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窝藏\包庇罪的立法弊端及其完善|我国立法体制的弊端:我国现行刑法关于窝藏、包庇罪的规定有明显弊端,主要表现在将该罪的犯罪主体规定为一般主体,此规定违背了法律的人道价值、违背了刑法的谦抑性原那么、违背了期待可能性理论、违背了我国的法律传统和当今世界的立法潮流。本文在对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合理借鉴的根底上,参照国外经验,提出了几点修改意见。关键词:窝藏;包庇罪;立法弊端;法律完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对该罪罪状进行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窝藏、包庇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人。也就是说,不管行为人与被窝藏、包庇的人有何种身份关系,只要其实施了窝藏、包庇行为,便构成此罪。一、现行刑法规定的弊端在我国这个极度重视纲常伦理的国家,这种规定的合理性令人质疑疑:(一)此规定违背了法律的人道价值。德国著名法学家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对于善法与恶法有个非常精辟的论述:“但凡・以背弃人类理性,漠视人的尊严、践踏人的权利为特征的法都是法下之法,法下之法是恶法,恶法非法也。〞在司法实践中,窝藏、包庇罪的犯罪主体多为前罪的知情人或关系人,其中配偶、亲属较为常见。我国一直都极其重视家族亲属伦理观念,在这种观念的影响下,当一个人犯罪时,其配偶和亲属一般都会尽力帮助其逃避法律的制裁,所谓的大义灭亲只是少数反常现象。然而,此规定过分过分强调国家本位,却无视了法律内在的人道价值,与人之本性背道而驰,可能导致人性扭曲、道德沦丧,造成更为严重的社会问题,不符合善法之治。(二)此规定违背了刑法的谦抑性原那么。关于刑法的谦抑性,陈兴良认为,“谦抑,是指缩减或压缩。刑法的谦抑性,是指立法者应当力求以最小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罚(而用其他替代措施),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犯罪。〞对其观点进行消化吸收,笔者认为,刑法谦抑性的内涵主要表现在其补充性和宽容性。所谓补充性是指刑法是其他法律的保护法,不到万不得已,不得动用。所谓宽容性是指,刑法的适用要有人道精神,争取用较宽的刑罚手段,获得最大的社会效益。具体言之,一种行为不能轻易的纳入刑法的调整范畴,其必须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且其他调整手段无法对其进行有效规制。配偶、亲属所实施的窝藏包庇行为,其目的在于保护亲人,这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