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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
2023
年论新
公安
工作
影响
极其
应对
举措
论新刑事诉讼法对公安经侦工作的影响极其应对举措
论新刑事诉讼法对公安经侦工作的影响极其应对举措
1月1日,修改后的新刑事诉讼法正式施行。此次刑诉法修改幅度之大实属历史罕见——修改内容涉及到20230多处,修改比例超过总条文的50%,修正后的条文总数达290条,并且增加了新的编、章、节——可以说是一次名副其实的“大修〞。可以想见,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涉及公安机关的内容也必将导致相关侦查模式、侦查程序、侦查体制的重大变革。因此,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也足以引起我们公安经侦部门的重视和思考,形势逼迫我们必须深入学习领会、积极寻求有效措施应对,以从根本上转变侦查四维和模式来策应新法的实施。
一、新刑诉讼的新变化和新要求
1、强调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原那么
本次刑诉法修改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总那么第2条,既有利于彰显我国司法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也有利于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更好地遵循和贯彻这一宪法原那么。例如,在完善证据、强制措施、辩护等制度以及侦查、审判、执行、增设的特别程序方面都注意表达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那么。
2、注重改革侦查程序,健全强制措施
在现代刑事诉讼中,侦查居重要地位。因此,健全侦查程序,标准侦查行为,是刑事诉讼法修改的重要任务。本次刑诉法修改,着重完善了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和必要的侦查措施,同时强化对侦查措施的标准和监督,防止滥用。其主要内容为:一是增加规定了口头传唤犯罪嫌疑人的程序,适当延长了特别重大复杂案件传唤、拘传的时间;二是增加规定了询问证人的地点,完善人身检查的程序;三是在查询、冻结的范围中增加规定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四是增加了严格标准技术侦查措施的规定。
强制措施对于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作用。按照现代诉讼理念,强制措施应当具有诉讼保障和人权保障双重功能。本次刑诉法修改重点完善了逮捕、监视居住的条件和程序,以及采取强制措施后通知家属的规定。此外,本次刑诉法修改还将监视居住定位于减少羁押的替代措施,规定了与取保候审不同的适用条件,增加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执行方式,并明确检察机关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
3、严格标准司法行为,遏制刑讯逼供
刑讯逼供是司法实践中久禁不绝的一种丑恶现象,不仅严重侵犯人权,损害司法公信力,而且是造成冤假错案的重要原因。此次刑诉法修改,在标准司法行为、遏制刑讯逼供方面采取了一系列重要举措。一是关于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在坚持“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规定不动摇之外,又增加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二是针对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行为多发生于将犯罪嫌疑人送交看守所之前的情况,本次刑诉法修改明确规定,在拘留、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增加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并规定对讯问过程实行录音录像的制度。三是本次刑诉法修改还正式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那么,规定对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获取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4、严密完善辩护制度,扩大法律援助
本次刑诉法修改在完善辩护制度方面具有很多亮点,取得长足进步。一是明确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诉讼的辩护人身份;二是保障了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三是保障了律师阅卷的权利。
此外,为贯彻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宪法原那么,加强对诉讼弱势群体的特别保护,维护司法公正,本次刑诉法修改还进一步完善了法律援助制度。具体表现在:一是扩大了法律援助的适用对象。二是提前了法律援助的适用时间。三是明确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一样,均有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法律援助对象提供辩护的义务和责任。
