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现状及启示药品不良反应(简称ADR)监测工作作为药品监督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反映一个国家医药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也是人类进步和社会发展的标志。对国际上一些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ADR监测工作的历史和现状的研究,将会给我国的相关工作带来有益的借鉴和启发。本文拟对国际上ADR监测工作的一些情况进行简要分析和讨论。1世界各国ADR监测的一般情况20世纪60年代的反应停事件,促使各国纷纷进一步完善药品管理法规,并加快了对ADR信息收集系统的建立。最早有美国、英国、瑞典、澳大利亚、加拿大、捷克、斯洛伐克、爱尔兰、荷兰、新西兰、西德等率先建立起ADR报告制度。在此基础上,成立了WHO药品监测合作计划以及其他国际监测体系。组织机构ADR监测是政府部门的重要职责。目前有些国家将监测机构直接设在政府部门内,也有许多国家将具体技术工作设在非政府机构。例如,新西兰、南非、巴基斯坦。南斯拉夫、克罗地亚等国设在医科大学或其附属医院,德国、波兰、捷克、斯洛伐克、印度、罗马尼亚、越南等国则设在药品检验及研究机构。管理模式目前多数国家采取中央集中管理模式,但也有越来越多的国家采取分散管理方式。多数国家对卫生专业人员主要采用自愿报告方式,一些国家则是强制性报告。约有10个国家,如法国、德国、奥地利、西班牙、瑞典、挪威、葡萄牙、匈牙利等,规定医师必须报告所发现的可疑严重ADR病例。多数国家对制药企业要求强制性报告。一般对新的、严重的ADR要求限时快速报告,对一般ADR要求定期汇总报告。约25个国家,如美国、日本和欧盟国家,规定向政府报告所发现的ADR是制药企业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报告来源可分成以下几种类型:①主要从医院和门诊医师直接获得报告的国家:澳大利亚、法国、爱尔兰、荷兰、新西兰、北欧、西班牙、泰国、英国等。②主要从制药企业获得ADR信息的国家:德国、意大利、美国等。③主要从住院医师获得ADR信息的国家:日本、印度、罗马尼亚、保加利亚等。一些国家还接受来自药师、护士和消费者的报告。报告范围多数国家对新药要求报告所有ADR,对老药则仅要求报告严重的、新的以及发生率增加的ADR。为此,一些国家明确列出需要密切监测的新药品种。例如,英国将这样的产品在国家处方集中标以黑三角,同时建议生产企业在药品说明书和广告中申明。新西兰和爱尔兰则选择一些品种列入重点报告计划中。报告要求快速报告约18个国家规定,严重的、新的ADR必须在指定时间内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