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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党风廉政建设
一岗双责
管理办法
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管理方法
一、为进一步明确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xxx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实施方法制定本方法。
二、“一岗双责〞即各级领导班子成员在管理工作负责的同时,对所分管单位、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责。
三、“一岗双责〞内容
(一)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是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1.领导责任。带头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2.推动责任。及时传达学习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专题研究并安排部署贯彻落实意见,做到专门研究、分解责任、明确职责。加强催促检查考核,推动党风廉政建设有关任务的落实。
3.协调责任。定期或不定期主动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汇报,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协调有关部门推动任务落实。
4.督办责任。领导纪检监察机构加强查办案件工作,催促查办大案要案,破除办案工作中的干扰和阻力。
5.监管责任。加强对领导班子成员及下级党委(总支)主要负责人的教育监管,催促领导班子成员、下级领导班子廉洁从业,履行好“一岗双责〞,做到抓好班子,带好队伍。
6.自律责任。带头遵守党纪国法和廉洁从业各项规定,以身作那么,管好自己,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讲党性、重品行、做表率。
(二)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单位、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1.分管责任。对分管部门和单位负主要领导责任,定期研究、部署、检查分管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加强对任务落实情况的跟踪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向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报告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2.指导责任。指导分管部门和单位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方案、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完善制度规定,加强风险防控,推开工作扎实有效深入开展。
3.监督责任。对分管范围内的管理人员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坚持抓大放小,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提醒、早纠正、早制止。
4.自律责任。严格执行廉洁从业和改进作风各项规定,以身作那么,管好自己、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自觉接受党组织和职工群众监督。
四、责任追究
(一)追究情形
1.对上级党组织、纪检监察机构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催促落实的。
2.分管单位、分管部门反腐倡廉制度存在明显漏洞,经提醒仍不整改,导致发生严重腐败案件的。
3.分管单位、分管部门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十项规定〞精神、作风建设、廉洁从业规定和损害职工群众利益不正之风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的。
4.分管单位、分管部门发生腐败窝案、串案或短期内连续发生重大案件的。
5.分管单位、分管部门违反选人用人规定,发生严重问题或用人上不正之风的。
6.对班子成员或直接管理人员犯重大错误、发生严重违纪问题,负有失教、失管、失察责任的。
7.对分管单位、分管部门违法违纪行为包庇、纵容、袒护的。
8.对分管单位、分管部门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没有及时处理,责任追究不力的。
(二)责任落实
1.不认真落实“一岗双责〞,对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约谈;对问题比较集中并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对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诫勉谈话。
2.一年内被诫勉谈话两次以上(含两次)的,由纪委建议党委对其予以组织调整。
3.对构成违纪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三)追究程序
1.纪检监察机构、组织人事部门协助同级党组织开展对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或者根据职责开展检查工作。
2.对主要负责人或领导班子成员需要查明事实、追究责任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构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或者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机构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
五、附那么
(一)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本方法解释权属公司纪委。
第二篇: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实施方法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实施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强化公司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假设干准那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广晟建设集团公司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公司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相关岗位负责人。
第三条“一岗双责〞是指公司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相关岗位负责人在本职岗位上,按照工作分工,在管好职责范围内的业务工作同时,还必须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切实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人〞的职责。
实行“一岗双责〞,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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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责任内容
第四条公司党支部是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责任主体,对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主体责任。
(一)及时传达贯彻中央、国务院、中纪委、省委、省政府、省纪委、国资委和国资委纪委、广晟公司党委和纪委、广晟建设集团党委和纪委的有关会议精神,落实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规划及年度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成立由公司支部书记为组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为组员的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充分依靠和发挥公司各部门的职能作用,定期分析公司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制定有效措施,促进反腐倡廉各项任务的落实;
(三)加强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加强作风建设,完善管理和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党员及干部队伍中出现的腐败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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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组织党员、干部学习上级关于反腐倡廉建设的决策部署,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
(五)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那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公司党风廉政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
(六)对公司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评,严格责任追究;
(七)坚持民主集中制原那么,落实好领导班子议事规那么。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治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第五条公司党支部书记、各所属企业主要负责人是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当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一)传达学习中央、省委、国资委、广晟公司、广晟建设集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重要会议精神和重要文件,以身作那么,团结和带着领导班子成员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命令;严格遵守各项党风廉政法规制度,自觉接受监督;
(二)总结、报告反腐倡廉工作情况,研究部署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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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研究分析党风廉政建设形势,检查催促党风廉政建设相关工作的贯彻、实施,推动反腐倡廉各项法规制度和工作任务的落实与完成;
(三)主持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会议,对党组织和领导班子成员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组织党支部和领导班子成员间的情况沟通、交流,通报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要情况;
(五)积极支持纪检部门履行职责,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
第六条公司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一)负责分管部门及其领导班子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各项部署要求,催促检查分管部门和企业反腐败工作方案的实施,帮助解决反腐倡廉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二)组织推动各部门对公司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有关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指导催促惩防体系建设的实施和推进;
(三)以身作那么,严格遵守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管好下属和身边工作人员、配偶、子女,切实做好个别提醒、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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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谈话和诫勉谈话等工作;
(四)参加分管部门的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活动,对分管部门负责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廉政方面存在的问题催促进行整改;
(五)按照公司党支部议事规那么,积极参加重大事项的讨论、决策和班子成员之间思想、工作等情况的交流、沟通。
第七条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责任。
(一)把党风廉政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二)加强对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领导,结合实际,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公司党支部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在本企业得到落实;
(三)及时了解和掌握本部门党员干部的纪律作风状况和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法规制度,抓好党性党风党纪和理想信念教育;
(四)认真落实民主集中制,办事公开和述职述廉制度,对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情况,依法履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苗头性问题,完善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做到关口前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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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严格执行各项党风廉政法规制度。严格遵守公司党风廉政相关制度。
第三章责任考核
第八条在集团党委领导下,由公司党支部和行政综合部牵头对各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把考核结果作为对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罚、选拔作用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实行责任履行报告制度。公司党支部及领导班子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列为年度总结和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各部门要把贯彻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年度总结重要内容,书面报告公司党支部。
第十条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列入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催促整改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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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公司领导班子及成员,不严格履行职责,违反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要求的,依照规定由上级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各部门负责人违反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要求的,由上级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各部门负责人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和本实施方法具体规定的职责,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组织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催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对本单位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