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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集体性质闲置土地处置方式的探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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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集体 性质 闲置 土地 处置 方式 探讨
集体性质闲置土地处置方式的探讨 XX市国有闲置土地处置方法 XX市人民政府令 第22号 XX市国有闲置土地处置方法已于202223年12月9日经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23年2月1日起实施。 市 长:黄方方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XX市国有闲置土地处置方法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依法处置国有闲置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闲置土地(以下简称闲置土地)的认定和处置,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六XX县区范围内闲置土地的处置工作。县人民政府负责县辖区范围内闲置土地的处置工作。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闲置土地认定和处置的具体工作,并由土地监察机构具体实施。 开展和改革、建设、规划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闲置土地处置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闲置土地宗地档案,并跟踪监督闲置土地利用情况。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开展和改革、建设、规划等部门建立闲置土地信息互通机制,实现信息共享。 闲置土地信息应当纳入信用信息根底数据库。 第二章 闲置土地认定 第五条 认定闲置土地以宗为单位。 第六条 具备开工开发建设条件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建设用地,认定为闲置土地,并起算闲置时间: (一)用地单位或个人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者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期限未开工开发建设的; (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未约定或者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开工开发建设日期的,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一年未开工开发建设的; (三)已开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开工开发建设总面积缺乏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缺乏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应当对开工开发建设条件的内容及责任方进行约定。 本方法实施前签订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未明确开工开发建设条件内容的,具备开工开发建设条件是指建设工程宗地已具备通水、通电、通道路条件。 第八条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者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规定分期开发的,按分期开发的范围核定闲置土地面积。 第九条 因开工开发所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开工开发建设迟延,或者因不可抗力、政府或有关部门原因不能按期开发建设的,该期间不计入土地闲置时间。 用地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情形结束后二十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确定开工和竣工期限。 第十条 本方法第九条第一款所称政府或有关部门原因是指: (一)用地单位或个人申请报建,规划部门因规划调整暂停受理报建的,但用地单位或个人报建时土地闲置已满一年以上的除外; (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由政府或有关部门修建根底设施,但政府或有关部门未按约定完成修建,致使工程未具备开工开发建设条件的; (三)由于政府或有关部门的原因造成同一地块上的权属登记重叠或权属不清,致使用地单位或个人无法开工开发建设的; (四)因政府或有关部门、司法机关未依法及时履行相关职责造成开发建设迟延的; (五)因国家政策重大调整造成开发建设迟延的; (六)因政府或有关部门的其它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 除不可抗力、政府或有关部门的原因外,用地单位或个人违反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者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变更规划条件、土地使用条件等内容的,有关部门的审批时间不影响土地闲置时间的计算。 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开展闲置土地调查工作: (一)询问用地单位或个人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人员; (二)实施现场勘测、拍照、摄像等取证措施; (三)查阅、复制被调查用地单位或个人的有关用地批准文件、土地权利文件及相关资料。 接受调查的用地单位或个人应当就该宗土地的利用情况作出说明,并按要求提供土地审批、土地利用现状和土地他项权利等相关证据和材料。 第十二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定闲置土地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立案; (二)调查取证; (三)书面告知用地单位或个人拟认定闲置土地的事实、依据以及要求听证的权利; (四)符合闲置土地条件的,作出闲置土地认定书并自作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送达用地单位或个人,同时抄送土地抵押权人、相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 用地单位或个人根据前款第三项规定要求听证的,应当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申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举行听证。 第十三条 闲置土地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用地单位或个人的名称或姓名、地址; (二)闲置土地的位置、面积; (三)认定闲置土地的事实和依据; (四)土地闲置时间,土地闲置费的计算方式、计收标准和依据; (五)救济途径。 第十四条 闲置土地立案调查期间,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办理闲置宗地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延期手续。 第三章 闲置土地处置 第十五条 宗地被依法认定为闲置土地的,用地单位或个人应当缴纳土地闲置费。但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无偿收回的除外,收回前已经缴纳的土地闲置费不予退回。 第十六条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应当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土地闲置费进行约定;闲置土地的用地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约定缴纳土地闲置费。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未约定土地闲置费标准的,土地闲置费根据自治区有关规定,按以下标准征收: (一)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为每年每平方米2023元; (二)工业工程用地为每年每平方米8元; (三)根底设施用地为每年每平方米6元; (四)其他非农业建设工程用地为每年每平方米5元。 土地闲置费按月计征,闲置时间缺乏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 第十七条 除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外,闲置土地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置: (一)延长开发建设时间,但最长不超过1年; (二)经批准改变土地用途后继续开发建设; (三)安排临时使用,待原工程具备开发建设条件后重新批准开发。土地增值的,用地单位或个人应当交纳增值地价; (四)市、县人民政府为用地单位或个人置换其他等价闲置土地或者其他现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 (五)市、县人民政府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确定新的用地单位或个人对原建设工程继续开发建设,并对原用地单位或个人给予补偿; (六)协议收购,纳入政府土地储藏; (七)依法收回闲置土地。 第十八条 用地单位或个人自收到闲置土地认定书之日起二十日内,就闲置土地的处置方式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按有关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用地单位或个人已就闲置土地处置方式与土地抵押权人、相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等各方达成协议的,应当将协议一并提交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处置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本方法第十七条规定并结合用地单位或个人提出的处置申请,拟定该宗闲置土地的处置方案报请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审批。 闲置土地设定有抵押权或者被司法机关等单位采取查封等限制措施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拟定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时应当征求土地抵押权人、相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等各方意见。 第二十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知用地单位或个人。 经批准的处置方式属本方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至第七项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该方案。 第二十一条 用地单位或个人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方案前的期间计入土地闲置时间。 闲置土地依法完成处置前,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办理闲置宗地的土地使用证书延期、土地使用权转让和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等手续,不受理该用地单位或个人的其它建设用地申请。 第二十二条 宗地闲置满两年(含用地单位或个人不执行经批准的闲置土地处置方案且该宗土地已闲置满两年)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收回该宗闲置土地。 第二十三条 依法收回闲置土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立案,向用地单位或个人发出书面调查通知; (二)调查取证; (三)书面告知用地单位或个人拟收回闲置土地的事实、依据以及要求听证的权利。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或被采取查封等强制措施的,还应当通知抵押权人、相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 (四)听取陈述和申辩; (五)符合法定的收回条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作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 (六)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自作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送达用地单位或个人,同时抄送土地抵押权人、相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并书面通知开展和改革、规划、建设等部门撤销相关批准文件; (七)被收回闲置土地的用地单位或个人应当自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之内,将土地证书交回土地登记机关,逾期不交回的,土地登记机关予以公告注销。 用地单位或个人根据前款第三项规定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举行听证。 第二十四条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用地单位或个人的名称或姓名、地址; (二)被收回闲置土地的位置、面积; (三)土地闲置的事实,作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的依据; (四)救济途径。 第二十五条 用地单位或个人拒不交出被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在十个工作日内交出,并处以每平方米2023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 第四章 附那么 第二十六条 本方法中有关用语的含义: “未开工〞是指以下情形: (一)未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已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但未开工; (三)依据已批准的施工图建筑根底未到达工程正负零标高的情形下停止开发建设满一年以上的。 “应开工开发建设总面积〞是指用地单位或个人依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批准书和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开发建设的土地面积。 “开发建设的总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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