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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促进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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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促进 工业 发展 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
促进工业进展专项资金管理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方法(政发(2023)25号)、市市级工业暨中小企业进展专项资金管理方法(渭财发(2023)210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县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方法的通知(白政发(2023)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一条目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实施工业倍增规划加快促进县经济高质量进展的意见,发挥县级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加快建设工业强县,促进工业企业转型升级,扶持企业做优做强,县政府设立县工业进展专项资金2023万元(含促进外贸进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其次条使用原那么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符合中省市县产业政策,遵循绩效优先、创新引领、突出重点、统筹管理、公开透亮     ,实行预算管理、总量把握、择优扶持的原那么。 第三条管理职责 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局会同工信局、商务、统计等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县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审核、支配及下达资金。协作工信局、商务局、统计局等部门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开展项目评审、下达项目规划。 县工信局、商务局、统计局等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确定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会同财政局制定印发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征集申报与审核评审,编制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对项目实施状况进行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具体担当资金真实申报、合规使用和有效管理的责任,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其次章资金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支持对象和范围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一是在本县注册、纳税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符合本县产业进展政策、具有较大社会奉献的工业企业,企业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财务制度健全,具有担当项目建设的相应力量;二是支持为工业企业效劳的相关单位。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主要包括: 落实县关于实施工业倍增规划加快经济高质量进展的意见,支持企业创新、技术改造、强化产业配套、鼓舞招商引资、推动产业结构优化调整、扶持中小企业效劳体系建设、培育示范试点、做强食品工业和轻工业以及考核嘉奖等。县委、县政府确定的推开工业和信息化进展重点工作及其他促进工业企业进展等支持事项。 第五条专项资金实行“一事一议〞方式确定支持企业进展和工业项目建设额度,进行事后奖补。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已通过其他途径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本专项资金不再重复支持。 第六条具体奖补条款适用以下情形。 (一)企业投资嘉奖 1.支持新引进工业项目。对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达3000万元(含)以上且建设期不超过2年的重大工业投资项目,竣工投产后,依据设备投资额15%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获得土地本钱较高的新引进工业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政策赐予嘉奖,对县域内新建工业企业(属企业自建)实际投资额在500万元、1000万元、2023万元以上,且已纳入统计库的工业企业分别予以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嘉奖。 2.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对列入市级工业项目库且固定资产投资达1000万元(含)以上重大技术改造项目,依据设备投资额10%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列入县级工业项目库,固定资产投资达500万元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省市级“专精特新〞企业围绕其主导产品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额500万元以上项目、省级产业集群专业镇内企业围绕其产业集群转型升级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额500万元以上项目,依据设备投资额15%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支持绿色清洁化生产。对完成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评定并到达C级要求的企业赐予10万元补助,绩效分级评定到达B级的企业赐予20万元补助,绩效分级评定到达A级的企业赐予30万元补助。 (二)企业进展嘉奖 1.对首次年工业产值到达3000万元、2亿元、3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分别嘉奖企业10万元、20万元、30万元。 2.支持工业企业产值提升。对当年产值在1000万元以上,产值增速高于全县规上工业产值增速,依据社会奉献和企业产值评出A(产值较上年增长25%以上)、B产值较上年增长50%以上)、C(产值较上年增长100%以上)三档工业企业,分别嘉奖3万元、5万元、10万元。 3.对入驻高新区的工业企业,加大亩均效益嘉奖,依据高新区高新技术和工业产业类企业(项目)嘉奖支持方法制定的标准执行。 4.首次新进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当年嘉奖5万元,自入规其次年起年产值增速到达或超过全县规上工业产值增速的,连续嘉奖两年,每年2万元。部门、镇(办)每培育成功一户入规企业,嘉奖责任单位3万元。 5.经省工信厅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对县内研制或使用企业,分别按首台(套)售价的15%赐予补助,最高50万元。 6.当年获得中国著名商标的企业,嘉奖15万元;当年获得省级商标品牌示范企业、名牌产品的企业嘉奖5万元。当年获得市级名牌产品的企业嘉奖3万元。鼓舞企业办理商标权质押贷款,当年每办理一件嘉奖2万元。 7.经县级以上相关部门或第三方机构评出的当年获得平安生产标准化一级、二级、三级资格的工业企业,分别嘉奖6万元、4万元、2万元。 8.对个体工商户、小作坊、合伙企业等成功转型并稳定经营的工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到达500万元以上的,嘉奖5万元创业补贴。 (三)企业经营嘉奖 1.担保费补助:企业通过省、市、县国有政策性担保机构进行融资担保且用途为工业加工制造的,待担保债务解除后,赐予担保费50%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会展补助:对本县企业参与县政府组织的国家级、省级工业及工业产品展会,分别赐予参会企业展位费50%、40%的补助。对免展位费的展会,赐予参会企业3000元的一次性参会补助。 3.企业协同进展嘉奖:鼓舞电子信息、矿用装备、食品加工、轻工等装备制造行业企业相互协作配套,对“产品协作配套〞龙头企业依据当年县内新增选购额的3%赐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创业创新和平台建设嘉奖(在上级嘉奖根底上可重复嘉奖) 1.首次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标准化示范企业分别嘉奖20万元、10万元。对以上认定类企业按管理年限通过复评(复核)的再分别嘉奖10万元、5万元。 2.首次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效劳型制造示范企业(或示范平台)分别嘉奖20万元、10万元。 3.首次认定为国家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嘉奖20万元;国家级、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中小企业公共效劳示范平台分别嘉奖20万元、10万元。 4.首次认定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嘉奖20万元;省级“专精特新〞企业、市级“专精特新〞企业分别嘉奖10万元、5万元。首次认定的省级成长型小微企业嘉奖10万元,按管理年限通过复评(复核)的再嘉奖5万元。 5.当年通过省级鉴定的新产品,每个新产品嘉奖3万元。 (五)企业科技创新嘉奖(在上级嘉奖根底上可重复嘉奖) 1.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年销售收入达500万元及以上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购置用于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原值10万元及以上),按其年度实际支出额不超过15%予以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此项政策与省、市科技创新鼓励政策保持连接) 2.开展重大技术攻关。对获得省科技奖一、二、三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嘉奖10万元、5万元、3万元。 3.培育进展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认定、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分别嘉奖企业研发团队10万元,5万元。 4.支持产学研合作。对企业与高校、大院大所开展产学研合作的,且实际发生额20万元(含)以上的,依据实际支付额赐予10%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5.支持创新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省、市技术创新中心,分别嘉奖50万元、5万元。 6.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创新效劳。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嘉奖50万元、15万元。对获得国家、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备案的,分别嘉奖25万元、10万元、5万元。 (六)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嘉奖 接受认定奖补方式,支持金额原那么上不超过项目支持内容所需金额的70%,单个企业累计支持金额原那么上不超过20万元。 1.境外展览会项目。支持内容:展位费(不超过2个展位的场租、根本展台、桌椅和照明);公共布展费;大型展品海外运杂费;展会期间的不超过两个参展人员的费用(来回交通费,按国家相关标准支持人员境外三项费用,补助天数不超过展会天数+布展2天撤展1天)。全部申报企业在境外参展前必需经主管部门备案同意。 2.境外商标注册项目。支持境外注册产品商标的注册费用;不支持商标注册代理机构收取的代理费。 3.境外专利申请项目。境外专利申请前期考察费;境外专利申请相关申报、核准费。 第七条中小企业效劳体系建设相关嘉奖 每年支配确定额度专项资金,由县工信、发改、商务、农业农村、统计等部门依据国家年度相关政策导向,依据县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用于对组织项目编报、企业管理、市场营销、科技推广、统计根底(含“五上〞企业各项嘉奖)等相关业务培训。 第三章项目资金预算下达和申报审核 第八条预算编制和批复下达 专项资金预算支配,由工信局等部门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县财政局审核并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定。专项资金预算经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后,由县财政局依据有关规定要求下达预算。 专项资金需要用于其他支持工业企业进展项目或嘉奖事项时,由县工信局等部门商县财政局提出资金使用意见,按程序报请县政府审定。 第九条申报审核 县工信局等部门依据我县产业进展相关规划、政策导向和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规划,结合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会同县财政局编制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公开征集项目。 项目单位依据自愿申请原那么,依据项目申报指南相关要求,向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局提交申请报告和项目资料。 县工信局、财政局及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完善和标准的项目申报审核及推举程序,公开、公正、公正地组织项目申报,对申报项目审核和实地核查,对项目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结合实际将符合市级申报条件的项目推举至市工信局和市财政局。 第十条规划下达和资金拨付 县工信局、财政局及行业主管部门应依据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要求,抓好专项资金项目规划落实、资金拨付。 专项资金拨付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属于政府选购范围的,应依据政府选购管理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项目单位收到资金后,应依据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严格依据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工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清理退出和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清理退出 县财政局会同工信局等部门建立专项资金清理退出机制,对专项资金实行定期评估和清理,依据评估结果做好撤销专项、调整规模、整合资金、连续执行等处理。 第十二条责任追究 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对于截留、挤占、挪用、骗取专项资金等违规行为,除责令将资金归复原渠道或由工信局会同财政局全部收回外,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将项目单位纳入失信名单,不再赐予财政资金支持。 第五章附那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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