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行政追偿制度中被追偿人的权利保护张炜【摘要】2022年4月29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国家赔偿法的决定。此次修订对国家赔偿制度的完善、国家法制的进步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但笔者认为在关于行政追偿制度上并没有做实质性的调整,还是停留在只是笼统地规定应对造成国家赔偿的责任人员进行追偿,而对于被追偿人的权利保护与救济更是少之又少,本文试图从行政追偿的条件、制度、程序等方面分析被追偿人的权利保护问题。【关键词】行政追偿;被追偿人;追偿权中图分类号:D9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8283(2022)07-0233-022022年4月29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国家赔偿法的决定。国家赔偿法第16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成心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局部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对有成心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诉讼法第68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成心或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局部或者全部赔偿费用〞。由于此次修改国家赔偿法在该条款上并没有做实质性的调整,还是停留在只是笼统地规定应对造成国家赔偿的责任人员进行追偿,而对具体的追偿程序、标准、期限、法律责任以及救济程序等都没有规定,对被追偿人的权利保护与救济更是少之又少,使得追偿缺乏可操作性,也使这一制度在实践中难以发挥出预期的成效,造成现实中的缺位。本文试图从行政追偿的条件、制度、程序等方面分析被追偿人的权利保护。1行政追偿的条件行政追偿制度就是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在向行政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后,依法要求负有责任的组织或个人承担局部或者全部赔偿费用的制度。它是指在行政赔偿中,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在代表国家向行政赔偿请求人支付了赔偿费用以后,依法责令有成心或重大过失的行政公务人员、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承担局部或全部赔偿费用的一项法律制度。赔偿义务机关代表国家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追偿权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根据国家赔偿法本条的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进行追偿,应具备如下条件∶1.1国家已履行了赔偿责任行政追偿以国家承担了赔偿责任为前提,这是国家行使行政追偿权必要条件。虽然国家是否履行赔偿责任并不是向工作人员进行追偿的直接原因,但是,在受害人未获得赔偿之前,国家自己的赔偿责任尚未实现,向工作人员追偿会缺乏法律上的正当性,这正是法律将国家履行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