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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华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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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华 航空 旅客 意外 伤害 保险
国华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国华寿发[2009]77号,2009年8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u 关于本保险合同 1.1 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1.2 投保范围 凡持有效机票乘坐客运民航班机,且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者均可投保本保险。 1.3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被保险人办理保险手续且支付保险费并持本合同约定航班班机的有效机票到达机场通过安全检查时开始。 v 本合同保障责任 2.1 保险期间 (一)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办理保险手续、支付保险费并持本合同约定航班班机的有效机票到达机场通过安全检查时起,至被保险人到达所持机票载明的目的港走出所乘航班班机的舱门时止。 (二)被保险人改成等效航班(见7.1)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乘等效航班班机通过安全检查时起,至被保险人抵达所持机票载明的目的港走出所乘等效航班班机的舱门时止。 2.2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各项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2.3 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在投保基本部分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与本公司约定选择投保可选部分,所选择的内容以在保险单中载明的为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基本部分 (一)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见7.2),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 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中所列的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该表所列的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如在第180日被保险人的治疗期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按第180日对被保险人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的结果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本公司给付各对应项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需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注: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本合同有效期内,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和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合同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次给付金额达到本合同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意外伤害身故和意外伤害残疾两项保险责任终止。 可选部分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医疗机构(见7.3)进行治疗的,本公司就被保险人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合理医疗费用的,本公司均按上述约定分别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以本合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合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本公司在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给付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已经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取得补偿,本公司给付的金额以该被保险人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补偿后的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在中国的港、澳、台地区或国外进行治疗的,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合理医疗费用按国内当地相同治疗的平均水平确定。 2.4 责任免除 因以下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酗酒(见7.4)、殴斗、服用、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7.5); (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8) 食物中毒、药物过敏; (9) 被保险人分娩、流产、宫外孕、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10) 被保险人患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11) 在诊疗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见7.6); (12) 被保险人接受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牙科保健及康复治疗、非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整容手术; (13) 被保险人患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 (14) 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15) 被保险人乘坐非本合同约定的航班班机遭受意外伤害; (16) 被保险人通过安全检查后又离开机场遭受意外伤害。 w 保险费支付 3.1 保险费支付 投保人须在投保时一次性支付整个保险期间的保险费。 x 保险金申请和给付 4.1 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变更自本公司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之日起产生效力。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除另有约定外,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4.2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被保险人应在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的医疗机构就诊,若因急诊未在约定医疗机构就诊的,应在就诊后3日内通知本公司,并根据病情好转情况及时转入约定的医疗机构。若确需在非约定的医疗机构就诊的,应向本公司提出书面申请,本公司在接到申请后3日内给予答复,对于本公司同意在非约定的医疗机构就诊的,本公司按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4.3 保险金申请 (一)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本公司提供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见7.7);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 有关证明和资料。 (二)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残疾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本公司提供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本公司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程度鉴定书; (4)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 有关证明和资料。 (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医疗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本公司提供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材料(包括门急诊病历、住院病历或出院小结以及相关的检查报告); (4)医疗费用原始收据、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及医疗费用分割单; (5)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6)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 有关证明和资料。 4.4 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但因第三方责任或其他非本公司的责任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金额无法确定的除外。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4.5 失踪处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因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失踪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受益人确知其没有死亡的,受益人应于知道后30日内向本公司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依法确定。 4.6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y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5.1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被保险人因故不能乘坐本合同约定航班班机的,在本合同约定航班班机出发前,投保人可要求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未能乘坐本合同约定航班班机的证明; (3)投保人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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