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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学校
安全管理
条例
推荐
学校平安管理条例[推荐]
〔草案〕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平安管理,保护学生的人身平安,维护教育教学秩序,预防和处理学校平安事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的平安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学校平安应当贯彻以人为本、平安第
一、预防为主的原那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含XX县区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对学校的平安管理职责,创造良好的平安环境,保障学校平安。
政府应当建立教育、公安、住房建设、卫生、市场监管、药品监管及其他相关部门参加的学校平安管理协作机制。
第五条XX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教育部门〕主管学校的平安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学校平安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指导、协调和监督学校的平安工作;
〔三〕依法查处违反学校平安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四〕负责编制学校平安教育工作规划;
〔五〕负责编制教职员工学生平安行为指引。
各区〔含XX县区管理机构〕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教育部门〕依管理权限主管辖区内学校的平安管理工作。
中等职业学校的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学校的平安管理工作。第六条公安机关对学校平安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治理学校周边治安,维护学校治安平安;
〔二〕协助处理学校突发平安事件;
〔三〕对学校及周边消防平安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四〕维护学校周边道路交通平安秩序。
第七条住房建设行政部门对学校平安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学校建筑及相关设施建造的工程质量平安进行监督检查;
〔二〕检查催促学校定期检验、维修和更新学校相关建筑设施、设备。
第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平安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学校卫生防疫和保健工作进行检查、指导,监督学校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
〔二〕定期对学校生活饮用水和游泳池的卫生平安进行检查监督。
第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学校平安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学校周边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定期对学校特种设备及相关设施的平安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234第二十六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教学所用的辐射材料、化学药品、生物制剂、器具和有毒有害废物建立专项管理制度。
教学所用的辐射材料、化学药品、生物制剂、器具等应当有明显标识,存放于平安地点,指定专人保管。对其产生的有毒有害废弃物统一收集、分类贮存,并交由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运输、处理和处置。
第二十七条学校区域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平安警示牌、指示牌和应急照明装置等平安防护措施;对于容易发生碰撞、滑倒等意外的场所,应当设置平安警示牌并采取相应的平安防护措施。
第二十八条学校区域内的锅炉等特种设备、特殊训练场地、器械等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建立专项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学校可配备校车或者由符合条件的校车效劳提供者提供校车效劳。
使用校车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取得许可,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效劳。校车标牌不得转让,不得挪用于其他车辆。
市教育行政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市校车平安联合管理机制,并制定校车平安管理具体规定。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校车使用许可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的意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
-6经允许进入学校区域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道路和限定的速度行驶,并在指定的地点停放。
第三十五条学生应当到校而未到校的,学校应当按照监护人提供的联系方式及时通知学生监护人,监护人应当及时履行监护职责。
第三十六条学生需要提前离校的,应当说明理由,经监护人同意,并有班主任或者校长指定人员的签名。
学校应当建立小学四年级以下学生的上下学交接制度,安排专人看管晚离学校的四年级以下学生,学生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做好学生上下学交接。
第三十七条除以下情形外,在七时至十八时时间段内,学校应当允许本校学生留校或者入校:
〔一〕法定节假日;
〔二〕市教育部门作出防疫、平安防范等安排;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按照前款规定,学生在非教育教学时间段内留校或者入校的,应当遵守有关管理规定。具体管理方法由市教育部门制定。
第三十八条学生在校期间,学校应当确保学习或者住宿区域通道畅通,不得封堵平安出口。
夜间关闭校门前,学校保卫人员应当巡查学校,确保学校平安。
第三十九条学校组织文艺、体育、庆典等大型活动,应当申明纪律,采取必要的平安防护措施,明确规定进出活动场所的顺序,并指派专人维持秩序。
-891011府举办的学校的校长给予行政处分;对存在重大平安隐患的学校,由教育部门责令停办。
学校未按照规定履行平安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造成重、特大伤亡事故的,对政府举办的学校的校长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给予撤职、开除公职处分,民办学校或者合作举办的学校的举办人、学校平安责任人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八条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对学生的平安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的,不承当赔偿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九条侮辱、殴打学生、教职员工,干扰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那么
