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36页XX省方案生育新条例一、在第十七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七)项。修改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方案生育第二个子女:(一)经县级方案生育医学鉴定组织鉴定,报省辖市方案生育医学鉴定组织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二)经鉴定患不育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三)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或回本省定居的港、澳、台同胞身边只有一个子女的;(四)夫妻一方为六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烈士的独生子女的(五)夫妻一方连续从事XX县区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只有一个女孩,且继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的;(六)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七)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二、将第十八条第(一)项修改为。“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的〞。三、删除第二十七条。四、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经县级以上方案生育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确因方案生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免费治疗,所需经费由县级以上财政或政府购置的保险予以保障。治疗终结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视为出勤,发给工资、福利;是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生活困难的,由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给予照顾,并由当地人民政府酌情给予救济。〞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有关经济与社会开展政策,应当征求同级人口和方案生育部门的意见,做好相关政策与人口和方案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衔接,保证方案生育家庭优先优惠分享改革开展成果,并随着经济社会开展提高奖扶标准。〞第2页共36页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五条:“按照规定采取避孕措施的,分别享受以下待遇:(一)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二天,七天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二)结扎输精管,休息二十一天;(三)结扎输卵管,休息二十一天。休假期间,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视为出勤,发给工资、福利。城镇无业居民和农村居民接受上述手术的,由所在县(市、区)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从方案生育经费中给予补贴。〞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六条。“女职工符合人口与方案生育有关规定终止妊娠,按照职工生育保险有关规定休假和享受生育津贴。〞八、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修改为。“从发证之月起至子女满十八周岁止,奖给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每月奖励费二十元以上。〞将第(三)项修改为:“农村在调整责任田时,对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按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