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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公司养护工程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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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 公司 养护 工程 管理办法
养护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辖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提高养护质量与效益,根据运输部《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省运输厅《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和集团公司《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现结合公司养护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养护工程是指在一段时间内集中实施并按照项目进行管理的公路养护作业,不包括日常养护和改扩建工程。 第三条 养护工程应当遵循决策科学、管理规范、技术先进、优质高效、绿色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养护工程按照养护目的和养护对象,分为预防养护、修复养护、专项养护和应急养护。 (一)预防养护是指公路整体性能良好但有轻微病害,为延缓性能过快衰减、延长使用寿命而预先采取的主动防护工程。 (二)修复养护是指公路出现明显病害或部分丧失服务功能,为恢复技术状况而进行的功能性、结构性修复或定期更换,包括大修、中修。高速公路大修工程投资规模一般在 3000万以上,普通国省公路大修工程投资规模一般在 400 万以上。 (三)专项养护是指为恢复、保持或提升公路服务功能而集中实施的完善增设、加固改造、拆除重建、灾后恢复等工程。 (四)应急养护是指在突发情况下造成公路损毁中断、产生重大安全隐患等,为较快恢复公路安全通行能力而实施的应急性抢通、保通、抢修。 第五条 养护工程管理按照前期工作、计划编制、工程设计、工程施工、工程验收等程序组织实施。应急养护除外。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六条 养护工程管理职责划分 养护工程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的模式。 (一)分管领导依工作分工对所负责的养护工程承担领导责任,履行一岗双责的职责。 (二)路产维护部: 1.主要承担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公司养护工程管理体系,制定工程管理相关制度办法。 3.负责收集、汇总各部门养护工程计划及完成情况并按要求上报。 4.负责本部门养护工程的前期立项、设计、报批(或报备)及招投标工作。 5.负责本部门养护工程项目自开工至竣工验收建设全过程进行管理、组织实施。 6.负责本部门养护工程项目的竣(交)工验收工作。 7.负责本部门养护工程决(结)算工作,协助财务部完成项目财务决算工作。 8.负责本部门养护工程缺陷管理工作。 (三)其他业务部门或直属单位: 1.负责本部门养护工程的前期立项、设计、报批(或报备)及招投标工作。 2.负责本部门养护工程项目自开工至竣工验收建设全过程进行管理、组织实施。 3.负责本部门养护工程项目的竣(交)工验收工作。 4.负责本部门养护工程决(结)算工作,协助财务部完成项目财务决算工作。 5.负责本部门养护工程缺陷管理工作。 (四)承办单位: 1.负责协助牵头部门开展养护工程项目前期立项、设计、报批(或报备)及招投标工作。 2.具体负责所辖路段养护工程施工过程协调及现场质量、进度、安全管理工作。 3.负责设计变更和工程结算的初审工作。 4.负责协助牵头部门完成竣(交)工验收,督促施工单位履行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5.不安排监理咨询服务的养护工程项目,承办单位履行监理职责。 (五)财务部负责养护工程费用支出审核工作;负责项目财务决算工作。 (六)纪检室负责按纪检监督要求对养护工程项目建设过程进行监督。 第三章 前期工作 第七条 养护工程前期工作包括路况检测与评定、养护需求分析、技术方案确定等内容,并依此进行决策,作为制定养护计划的依据。 第八条 牵头部门(包含路产维护部、其他业务部门及直属单位,下同)根据历年技术状况检测与评定结果,结合集团公司、公司养护规划和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综合考虑资金约束、社会需求、开通年限、车流量大小等因素,进行养护需求分析,科学设定养护管理目标,合理筛选需实施养护工程的项目。 第九条 牵头部门应加强养护工程技术方案的研究比选,对初步确定的养护工程项目,应当进行必要的专项试验检测,提出相应的技术方案。 第四章 计划编制 第十条 各牵头部门应当根据当年路况检测结果、年度养护资金规模、养护目标要求,于每年10月20日前完成管辖路段下一年度《养护工程实施计划》和《路面养护工程拟实施计划》报路产维护部(不包括应急抢修工程)。路产维护部于每年11月15日前完成公司次年养护工程年度实施计划,履行公司相应管理程序后,报集团公司运营管理部审核。 第十一条 养护工程年度实施计划的编制和审批遵循“先重点、后一般,择急择重,科学有序”的原则。 (一) 优先安排严重影响公众安全通行的项目; (二) 优先安排具有重大政治、经济、国防意义和涉及灾后恢复、桥隧加固的项目; (三) 优先安排路况水平较差、明显影响高速公路整体服务水平的项目; (四) 优先安排评定为三类以下的桥隧及部、省及集团公司挂牌督办项目,原则上当年必须处治完成并摘牌; (五) 优先考虑全寿命周期综合效益较好的预防养护工程项目; (六) 统筹考虑全寿命周期路网养护需求、养护资金筹集能力、旧料循环利用等因素; (七) 原则上养护工程实施后,同一区间、同一处置类型三年内不中修、八年内不大修。 第十二条 牵头部门依据确定的年度实施计划,分解为季度、月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章 工程设计 第十三条 养护工程设计应依法依规选择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相应业绩、设计经验和能力的设计单位完成。 第十四条 养护工程一般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涉及重大技术方案和营运安全的养护工程,采用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阶段设计。 涉及重大技术方案和营运安全的养护工程是指大跨径桥梁(单跨达100米)、特殊结构桥梁、高危边坡、不良地质路段和隧道的加固及修复等工程。 应急养护和技术简单的养护工程可以按照通过论证的技术方案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养护工程技术设计、施工图设计按照集团公司规定履行技术方案的论证和设计评审工作,承办单位协助牵头部门做好方案论证和评审会议的组织工作。 