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7页食品召回管理制度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平安监管,防止和减少不平安食品的危害,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平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平安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食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不平安食品,是指有证据证明对人体健康已经或可能造成危害的食品,包括:(一)已经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二)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三)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份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或标识不全、不明确的食品;(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平安食品。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召回,是指食品生产者按照规定程序,对由其生产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类别的不平安食品,通过换货、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食品平安危害的活动。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职权范围内统一组织、协调全国食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监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组织开展食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监部门组织建立食品召回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为食品平安危害调查和食品平安危害评估提供技术支持。第七条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加强食品召回管理信息化建设,组织建立食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统,统一收集、分析与处理有关食第2页共7页品召回信息。地方各级质监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者建立质量平安档案,负责收集、分析与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食品平安危害和食品召回信息并逐级上报。第八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平安档案和相关管理制度,应当准确记录并保存生产环节中的原辅料采购、生产加工、储运、销售以及产品标识等信息,保存消费者投诉、食源性疾病事故、食品污染事故记录,以及食品危害纠纷信息等档案。第九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向所在地的省级或市级质监部门及时报告所有相关的食品平安危害信息,包括消费者投诉、食品平安危害事件等,不得隐瞒或虚报其生产的食品危害人体健康的事实。第二章食品平安危害调查和评估第十条判定食品是否属于不平安食品,应当进行食品平安危害调查和食品平安危害评估。第十一条食品平安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