第六十条招收全日制学生的其他教育机构,面向青少年的培训机构以及从事学前教育的幼儿园的平安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六十一条学校区域是指学校红线内区域;学校周边区域是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应当保持的平安距离,没有规定的,指距离学校红线一百米以内的区域。
第六十二条XX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本条例制定实施细那么。
第六十三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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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学校平安管理条例学校平安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保障学校及其周边环境平安,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保护学生、教职员工的人身平安,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举办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高等学校、中等专业〔技术〕学校、中小学〔含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根本原那么〕学校平安管理应遵循“平安第一,防范为主〞的原那么。
第四条〔平安教育〕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平安教育。设置平安教育课程,增强平安防范意识,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每学期至少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一次集中的平安教育。
第五条〔平安管理岗位责任制〕学校实行平安管理岗位责任制,制定平安管理规章制度,落实平安管理工作。
第六条〔责任部门〕市、区学校的行政主管部门是学校平安管理的责任部门。
市教育行政部门对全市学校平安工作实行指导和监督。
区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辖区内所属学校平安工作实施具体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相关行政部门的管理〕市、区各级公安、交通、卫生、文化、环保、工商、城市管理等行政部门和镇〔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在各自法定职权范围内负责校园和周边环境的平安管理,为学校平安创造良好环境。
第二章校园平安管理
第八条〔学校和校长责任〕学校负有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校长是学校平安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学校平安工作的组织和管理,负责对学生和教职员工进行平安教育,实施平安管理岗位责任制。
第九条〔平安保卫人员〕学校应建立专门的平安保卫机构,配备专门的平安保卫人员,设立平安值班 ,建立平安值班制度,做好平安保卫工作。学校专职平安保卫人员享受公安人员待遇。
高等学校设保卫处,建立校卫队,并配备相应的装备。保卫处负责校园内的治安、交通、消防等平安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轻微治安案件、交通违章案件、消防隐患或轻微火情作出及时处理。
中等学校设保卫科,并配备相应的装备。保卫科负责校园内的治安、交通、消防等平安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轻微治安案件、交通违章案件、消防隐患或轻微火情作出及时处理。
小学校设专职平安保卫人员,并配备相应的装备。保卫人员负责校园内的治安、交通、消防等平安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轻微治安案件、交通违章案件、消防隐患或轻微火情作出及时处理。
第十条〔校园治安〕学校实行门卫制度。学校保卫人员有权对进入学校的人员进行检查,非学校人员和非学校机动车未经许可不得进入校园。经允许进入学校的车辆必须按规定的道路和限定的速度行驶,并按指定的地点停放。任何机动车辆不得进入教学区。
任何人不得在学校内打架斗殴、寻衅闹事,不得将非教学所需的易燃、易爆、危险、有毒物品或受治安管制的刀具、凶器带进学校。
第十一条〔学校设施平安〕学校的校舍、活动场所、教育设备设施、用具、生活效劳设施和交通工具,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平安标准和卫生标准,并建立健全学校平安卫生保障制度。
教学所用的化学药品、危险品必须存放在平安地点,有专人保管,有严格的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饮食卫生平安〕学校向学生和教职员工提供的食品、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平安标准,并经法定检验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教育教学活动平安〕学校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或校外活动,应根据活动的特点,对学生进行平安教育,增强学生平安识别能力和平安防范能力,并采取相应有效措施预防和消除可能造成平安事故的隐患,确保学生平安。
第十四条〔劳动、社会实践活动平安〕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应当符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状况,并提供必要的平安保护措施。
第三章学校周边环境平安管理
第十五条〔政府和相关部门责任〕市政府负责协调和监督相关行政部门维护学校周边环境平安。
第十六条〔治安、消防部门责任〕公安机关必须加强学校周边环境的治安管理,及时制止、查处学校周边违法犯罪活动。在学生上学或放学时段加强巡逻,维护秩序,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学生的违法犯罪案件发生。
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将学校列为重点消防单位,定期对学校进行消防平安检查,严格防范和杜绝火情。
第十七条〔交通部门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必须在学校门口或附近路口设置学校标志、禁停标志、交通指挥灯、人行斑马线和机动车限速等必要交通平安标志,保障学生交通平安。
第十八条〔文化部门责任〕学校周边二百米半径范围内不得设立营业性歌舞厅、电子游戏场所、桌球、网吧,以及学生不宜进入的其他场所。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对在上述范围内已设立的相关场所进行清理,限期停业或搬迁。
工商、城管部门必须对学校周边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或生活秩序的无证商贩、乱摆卖进行及时清理。
第十九条〔环保部门责任〕学校红线外五百米以内,不得建有严重排污、排废气、排粉尘或噪音超过五十米六十分贝的企业。环保主管部门应当对上述范围内造成污染的企业限期整顿或限期搬迁。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