁使用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井下作业。
六、确立以平安矿长为核心的煤矿平安生产指挥体系。平安矿长负责全矿井的平安生产工作,对本矿的平安生产负监督检查责任,负责矿井的平安检查;负责监督落实隐患的整改及各项平安技术措施和作业规程的贯彻执行;负责瓦检员,平安员日常监督管理和组织召开平安专题会议;负责本矿井反三违活动及事故的追究和处理;及时制止一切不平安行为。同时,要设置在平安矿长领导下的平安管理机构,配齐配足专职平安管理人员及检查人员,保证井下每班都有专职平安员;负责监督现场平安生产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
七、建立以技术矿长(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煤矿企业要设置由技术负责人直接领导的技术管理机构,配备采矿、通风、机电、地质及测量等须具备中专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煤矿技术负责人每年都要组织编制和修订“一通三防〞、矿井灾害预防及处理措施。加强矿井灾害预防工作,矿井的开拓方案、采区巷道布置及采掘部署等技术问题由技术负责人负责。对重大平安隐患或技术难题,应聘请专家论证并按规定批准后组织实施。
八、建立以生产矿长为主的生产调度管理体系。煤矿企业要设置由生产矿长领导下的生产调度机构,配备足够的管理人员。生产矿长要严格按照煤炭生产许可证登记能力认真制定年度、季度、月度生产方案,合理组织生产。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九、建立以机电矿长为主的机电运输管理体系。煤矿企业要设置在机电矿长领导下的机电运输管理机构,配齐配足机电专业人员。负责建立设备定期查验、监测、维护、保养和检修制度,建立有专门的机电运输设备管理台帐,按期对各类设备进行校验,保证设备完好;建立完善供电系统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定期检修供电线路、设备,保证矿井供电平安、各种设备运行正常。
十、平安矿长、生产矿长、机电矿长、技术矿长(总工程师)和管理机构的专职管理人员及检查人员必须对整合或技改工程与保存的独立生产系统的平安生产负责。
十一、加强矿图管理。煤矿要严格按有关规定绘制井田地质地形图、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下对照图通风系统图、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井下避灾路线图等相关图纸,图纸要符合技术标准的要求并与实际相符;采掘工程平面图每半月要实测、填绘一次,所有矿图每季度交换一次,防止越层、越界开采造成平安隐患。所绘制的图纸必须能准确反映整合或技改工程与保存的独立生产系统相互之间的关系。
十二、确保各生产系统完善、可靠,强化煤矿现场管理
(一)矿井和采区生产布置要科学合理,回采工作面必须采用正规的采煤方法开采,淘汰“巷采〞、“高落法〞等采煤法。
(二)严格执行支护改革的有关规定,加强顶板管理。煤矿必须严格落实采掘现场各工序的平安技术措施;掘进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必须采取前探支护和其他措施;矿井主要开拓、掘进巷道必须采用砌碹、锚喷、金属支护等支护方式;回采工作面必须采用单体液压支柱配合金属绞接梁支护,单体液压支柱必须定期校检,严禁使用木支护。
(三)加强矿井机电管理。煤矿实行双回路供电,一类负荷必须实现双电源供电。杜绝电器设备失爆,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机电设备,严禁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严禁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变压器向井下供电。井下电器设备接地、过流、漏电三大保护要齐全可靠。
(四)加强矿井运输管理。煤矿斜井提升,必须按规定安设合格的防跑车装置;使用煤矿专用提升绞车,绞车松绳、过卷等各种保护装置必须齐全且灵敏可靠;钢丝绳直径能满足生产能力要求,按规定定期检测并有记录;轨道铺设质量到达规程要求。使用刮板、皮带运输的矿井,刮板、皮带铺设质量到达规程要求,各种保护装置齐全可靠,定期检修设备,确保运转正常,严禁设备带病运行。在运输过程中,各种信号必须准确、灵敏、可靠。
(五)强化矿井通风系统管理。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独立通风系统,要按规定配备两台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对主要通风机进行性能测定并定期进行反风演习;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及主要风门应设置开停传感器,明确专人看管及维护;风门、风桥、风窗、风墙、密闭等通风设施必须平安、稳定、可靠;矿井必须配备足够的通风平安检测仪表,并建立完善的测风制度,定期测定矿井及各用风地点的风量,确保供风量满足需要。
