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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XX省人民警察巡察暂行规定新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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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XX 人民警察 巡察 暂行规定 新编
XX省人民警察巡察暂行规定范文 【发布单位】 81211【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1996-01-29【生效日期】 1996-01-29【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XX市人民警察巡察暂行规定 (1996年1月29日XX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第一条为了维护城市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整洁,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平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淮南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市区人民警察巡察区域。 第三条第三条市公安局是我市人民警察巡察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公安局设立巡逻警察支队,具体负责市区主干道、广场、车站、码头、立交桥及繁华地段的巡察工作。 第四条第四条执行巡察任务的人民警察(以下简称巡警)采取以徒步为主,自行车、机动车相结合的巡察方式,实行警区岗位责任制,履行本规定赋予的职责。 第五条第五条巡察工作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纠正违章与制止违法行为相结合的原那么。 执法方式以当场处分的简易程序为主,对不适用当场处分或者超出本规定职责范围和处分权限的,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巡警在综合执法时,遇有职责交叉的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在场,应当以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为主。 第六条第六条巡警在执勤时应当身着警服、佩戴巡警标志。并做到警容严整、恪尽职守、文明执勤、依法办事,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七条第七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应当支持和配合巡警的巡察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巡警依法执行职务。 第二章巡警职责和职权 第八条第八条巡警职责: (一)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二)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三)协助维护市容环境整洁和市政公用设施完好; (四)协助维护经营管理秩序; (五)参与处理紧急治安事件、灾害事故和救援工作; (六)接受公民报警,为群众提供救助效劳; (七)劝解、制止在公共场所发生的民间纠纷; (八)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由人民警察执行的其他任务。 第九条第九条对现行犯罪人员、重大犯罪嫌疑人或者在逃的案犯,可以依法先行拘留或者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第十条第十条对可能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可以当场盘问、检查,发现确有嫌疑或身份不明的,应当就近移送公安机关。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遇有拒捕、袭警、抢夺武器、行凶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或者警械。 对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突发事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行制止或驱散,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或者予以拘留。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巡警在追捕、救护、抢险等紧急情况下,经出示证件,可以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交通、通信工具,使用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对可能危害公共平安或者他人人身平安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带至附近的公安机关予以处置。 对处在醉酒状态,可能危害他人或者本人平安的人员,可以移送附近的公安机关约束到酒醒。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巡警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 第三章监督与处分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有以下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分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结伙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 (二)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成心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法煽动扰乱社会秩序的; (三)谎报险情、制造混乱的; (四)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 (五)倒卖车票、船票、文体活动入场券及其他票证的; (六)胁迫他人或者诱骗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表演恐怖、残忍节目,摧残其身心健康的; (七)利用封建迷信手段,扰乱社会秩序或者骗取财物的; (八)非法贩卖、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的; (九)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有其他违反枪支管理规定行为的; (十)违反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一)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有以下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分的,处1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200元以下罚款: (一)偷窃、骗取、哄抢少量公私财物的; (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 (三)成心损坏公私财物的。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处15日以下拘留,可单处或者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一)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二)出售、出租、传播淫画、淫秽录像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二)驾驶无牌无证机动车的; (三)违反有关规定阻碍交通,不听人民警察指挥的; (四)无理拦车、强行登车、扒车、追车或抛物击车,不听劝阻的; (五)指使、强迫车辆驾驶人员违反交通规那么的。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处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不按规定随意停车的; (二)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标志、标线和信号指示的; (三)在公安机关明令禁止通行的时间、道路上强行驾车的; (四)驾驶和乘坐摩托车不戴平安头盔的。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处2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非机动车走机动车道或人行道; (二)违反规定骑自行车带人的; (三)乘车人向车外投掷杂物,有碍市容环境卫生、交通或他人平安的; (四)骑坐、跨越交通隔离设施,不听劝阻的; (五)折损花卉、刻划树木或践踏绿地、花坛的。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各种车辆所载货物散落、飞扬、泄漏的,对车辆驾驶员处50元以下罚款,责令其立即清扫洁净并采取防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未经批准占用道路设摊经营,予以取缔,并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处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并责令其恢复原状: (一)成心损毁、撤除或擅自迁移电力、邮电、环卫等公用设施的; (二)擅自设置、移动、损毁路名牌、交通标志、标线、隔离护栏等交通平安设施的。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在道路施工作业时,未采取平安保护和环境卫生保护措施,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20230元至2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有以下 (一)、 (二)项行为之一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50元以下罚款;有 (三)项行为的,责令其恢复原状,并处200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占用道路设立停车场、点或搭棚、盖房、堆物的; (二)虽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占用道路,但擅自扩大占道面积的; (三)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挖掘道路的。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元至20230元的罚款: (一)沿街设置的霓虹灯、招牌、画廊、广告栏、遮阳棚等未保持整洁、完好的; (二)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雕塑及其他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和擅自张挂、张贴广告和宣传品的; (三)在主干道路、广场以及路牌、桥梁栏杆、供电通信杆线、行道树上晾晒衣物的。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乱倒垃圾和污水等污染环境卫生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和清洁污染面。行为人是居民的,并处50元以下罚款;是单位的,并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埋压、圈占或者损毁消火栓及其他消防设施的,应责令其恢复原状,并处2023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非法贩卖、使用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的,处1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的,没收其全部烟花爆竹和非法所得,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分。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经批准堆放物品,未做好场地周围保洁工作,污染周围环境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50元以上2023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从重处分。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违反规定使用高音喇叭,影响他人工作或休息的和机动车辆在禁鸣路段鸣喇叭的,应当责令其立即改正,不听制止的,处5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非残疾人驾驶残疾人专用车的,或违反规定使用残疾人专用车从事经营活动的,处2023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其非法所得和扣留车辆。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违反规定携犬进入公共场所的,对携犬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四章处分程序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本规定处分拘留、200元以上罚款、没收财物,由巡警支队裁决;处200元以下罚款,扣留财物的,由巡警大队裁决;处警告、50元以下罚款,被处分人成认违法事实的,由巡警当场处分。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巡警依据本规定责令行为人立即改正的,可以口头宣告,也可以书面告之。 依据本规定对行为人作出行政处分及行政强制措施的,均须出具市公安局统一印制的裁决书。 巡警部门或巡警对当事人给予处分,应当告知当事人处分的法律、法规依据及复议权。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收缴罚款和没收财物应当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制作的收据,罚款收入上缴市财政。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对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后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作出裁决,不服上一级公安机关复议裁决的,可以在接到复议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巡警在执行本规定时,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或者打骂、虐待、侮辱、敲诈被处分人的,由上级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那么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本规定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第四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10页 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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