第十六条 养护工程设计应当以专项检测或评估为依据,加强结构物承载力和旧路性能评价,强化对显性、隐性病害的诊断分析,必要时可补充开展特殊检查。承办单位协助设计单位完成外业现场勘察和检测工作。 第十七条 养护工程设计文件应当对施工工艺和验收标准进行详细说明。 鼓励养护工程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充分利用路面废旧材料,提高路面废旧材料回收及循环利用率。对涉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尚无相关标准可参照的,应当经过试验论证审查后方可规模化使用,试验论证审查资料须留档备查。 第十八条 设计单位应当保证养护工程设计文件质量,做好设计交底,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并对设计质量负责。 第十九条 养护工程设计实行动态设计。设计单位应当及时跟踪病害发展情况,结合施工过程条件变化,及时进行设计变更。设计变更分类标准、审批流程执行集团公司及省厅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可以向业务部门提出设计变更的建议,承办单位、牵头部门也可以直接提出设计变更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 牵头部门对设计变更的建议及理由应当进行审查核实,并根据设计变更的内容、规模及性质,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有关专家对设计变更进行经济、技术论证,出具《工程设计变更现场办公卡》,承办单位或牵头部门直接提出的变更建议,直接下达《业主通知单》,明确工作内容、工程量、技术及质量要求等。 第二十二条 批准预算范围内的变更,施工单位根据《工程设计变更现场办公卡》或《业主通知单》,直接填报变更文件,监理单位、设计代表审签后,承办单位、牵头部门审核并出具《工程变更初审意见单》,分管领导审批,签发《工程设计变更令》。超过批准预算范围的变更,由承办部室(单位)以公司请示报告程序上报,通过后,下发《业主通知单》。 第二十三条 对于重大设计变更,须报集团公司运营管理部批准。重大变更主要包括: (一) 处治技术方案发生重大的改变(如路面面层及结构层、挡防工程结构、桥梁、隧道处治方法改变等); (二) 突破批准工程预算10%以上。 第二十四条 在养护工程竣工后,牵头部门负责对设计单位的设计质量及服务质量进行考评。 第六章 工程施工 第二十五条 养护工程招投标(采购)管理一般规定: 公司组织实施各类养护工程所涉及的技术服务与工程施工等招投标(采购)工作,要严格按照集团公司招投标(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工程实施前,养护工程施工许可手续办理工作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养护工程施工前,承办单位应当根据设计文件和相关要求,组织对保障、养护安全作业方案进行审查,涉及营运安全的养护工程的保障、养护安全作业方案还要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主动协调、组织按道路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报批或报备手续,确保工程按期完工。 第二十八条 养护工程施工管理,承办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应按项目组建项目管理组织机构,建立、健全养护工程质量检查管理制度,通过抽查、委托专业机构检查、自查等方式确保养护工程质量。 原则上400万元以上和技术复杂的养护工程需安排监理咨询服务。 第二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核批准施工单位提交的包括详细施工进度计划、保障方案和应急疏导预案等内容的开工申请文件。凡集团公司审批的养护项目,应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及规定要求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等进行检测、评价和鉴定。 第三十条 承办部室(单位)审核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计划时,要考虑与日常养护作业计划相结合,尽可能统筹日常养护作业和养护工程施工在同一施工段落“集中养护”,降低养护作业频率。 第三十一条 工程监理应按《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的规定对工程的质量、进度、安全进行全过程监理。工程监理的依据是设计文件、合同条款、技术规范等。同时要严格实行质保金制度,加强对工程缺陷期内的质量管理。 第三十二条 计量与支付依据公司《养护工程计量支付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养护工程实行旬报和月报制度,牵头部门定期将《养护工程完成情况统计表》报至分管副总经理、总经理和董事长。 第三十四条 养护工程施工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按照运输部《公路阻断信息报送制度》和我省有关规定及时报送相关信息,正确使用安全生产费,保证安全。 除应急养护外,养护工程施工应当选择流量较小的时段,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告,做好组织保障,确保路网正常运行。鼓励利用智能引导设施定位施工作业区,采取移动网络导航技术提前将养护施工作业信息上传告知相关公路电子导航服务企业,为社会公众出行做好服务。 第三十五条 养护工程施工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的各项规定,完善环保手续。环境保护工程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三十六条 养护工程应加强成本控制和管理。项目完工后,牵头部门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进行工程决算,协助公司有关部门进行财务决算和工程审计。 第七章 应急养护 第三十七条 应急保通资金纳入公司年度预算预留保障。需要应急养护资金保障解决的,应急处治后,由牵头部门核定。 第三十八条 应急事件发现后,应及时留存现场影像资料并制定技术方案,明确工作量或工程量,以请示程序报批。业务部门按规定上报集团公司备案。应急事件处置过程影像资料及施工记录应完整留存。 第三十九条 业务部门、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应急工程性质,依照"就近快速"原则,选调应急养护队伍和施工设备装备。 第四十条 应急养护结束后,由业务部门组织竣(交)工验收,并向集团公司上报竣(交)工验收资料。资料包括:
 (一) 应急养护实施报告:含灾害类型、影响时间、范围、程度;当地气象、民政等部门发布的灾情信息;公路设施受损情况(含灾毁情况图片、影像资料)、公路阻断情况、公路抢修保通情况及相应的影像资料。
 (二) 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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