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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宏信大药房有限公司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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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 宏信大 药房 有限公司 章程
扬州宏信大药房有限公司章程 为建立本公司运行机制,确立和规范公司组织和行为准则,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特制订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公司名称为扬州宏信大药房有限公司 第二条:公司住所为扬州市江都区邵伯镇工业园区宏信龙物流园 第三条:公司股东姓名、证件号码: 江苏宏信超市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号:321000000049038 第四条:公司营业期限:营业期限为15 年,自 2014年4月20日至2029年4月 19日 第五条: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当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章 宗旨、经营范围 第六条:本公司的宗旨:顾客第一、质量第一 第七条:本公司的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无 一般经营项目:一类医药器材销售,药品销售。(限分支机构经营) 第三章 注册资本及出资 第八条: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 第九条:股东的名称、证件编号、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名称 证件编号 出资方式 出 资 额 (万元) 出资时间 江苏宏信超市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321000000049038 货币 200 2014.04.30 第十条:本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盖有公司印章的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公司登记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第十一条:公司备置股东名册。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1、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2、 股东的出资额 3、 出资证明编号 第十二条:公司股东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第十三条:股东依法转让其股权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十四条: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出资。 第四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 任免执行董事和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 审议批准执行的报告 4、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5、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 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8、 对公司合并、变更、分立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定; 9、 修改公司章程; 10、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股东应承担的义务: 1、 遵守公司章程 2、 按时足额缴纳出资额 3、 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4、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本公司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决定。 第十八条: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1、 执行股东的决定; 2、 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3、 知道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4、 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5、 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清算的方案; 6、 决定供公司内部常设机构的设置,决定分公司的设立; 7、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8、 拟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第十九条: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为三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第二十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职权见第十八条。 第二十一条:执行董事应当遵守《公司法》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股东决定,由执行董事兼任,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 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 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六章 监事 第二十三条:本公司设监事一名,监事由股东任命。监事保护公司股东利益,保护公司职工的利益。 第二十四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 检查公司财务; 2、 对执行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 当执行董事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制定董事予以纠正; 4、 公司法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执行董事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任期每届三年。监事任期届满,可连任。 第二十六条:监事应当遵守《公司法》的规定。 第七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二十七条:按《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执行,具体制度由股东决定。 第八章 劳动管理、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 第二十八条:按《公司法》及其法律、法规执行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方法 第二十九条: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解散: 1、 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时; 2、 股东决定解散; 3、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 人民法院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予以解散; 5、 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撤销; 6、 公司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 第三十条:公司依照前条第1项、第3项、第4项第5项规定解散的,应当由股东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破产的,按《公司法》执行清算。 第三十一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载表和财产清单; 2、 通知公告债权人; 3、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 清理债权、债务; 6、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8、 法律法规赋予清算组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清算组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3、 缴纳所欠税款; 4、 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三十三条: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人民法院确认,并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五条:公司中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的活动,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办理。 第三十六条:公司章程修改设计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到原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章程修改未设计登记事项的,应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公司的监事发生变动的,应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未尽事宜,由股东修订、补充。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解释权归股东。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本章程未作规定的按公司及其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条:本章程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以登记机关核定的内容为准。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经股东签名有效。股东、执行董事、监事不遵守本章程规定的,可提起法律诉讼予以解决。 股东 2014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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