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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转基因
生产经营
许可
管理办法
转基因生产经营许可管理方法
第164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平安管理条例和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方法,我部制定了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规定,现予公布,自2023年2023月7日起施行。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九月六日
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平安管理条例和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方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农业部核发。
第三条申请领取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少于3000万元;
(二)生产的品种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平安证书并通过品种审定;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还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三)具有完好的净度分析台、电子秤、置床设备、电泳仪、电泳槽、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冰箱各1台(套)以上,电子天平(感量百分之
一、千分之一和万分之一)1套以上,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各2台(套)以上,pcr扩增仪、酸度计、高压灭菌锅、磁力搅拌器、恒温水浴锅、高速冷冻离心机、成套移液器、酶标仪、洗板机、凝胶成像系统各1台(套)以上;检验室150平方米以上;
(四)有仓库500平方米以上,晒场202300平方米以上或者相应的种子枯燥设施设备;
(五)有专职的种子生产技术人员、贮藏技术人员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各3名以上;有专职的
农业转基因生物平安管理人员1名以上;
(六)生产地点在农业转基因生物平安证书批准的区域内,无检疫性有害生物;
(七)符合棉花种子生产规程以及转基因棉花种子平安生产要求的隔离和生产条件;
(八)有相应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平安管理、防范措施;
(九)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申请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向审核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二)验资报告或者申请之日前1年内的年度会计报表及中介机构审计报告等注册资本证明材料复印件;种子检验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在生产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种子检验室、仓库的产权证明复印件;在生产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晒场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或者种子枯燥设施设备的产权证明复印件;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涉及计量的检验设备的检定证书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
(三)种子生产、贮藏、检验技术人员资质证明及劳动合同复印件;农业转基因生物平安管理人员情况说明和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五)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
(六)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提交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七)种子生产平安隔离和生产条件说明;
(八)农业转基因生物平安证书复印件;
(九)农业转基因生物平安管理、防范措施说明;
(十)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者已取得转基因棉花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免于提交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材料和种子贮藏、检验技术人员资质证明及劳动合同复印件,但应当提交转基因棉花种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第五条申请转基因棉花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少于3000万元,固定资产不少于202300万元;
(二)经营的品种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平安证书并通过品种审定;经营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还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三)有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三项和第四项要求的种子种子检验设施设备、仓库、晒场或相应的枯燥设施设备;有营业场所300平方米以上,种子加工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吨/小时以上,配备棉籽化学脱绒设备;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
(四)有专职的种子加工技术人员、贮藏技术人员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各3名以上;有专职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平安管理人员1名以上;
(五)有相应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平安管理、防范措施;
(六)经营区域在农业转基因生物平安证书批准的区域内;
(七)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转基因棉花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向审核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转基因棉花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验资报告或者申请之日前1年内的年度会计报表及中介机构审计报告等注册资本和固定资产证明材料复印件;申请单位性质、资本构成等根本情况证明材料;
(三)种子检验、加工等设施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的产权证明复印件;晒场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或者种子枯燥设施设备的产权证明复印件;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涉及计量的检验、包装设备的检定证书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
(四)种子检验、加工、贮藏等有关技术人员的资质证明及劳动合同复印件;专职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平安管理人员情况说明及劳动合同复印件;
(五)品种审定证书及农业转基因生物平安证书复印件;经营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转基因棉花种子,还应当提交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六)农业转基因生物平安管理、防范措施说明;
(七)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审核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签署审核意见上报核发机关。审核时,应当对营业场所、加工仓储设施、检验设施设备进行实地考察并查验有关证明材料原件。核发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核发工作。核发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进行实地考察。符合条件的,发给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予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许可证编号为“__(x)农种生许字(x)第x号〞,“__〞上标注“g〞,第一个括号内为发证机关简称,第二个括号内为首次发证年号,第三个号码为四位顺序号。
转基因棉花种子经营许可证编号为“__(x)农种经许字(x)第x号〞,“__〞上标注“g〞,第一个括号内为发证机关简称,第二个括号内为首次发证年号,第三个号码为四位顺序号。
第九条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同时不得超出农业转基因生物平安证书规定的有效期限。
第十条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的其他事项,按照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方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2023年2023月7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之日前已取得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且有效期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至2023年2023月7日届满的企业,其许可证的有效期自动延展至2023年2023月7日,但农业转基因生物平安证书的有效期在2023年2023月7日前届满的,该企业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以平安证书的有效期为准。
第二篇: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方法20232023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方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
2023年2023月31日发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17号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方法已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2023月1日起施行。
局长
毕井泉
2023年8月31日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为标准食品经营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平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效劳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食品经营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那么。
第四条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那么,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工程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经营实施分类许可。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平安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权限。
第七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那么。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应当遵守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那么。
第八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快信息化建设,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经营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经营许可申请,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领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第十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工程分类提出。
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效劳经营者、单位食堂。食品经营者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建立中央厨房或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食品经营工程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其他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其他类食品制售等。
列入其他类食品销售和其他类食品制售的具体品种应当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执行,并明确标注。具有热、冷、生、固态、液态等多种情形,难以明确归类的食品,可以按照食品平安风险等级最高的情形进行归类。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可以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对食品经营工程类别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平安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平安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防止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