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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粮食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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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粮食 工程 建设 标准 管理制度
粮食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标准粮食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工作,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和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粮食工程建设的特点,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粮食工程建设标准的制定与修订。粮食工程建设标准包括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第三条对需要在全国统一的粮食工程建设通用技术要求应制定国家标准,其范围为: (一)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方法中规定的国家标准范围; (二)重要的粮食工程建设技术要求。第四条对于没有国家标准,而需要在粮食行业内统一的粮食工程建设专用技术要求应制定行业标准,其范围为: (一)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方法中规定的行业标准范围; (二)粮食工程建设的一般技术要求。第五条粮食工程建设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是粮食工程建设中保障平安生产、人身财产平安、环境保护,以及保护资源、节约投资、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必须强制执行的标准。粮食工程建设中非强制执行的标准属于推荐性标准。第六条以下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一)粮食工程建设的勘察、测量、设计、施工(包括安装)、验收、维护等重要的技术标准; (二)粮食工程建设涉及平安和环境保护的标准; (三)粮食工程建设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四)粮食工程建设需要强制执行的其他标准。第七条国家粮食局负责管理全国粮食工程建设的标准化工作。国家粮食局流通与科技开展司负责粮食工程建设标准的方案、审批、发布、宣传贯彻和日常管理,联系国务院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待中国粮食工程建设协会成立后,在协会的根底上设立全国粮食工程建设标准技术委员会,负责粮食工程建设标准制修订审核工作。第二章标准申报第八条粮食工程建设标准实行开放式申请。申请单位应编写拟编标准的工作方案,在规定时间内连同申报文件报国家粮食局流通与科技开展司审查。工作方案主要包括:主编单位相关资质证明及主要成果、第一起草人的简历和业绩;主要章节、条目内容提要;编制所需资料以及需要调查研究解决的主要问题;各阶段工作的进度安排;编制组成员组成及分工;所需工作经费预算;拟采取的主要工作措施及相关承诺等。国家粮食局根据申报情况,采取方案比选或招标的方式确定主编单位。第九条粮食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工作的主编单位和编写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编单位1.承担过与该标准工程相应的工程建设咨询、设计、施工或科研任务; 2.具有丰富的粮食工程建设经验,在该领域能代表本行业的技术水平,并能组织解决标准编制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3.具有一定数量符合专业资质要求的编写人员; 4.具有承担局部编制费用的能力。 (二)编写人员第一起草人一般应为主编单位人员,应当具有工程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有制定相关标准标准的实际经验以及良好的组织协调和文字表达能力。其他编写人员应为从事相关专业、具有丰富的工程建设经验和较高技术水平的工程技术或管理人员。第十条国家粮食局对申报的标准进行审核,提出编制方案。其中,行业标准编制方案由国家粮食局批准,国家标准编制方案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主编单位根据批准的编制方案和工作方案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开展标准的编写工作。第十一条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和粮食工程需要编制标准的情况,国家粮食局负责向有关部门申请标准专项经费,用于补助粮食工程建设国家标准或重要行业标准的编制。第三章标准编制第十二条标准编制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政策,适应工程建设和技术的开展,满足绿色和平安储粮的要求,表达环保、节能、平安、实用等原那么。第十三条标准编制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等方面的成果。同时,标准编制中涉及的关键技术问题应进行专题研究或测试验证。专题研究和测试验证的成果,经专家审定后,方可纳入标准。第十四条标准的条文应严谨明确,文字精炼,其术语、符号、计量单位等应符合有关规定。标准的内容深度,应能满足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文件的要求,以利于控制初步设计和工程的建设水平。第十五条粮食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编写格式按照建设部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建标(1996)626号)执行。第十六条标准编制分为四个阶段,即准备阶段、征求意见阶段、送审阶段、报批阶段。第十七条准备阶段的工作包括:主编单位根据编制任务通知的要求,落实标准编制组成员和编制经费,制订标准的工作大纲,组织召开编制组工作会议。第十八条征求意见阶段的工作包括:收集资料和调查研究、编写征求意见稿及其有关文件、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应广泛征求粮食企业、设计和施工单位、有关管理部门,以及监理、工程评审机构的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第十九条送审阶段的工作包括:主编单位应对所征求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究,按有关要求编制“征求意见处理汇总表〞,并据此修改征求意见稿,形成送审稿。主编单位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对标准送审稿进行审查,形成会议纪要和对主要内容的审查意见、对送审稿的评价及处理意见等。第二十条报批阶段的工作包括:主编单位对审查会议的意见进行深入的分析研究,按有关要求编制“审查意见处理汇总表〞,据此修改形成报批稿,以公文形式报国家粮食局审批。第四章标准发布第二十一条粮食工程建设国家标准按有关规定报建设部审批、编号、发布。第二十二条粮食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由国家粮食局审批、编号、发布,并报建设部备案。编号由行业标准代号(ls8×××、ls9×××)、标准顺序号及发布年号组成。第二十三条粮食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出版按照建设部有关要求组织。粮食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出版由国家粮食局负责组织,标准的出版印刷应符合建设部工程建设标准出版印刷规定(建标(1996)626号)的要求。第五章复审与修订第二十四条标准实施五年后,应根据科学技术的开展情况和粮食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进行复审。粮食工程建设国家标准按有关规定报建设部复审;粮食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由国家粮食局复审。第二十五条标准复审后应提出其继续有效或予以修订、废止的意见。第二十六条对确认继续有效的标准,当再版或汇编时,应在其封面或扉页上标准编号下方增加“××××年×月确认继续有效〞字样。第二十七条对于需要全面修订的标准,其修订工作应符合编制粮食工程建设标准的有关规定。第二十八条对于需要局部修订的标准,按照建设部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管理方法(建标(1994)219号)执行。第二十九条对于需要修订的标准,其修订工作由原主编单位优先承担。第六章经费管理第三十条标准的编制经费主要由标准编制申报单位自筹落实,国家重点对强制性标准和根底类、通用方法类、公益类推荐性标准给予一定补助,原那么上国家标准补助50%,行业标准补助30%。标准补助经费的管理按照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方法(财行(202223)29号)的有关要求执行。第三十一条标准编制补助经费原那么上分两次拨付,在国家粮食局下达编制任务后拨付补助经费的40%,其余费用在标准完成发布后拨付。在国家补助资金拨付前,自筹资金应全部到位,单独建账并按承诺使用。假设编制经费超出资金使用规模,由编制单位自筹解决。第三十二条各主编单位对标准编制费用要单独记账,专款专用,标准编制完成后,按有关要求及时编制财务决算并报国家粮食局。第七章日常管理第三十三条对于没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完成标准制定与修订任务的主编单位,不予安排新的粮食工程建设标准的制定与修订工作,并将补助经费收回。第三十四条标准发布实施后,主编单位应成立标准管理组,协助国家粮食局做好标准的日常管理工作。主编单位应密切跟踪标准的实施情况,并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报告国家粮食局。第三十五条国家粮食局负责对发布实施的标准进行后评价。对于标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责成主编单位做好解释和处理工作。 第6页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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