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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金融科技监管体系构建策略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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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金 科技 监管 体系 构建 策略 研究
金融科技监管体系构建策略研究 。金融科技实质是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对传统金融商业模式与效劳进行再改善与升级的过程,具有金融交易低本钱、高效率的优势。但由于目前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受到信息数据约束、监管本钱较高以及信息不对称等要素的影响,使得我国对金融科技监管严重滞后,无法与各种金融科技应用场景、应用业务和效劳进行匹配,致使金融科技风险不断累积和爆发。因此,建设我国金融科技监管体系迫在眉睫。本文首先从我国金融科技开展状况角度入手,根据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总结了我国金融科技监管体系框架及监管缺陷;其次,以金融科技监管强国英国为研究目标,重点分析了英国金融科技监管的政策及监管策略手段,并总结了适用于我国金融科技监管的经验启示;最后,在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框架之上,提出了我国金融科技监管体系建设的具体实现路径。 关键词:金融科技;监管科技;英国经验;监管沙盒 一、引言及文献综述 金融科技(financialtechnology)指利用技术驱动金融创新,其实质是利用新的技术对现有金融产品和效劳进行改造升级或者再创造。相比于传统金融而言,金融科技可以直接对现代金融模式和市场进行颠覆式创新,对提升传统金融运行效率、降低金融交易本钱及平衡各参与主体的利益冲突等均有重要影响。由于金融科技的众多优势,使其一经提出就受到全世界广泛关注。但是对于金融科技的界定,学术界尚没有达成统一共识。金融稳定理事会(fsf)将金融科技定义为新技术所带来的技能创新,可以从根本上改变传统金融业务产品、效劳、流程以及模式。廖岷(2023)从应用角度出发,认为金融科技是将互联网技术、云计算技术以及区块链技术等现代互联网信息化技术以及移动通讯技术等应用到金融领域的过程。因此,金融科技的本质仍是金融,它的开展逻辑和开展趋势仍然要遵循金融开展规律。陆岷峰和汪祖刚(2023)从创新角度出发,认为金融科技是将现代互联网信息技术与金融产业进行融合,利用技术优势对原有金融业务、模式及运作流程进行再创新的过程。例如,传统金融业务可以融入云计算技术实现对客户的个性化效劳。利用云计算的计算能力和空间动态存储特征可以在互联网网络中以更低的本钱获取信息,并根据足够的信息分析客户需求,最终提供给客户专有金融产品和效劳。虽然,不同部门以及不同学者对金融科技所涵盖的范围及定义存在差异,但是其核心要素都包括:创新、新技术、金融、效率等关键词。因此,金融科技其实就是将传统金融与现代互联网信息化相结合,并通过不同技术融合的网络协议规定实现金融科技的运作。在金融科技的帮助下,金融资源实现了高效配置,提升了资源的使用效率,对普惠金融开展具有积极推动作用。然而,金融科技的开展是把双刃剑,它在对传统金融进行再创新并提升金融运作效率的同时,也会带来更多的金融风险,甚至在互联网技术的网络传递效应的影响下,可以将个体的金融风险转变成系统性金融风险,对整体宏观经济开展及金融体系的稳定进行冲击(周仲飞,李敬伟,2023)。对此,英国政府将金融科技视为“破坏性金融〞(disruptivefinance),但凡通过金融科技创新传统金融的新业态模式统称为“替代性金融〞。因此,处于金融市场平安和国家经济稳定的考虑,英国及美国等金融科技强国只允许金融科技应用在传统金融领域的极小局部,而不能进行全面应用,以防止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金融科技之所以更加具有风险性,最重要原因在于金融科技存在“泛金融化〞特征,即金融科技拓展了传统金融可能边界,使得局部非金融机构及个人可以从事与传统金融机构相似的金融业务,降低金融产业准入门槛,并使得金融更加群众化与普遍化。而正是因为这些非传统金融机构主体不断涌入金融市场,才加剧了传统金融风险特征,对金融的稳定性造成了较大冲击。