二、公安经侦部门的应对措施
1、强化端正思想引领,树立标准执法理念,注重依法保障人权。
公安经侦部门要从思想上正确认识刑诉法修改,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和人权保护意识,要“理性、平和、文明、标准〞执法。本次刑诉法的修改迈出了新的步伐,理念进一步更新,有许多新的程序、规定,从中可以看出我们国家的法律日益与国际接轨,不断的重视保护人权。作为一部关涉公民根本人权的重要法律,其立法、修法的根本方向是通过程序正义限制公权,强化人权保障,凸显修改的立法目的,修改中的证据制度、刑事强制措施、辩护制度等都指向了这一明确的立法目的。刑诉法既有秩序维持的功能,也有人权保障的功能,虽然,我国现阶段正在社会转型期,社会利益分配格局的变化带来大量的社会问题,但应看到绝大多数犯罪是非暴力的较轻的普通刑事犯罪,大局部是人民内部矛盾,不能因为少数的严重的暴力犯罪等重视了刑诉法的秩序维持的功能,而偏离了正确的论新刑事诉讼法对公安经侦工作的影响极其应对举措第2页
修改目的与方向。因此,作为经济犯罪侦查人员,尤其要转变执法观念,树立标准执法、保障人权理念。
2、严塑公正执法形象,严格标准执法行为,严守廉明执法纪律。
严格、标准、文明执法的核心问题就是执法程序的合法性问题,程序的合法也是充分保障人权和案件顺利办理的重要保障。公安经侦部门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案:一是要严格遵守询讯问制度。标准办案工作区录音录像硬件配备及人员配置,对询讯问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二是要大胆、灵活、合法的运用强制措施,不断提高经济犯罪侦查工作效率。对于发现犯罪嫌疑人有可能隐匿、灭失的犯罪证据要及时的采取查封、扣押措施,以固定证据。三是要敢于、善于运用新刑诉法赋予侦查机关的强制措施手段,对于发现侦查对象有可能逃逸的案件,要大胆的及时的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以防止逃逸。
3、积极培养提升执法能力,主动应对证据搜集、固定的新变化、新挑战。
由于侦查程序的严格及侦查期限的限制,经济犯罪案件初查阶段调查取证工作的重要性日益上升。一是要改变过去在初查过程中只注重对线索本身的分析和评估的传统模式,要以线索为突破口,积极开展全面、系统的初查活动;二是要改变过去在常规调查结束后,就草率立案,将案件突破的希望寄托在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上的侦查观念,确保在初查阶段就开始全面收集、固定和完善证据,全力突破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依赖性,逐步形成经济犯罪案件“零口供〞侦查模式;三是要注重对相关案件线索的策略性处置。要防止对线索的过于急躁的处置,防止急于求成心态,防止急于接触犯罪嫌疑人的做法,注重策略性经营,以全面收集和掌握与案件有关的一切材料和信息,为立案和预审做好充分准备。
4、迅速改变诉讼活动“主导者〞的心理优势,主动应对诉讼活动参与人之间权利义务结构的“再平衡〞。
此次刑诉法的修改,除强化保障犯罪嫌疑人的相关权益外,还赋予和提升了其他相关参与人特别是律师的相关诉讼权利和保障举措。针对新刑诉法的规定,自侦部门必须以正确的态度,积极应对律师对案件的介入,确保侦查工作质量:一是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视与律师关系的处理。要将律师的介入向有利于案件的办理方向去引导。在律师介入后,尽可能的积极听取律师对于案件办理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对律师提交的相关案件证据要认真对待、全面分析,试图从中找出案件办理过程中是否存在缺陷与缺乏;二是对律师执业行为进行合法有效的监督。对于律师有意帮助犯罪嫌疑人开脱罪责的行径,要坚决予以制止;对于律师帮助犯罪嫌疑人伪造、消灭证据、妨害证人作证、串通他人作伪证等违法犯罪行为要坚决予以打击;对于律师教唆犯罪嫌疑人对抗公安机关的讯问等违反职业标准的行为要坚决向律师主管部门反响;三是要切实加强与律师的沟通与交流,善于借助律师的作用。职务犯罪案件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的审讯,有可能会造成犯罪嫌疑人的抗拒心理,无论侦查人员如何做说服教育工作,都无济于事,但是律师与侦查人员不同,其出发点和落脚点均基于委托人即犯罪嫌疑人的利益考虑,犯罪嫌疑人自身亦明了这一点,犯罪嫌疑人与侦查部门的对抗或者认罪态度差,不会给犯罪嫌疑人造成不利影响,但却会严重影响侦查工作的顺利开展,而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是否能够主动交代犯罪事实、是否有悔罪表现等对量刑有一定影响,因此可以借助律师会见,通过律师对其进行一定程度的说服教育工作和利益诉求的正面引导,以有助于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的好转,并对案件的侦查起到事半功倍的促进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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