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矿井的采掘工作面必须实行独立通风,严禁采用串联通风和下行风。掘进工作面必须采用压入式通风,局部通风机的安装、使用及维护必须符合要求,确保供风平安、可靠;要不断优化通风网络,提高矿井通风系统平安可靠性。
(六)加强矿井排水系统管理。煤矿必须设置井下中央主要水仓。主要水仓要有主、副水仓,当一个水仓清理时,另一个水仓要确保能正常使用。水仓容量必须满足煤矿平安规程第280条的规定。排水设备必须实现“三泵两管〞,一台泵工作,一台泵备用,一台泵检修;一趟管工作,一趟管备用。排水能力必须满足20h能排出24h的最大涌水量。
(七)加强矿井抽放系统管理。凡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矿井必须按规定安装抽放系统。抽放系统必须能实现高、低负压抽放,抽放系统安装能满足设计要求,设施设备定期检修维护,仪器仪表定期校检。
(八)加强平安监控系统管理。煤矿必须装备平安监测监控系统,有专职的监测监控员。监测监控系统必须与煤管站XX县区煤炭局监控中心联网,提高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监测和预警效能,提升应对瓦斯灾害的应急处置能力。监测监控系统主机要按规定升级,探头、传感器、分站安装位置要合理,传输设备、线路要有专人负责检修、维护,仪器仪表定期校检,确保系统运行正常、可靠,传输数据准确无误。
十三、深化瓦斯治理,贯彻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十二字方针。煤矿要加强瓦斯防治组织领导,明确瓦斯防治责任制,建立健全瓦斯防治责任考核体系,完善鼓励约束机制。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落实“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井下局部通风机供电必须实现“三专〞,采、掘工作面供电必须实现“两闭锁〞。要设立防突机构,配齐专职防突管理人员,配备防突设施设备、仪器仪表,并按有关规定健全防突平安生产技术措施方案和审批责任制。
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以及低瓦斯矿井的高沼区,必须按规定建立合格的瓦斯抽放系统。
十四、加强矿井水害和地质灾害综合管理。煤矿必须执行“预测预报,先探后掘,先探后采,先治后采〞的原那么和“防、堵、疏、排、截〞五项综合治理措施。煤矿必须设置水害和地质灾害防治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建立探放水制度和地质灾害监测预防制度,配备两台以上的探放水设备,编制水害防治预案和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十五、加强矿井防尘管理。煤矿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没有防尘供水管路的采掘工作面不得生产。掘进巷道必须采取湿式钻眼、爆破喷雾、装煤(岩)洒水等综合防尘措施。要建立健全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开采有煤尘爆炸危险煤层的煤矿,必须有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的措施,必须及时去除巷道中的浮煤,定期冲洗沉积煤尘,防止煤尘堆积。
采掘工作面回风流应安设防尘设施和风流净化水幕,井下各转载点都要安设完好的喷雾洒水装置,作业时进行喷雾洒水。要加强个体防护工作,减少粉尘对从业人员的危害。
十六、加强矿井防灭火管理。煤矿必须建立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地面的消防水池必须经常保持不少于200立方米的水量,井上、下消防管路系统和消防材料要按照煤矿平安规程规定设置。
井下机电设备硐室、井底车场及采掘工作面附近的巷道中应备有足够数量完好的灭火器材,采煤工作面(薄煤层除外)必须采用后退式开采,回采过程中不得任意留设设计外煤柱和顶煤。
十七、保存生产系统必须遵循新系统建设为主,保存系统生产为辅的原那么,加快整合、技改、复采工程的建设进度,决不允许只搞生产而无视建设。在保存系统的生产影响新井建设时,必须以新井建设为前提,停止保存系统的一切活动。
十八、保存一套独立生产系统的整合、技改、复采改造矿井,新系统必须开工建设,并根据工期要求,制定建设方案,以三个月为一个时间段,明确工程进度,确保按时建成。对未开工建设新系统的整合、技改、复采改造矿井,过渡生产系统不予保存。
十九、保存生产系统原那么上不再允许掘进布置新回采工作面,如需布置的回采工作面新系统不能利用,煤矿必须写出申请,经县煤炭局同意前方可布置。
二十、保存生产系统必须均衡完成电煤供应任务。
二十一、对达不到以上要求或违反相关规定的将取消其保存生产系统生产资格,并实施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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