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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新老年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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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老年
新老年法 篇一:新老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开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依照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 国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协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效劳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开展和共享开展成果的权利。 禁止歧视、凌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第四条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各项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平安以及参与社会开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并鼓舞社会各方面投入,使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开展。 国务院制定国家老龄事业开展规划。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依照国家老龄事业开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老龄事业开展规划和年度打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催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第六条 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效劳。 倡导义务为老年人效劳。 第七条 国家进展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加强全社会积极老龄化认识。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协助老年人的社会风气。 青青年组织、和幼儿园应当对青青年和儿童进展敬老、养老、助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 播送、电影、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反映老年人的生活,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为老年人效劳。 第八条 国家注重和支持老龄科学研究,建立老龄事业、老龄工作和老年人情况统计调查和发布制度。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敬老、养老、助老成绩明显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以及参与社会开展做出突出奉献的老年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十条 国家鼓舞老年人自尊、自信、自立、自强。 老年人应当遵纪守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十一条 每年农历九月初九为老年节。 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二条 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根底,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1 禁止对老年人施行家庭暴力。 第十三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别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当照料责任;不能亲身照料的,能够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别人或者养老机构照料。 第十五条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第十六条 赡养人有义务耕种或者委托别人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家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第十七条 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无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应当经常探望或者征询候老年人。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第十八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回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当力不能及的劳动。 第十九条 赡养人之间能够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同意。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背法律有关赡养义务的规定。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监视协议的履行。第二十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预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预,不得以骗取、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进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 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与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抢夺、转移、藏匿或者损毁应当由老年人继承或者接受赠与的财产。 老年人以遗言处分财产,应当为生活困难的老年配偶保存必要的份额。第二十二条 老年人与配偶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由兄、姊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才能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姊有扶养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 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应当催促其履行。 第二十四条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才能的老年人,能够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本人关系亲密、愿意承当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本人的监护人和监护监视人。 2 无民事行为才能或者限制民事行为才能的老年人没有监护人的,参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为其确定监护人。 监护人自老年人丧失或者局部丧失民事行为才能时,依法承当监护责任。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损害老年人权益的,监护监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健全家庭养老支持政策,鼓舞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为老年人随配偶或者赡养人迁徙提供条件,为家庭成员照料老年人提供协助。 第三章 社会保障 第二十六条 国家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提高老年人保障水平。第二十七条 国家建立根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根本生活。国家鼓舞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建立补充养老保险。 鼓舞个人参加储蓄性养老保险。 第二十八条 国家建立根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根本医疗需要。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参加根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局部,由政府给予补贴。 国家鼓舞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开展老年人商业健康保险。 有关部门制定医疗保险方法,应当对老年人给予照顾。 第二十九条 国家逐步建立长期护理保障制度。鼓舞、引导商业保险公司开展长期护理保险业务。 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 对无劳动才能、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才能或者扶养才能的老年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供养或者其他救助。对漂泊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由地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救助。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施行廉租房、公租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或者进展危旧房屋改造时,应当优先照顾符合条件的老年人。 第三十二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依照经济社会开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 国家鼓舞地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 农村能够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局部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 第三十三条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医疗待遇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有关机构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养老金,不得克扣、拖欠或者挪用。 国家依照经济开展以及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等情况,适时提高养老保障水平。 人民法院依法冻结、划拨老年人的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老年人的财产时,应当保存老年人生活必需费用和生活必需品。 第三十四条 国家鼓舞慈善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对老年人提供物质协助和效劳。 3 第三十五条 老年人能够与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养老机构等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或者其他扶助协议。 按照遗赠扶养协议,负有扶养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承当该老年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第四章 社会效劳 第三十六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根底、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效劳体系。 第三十七条 地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舞、支持专业效劳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住在家中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征询等多种方式的效劳。 有条件的地点能够为家庭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效劳补贴。 第三十八条 地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开展社区效劳,将养老效劳设备纳入社区配套建立规划,逐步建立习惯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效劳、文化体育活动、疾病护理与康复等效劳设备和网点。 发扬邻里互助的传统,倡导邻里间关心、协助有困难的老年人,倡导老年人互助效劳。 鼓舞和支持志愿者为老年人效劳。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经济开展水平和老年人效劳需求,逐步增加对养老效劳的投入。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财政、税费、土地、融资等方面采取措施,鼓舞、扶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以新建、改建、租赁等方式兴办养老效劳设备。 第四十条 地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老年人口比例及分布情况,将养老效劳设备建立纳入城乡规划,统筹安排养老效劳设备建立用地及所需物资。 非营利性养老效劳设备用地,能够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养老效劳设备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处。 第四十一条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孤寡老年人以及低收入的失能、高龄等困难老年人的效劳需求。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养老效劳设备建立、养老效劳质量和养老效劳职业等标准,建立健全养老机构分类治理和养老效劳评估制度。 第四十三条 设立为老年人提供住宿照料效劳的养老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本人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与效劳内容和规模相习惯的资金; 〔三〕有符合相关资历条件的治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效劳人员; 〔四〕有根本的生活用房、设备设备和活动场地;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法修订施行前设立的养老机构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进展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按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四条 为老年人提供住宿照料效劳的养老机构获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立许可后,依法进展登记。 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视和治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施行监视。 第四十五条 养老机构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并妥善安臵收住的老年人。 第四十六条 国家建立健全养老效劳人才培养、使用、评价和鼓舞制度,依法标准用工,促进从业人员劳动酬劳合理增长,开展专职、兼职和志愿者相结合的养老效劳队伍。 国家鼓舞高等、中等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设臵相关专业或者培训工程,培养养老效劳专业人才。 第四十七条 养老机构应当与接受效劳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养老效劳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害老年人的权益。 第四十八条 国家鼓舞、引导养老机构投保意外责任保险,鼓舞商业保险公司承保意外责任保险。 第四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将老年医疗卫生效劳纳入城乡医疗卫生效劳规划,将老年人健康治理和常见病预防等纳入国家根本公共卫生效劳工程,保障老年人依法享受根本公共卫生效劳。 国家鼓舞和支持医疗机构开设针对老年病的专科或者门诊,为老年人提供医疗效劳。 城乡医疗卫活力构应当加强老年人的健康效劳和疾病防治工作。 第五十条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老年医学的研究和人才培养,提高老年病的预防、治疗、科研水平,促进老年病的早期觉察、诊断和治疗。 开展各种方式的健康,普及老年保健知识,加强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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