例如,在信用风险方面,非金融机构更加偏好风险,但是缺乏严谨的信贷预测模型和能力;在流动性风险方面,非金融机构缺乏二级市场的支撑,存在流动性缺乏问题;在风险预防及治理方面,非传统金融机构更容易引发“羊群效应〞,加剧市场的波动性。同时,大量的互联网信息技术应用在金融领域,还增添了网络风险,使传统金融不断遭受黑客的网络攻击。此外,互联网信息技术使非金融机构之间联系更加紧密,它们之间的信息传递更加频繁,金融业务交易频率更高,增加了金融市场波动性。因此,即使金融科技较传统金融而言,具有高效率、低本钱等优势,但是仍然不能无视金融科技所带来的金融风险,急需对其进行监管,即开展金融科技监管,建立金融科技监管体系势在必行。 二、我国金融科技监管开展历程及体系建设 1.我国金融科技监管开展历程。金融科技监管概念与金融科技概念相照应,它是在金融科技开展并应用之后的产物。有关金融科技监管的内涵,全社会及学术界有着不同的看法。其中,国外许多机构及学者将金融科技监管视为金融科技的子集,其原因在于金融科技监管也是利用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等新型互联网技术对金融领域进行监管,因此金融科技监管其实质是将金融科技应用在监管领域,是金融科技应用的一个延伸;而有的机构及学者那么不认为金融科技监管是金融科技的子集,其原因在于金融科技监管已经不单单只适用于金融领域,它也被广泛应用在环境保护、电子商务以及医疗教育等方面。但是,从我国金融科技监管实际开展状况来看,由于我国金融科技监管开展时间尚短,其理论根底和技术水平仍与世界强国存在差异,并且当前我国金融科技监管主要应用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因此,本文所讨论的金融科技监管是狭义的定义,主要指利用金融科技在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监管应用,研究的主体是互联网金融,研究的目标是实现互联网金融合规开展。我国金融科技开展大致经历三个阶段(图1),在不同阶段时期金融科技监管的主体、目标及技术手段均存在较大差异。尤其是在我国“互联网+〞开展战略实施以来,我国金融科技监管主体逐渐转移,由传统金融机构转向互联网金融企业再转向非金融机构。同时,金融科技的监管强度与目标也随着金融科技的应用程度而不断变化。例如在开展初期,金融科技监管主要是维护金融信息平安,随后是对互联网金融业务进行风险提示和投资人保护,直到目前的合规整治。具体而言:第一,金融科技监管开展初期的信息平安监管阶段。该时期的典型监管代表是对商业银行网络支付及信用卡支付的监管,此时金融科技的监管主体为以银行为代表的传统金融企业,监管目标为保证金融产业的信息平安;第二,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风险警示时期。该时期的金融科技监管较为温和,由于是在互联网金融开展初期,金融市场还未出现大规模的金融风险事件。因此,该阶段的金融科技监管主要针对网络诈骗、非法集资以及违规建立资金池等问题;第三,加强对互联网金融这类非金融机构主体的监管,监管力度也从放松性监管转变为严格的合规整治。随着互联网金融领域一系列监管和指导性政策文件的公布,我国对金融科技的监管逐步走向法制化道路。 2.我国金融科技监管国金融科技监管体系构成。当前,我国金融科技监管体系仍处于探索期,相关组成及模式仍在不断变化与完善。我国金融科技监管体系的监管原那么为开放性监管,主要通过政策措施对金融科技进行限制与标准。同时,监管部门也在与时俱进,通过技术创新不断改善自身监管工具,提升金融科技监管能力。因此,我国金融科技监管体系构成分为两局部,一局部是对互联网金融产业标准的开展,主要以出台方针政策形式来实现;另一局部那么是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手段,例如通过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及人工智能对网络平安及市场行为进行监管。在对互联网金融业态模式监管方面,由于我国实行的是分业监管模式。因此,有关互联网金融产业监管政策也是按照不同业态模式进行划分,具体政策体系如表1所示。然而,金融科技的开展并不能完全依靠政策标准,尽管不同互联网金融业态模式出台了许多合规性监管政策和策略,但是不同业务模式仍存在许多问题有待解决。例如:在第三方支付业态模式下,仍有许多欺诈行为出现,交易平安性有待提升;在区块链数字货币模式下,存在技术自身漏洞问题,因技术风险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巨大;在互联网保险业态模式下,新的互联网保险场景越来越多,但大局部场景都是博眼球、博出位,偏离了保险本质;在众筹业态模式下,众筹平台对信息有意隐藏、扭曲甚至操纵,存在较高的道德风险等。金融监管部门在监管工具与手段方面也随着金融科技的开展而不断改善。许多金融监管部门已经将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以及区块链技术应用到金融市场数据搜集、处理及分析,或者对网络平安及市场行为进行监控等。例如:第一,金融市场信息数据方面,大数据技术通过数据映射方式,帮助金融监管部门从不同渠道搜集数据,协助金融监管部门找出不同借贷平台的共同用户,进而迅速了解金融借贷市场的多头借贷情况及潜在高风险客户;第二,云计算那么可以从不同维度、类型及结构入手分析金融数据,进行金融数据标准化处理,实现金融数据信息共享。对于金融监管部门而言,云计算的弹性收缩特征可以帮助金融监管部门动态分配it资源,提升金融监管部门的合规监管系统承载能力。同时,云计算也可以实现地区政策差异化监管需求,根据不同区域监管特征,通过灵活的资源配置提出解决方案;第三,人工智能那么有助于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政策实施,将图片、语音及视频等非线性数据转变成标准化及结构化数据,使监管结果更清晰的呈现给监管部门,降低了监管难度;第四,区块链技术解决了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信息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需求。由于区块链技术的不可篡改性及时间特征,可以使金融信息数据永久保存在分布式账本上。同时,区块链点对点的金融数据传输能力,也使监管部门实行金融动态监管成为可能。 三、英国金融科技监管政策及措施 1.英国金融科技监管策略。英国是世界金融科技开展的中心国家,是最早将金融科技实际应用的国家之一。不仅如此,英国在鼓励开展金融创新,将金融科技融入金融领域的同时,还十分注重金融科技监管,同时是世界上第一个公开呼吁开展金融科技监管的国家。英国对金融科技监管始于2023年,其目的是为了更好的掌握金融市场边界,防止金融创新过度而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对此,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通过设立创新工程(projectinnovate)的方式对金融科技进行监管,其主要监管方式和内容如下:第一,金融行为监管局直接与金融科技企业进行对话沟通,以了解金融科技企业的需求,进而制定相应的监管策略;第二,对金融科技企业的经营行为给予指导,防止出现金融违规问题;第三,重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金融行为监管局全面听取高校研究机构意见,在技术上需求合作,以求建立较为科学、高效的金融科技监管体系。随后,英国政府为了加强本国金融科技的国际竞争力和创造力,通过出台监管政策、设立新的金融科技部门及不断开展新的开展方案等方式对金融科技采取适度性监管,以保证本国金融产业的稳定健康开展,具体开展策略总结如表2所示。英国政府除了进行宏观上的监管以外,还对具体的金融科技业态进行了针对性监管。例如,在征信领域,公平贸易办公室制定了准入条件及相应从业人员的业务能力要求,并根据准入条件发放许可证;第四,在众筹和p2p借贷领域,金融行为监管局(fca)要求运营平台需要批准认证,并对资金管理、平台运营信息披露和最低平台资本等方面提出最低要求。 2.英国金融科技监管措施对我国的启示。第一,遵循金融科技开展规律,建立协同式的监管框架。当前利用金融科技进行金融创新,不断细分金融市场与效劳,使得传统金融边界进一步扩展,越来越多的非金融企业和个人开始涉足金融领域,也使得金融科技监管越来越难。鉴于此,我国金融科技可以学习英国金融科技监管框架,采用多种监管主体开展协同式监管。例如,除了传统一行三会监管主体之外,还可以开展更多社会监管主体,包括:投资人、消费者以及互联网用户等;第二,注重保护消费者,以包容性为原那么建立金融科技监管体系。由英国金融科技监管政策可知,相关监管部门在制定监管政策时普遍出于消费者利益考虑。通过加强信息披露来保证市场权益。尤其是英国政府对从事金融科技的平台及企业所出台的种种根本要求和业务限制,都突出了对消费者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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