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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企业
安全生产
隐患
排查
治理
制度
企业平安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1章:总那么
第一条:
为建立平安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平安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财产平安,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化工企业生产平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细那么〔db37/t3010-20232023年11月实施〕、关于建立完善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通知〔鲁政办字〔2023〕36号〕、关于深化平安生产隐患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集中行动推进企业平安风险管控工作的通知〔鲁安发﹝2023﹞16号〕、加快推进平安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两个体系建设工作方案〔鲁安办发〔2023〕1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两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东安发〔2023〕4号〕有关条款制定。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平安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平安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平安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1、隐患分级。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无法立即整改排除,需要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要把握“危害较大〞和“整改难度较大〞两个要点。化工企业的现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按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
〔1〕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严重危及生产平安的工艺、设备的;
〔2〕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质、爆炸品以及二级以上〔或高毒〕毒性物质的车间、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或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质、爆炸品的车间、仓库与员工宿舍的平安距离不符合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要求的;
〔3〕甲、乙类及剧毒化学品的生产、仓储设施与周边居住区、人员密集区、交通要道的平安距离不符合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要求的。未按规定和生产工艺要求设置必要的自动报警和平安联锁装置的;
〔4〕为两套及以上甲、乙类及剧毒化学品生产装置效劳的中心控制室、区域控制室与甲、乙类生产、存储设施的平安距离缺乏,或未采取必要的抗爆措施的;〔5〕易燃易爆和有毒作业场所,未按国家强制性标准及其强制性条款的要求设置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施以及通风设施,或设置数量、能力低于标准要求的1/2的;
〔6〕爆炸和火灾危险区域内的电气设备〔电机、灯具、开关等〕不防爆,或防爆等级〔类别、级别、组别〕及线路敷设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且未采取通风、隔离等临时防范措施的;
〔7〕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装置平安控制措施不完善,发生爆炸危险的可能性较大,且未采取有效防爆泄爆措施的;
〔8〕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装置平安措施不完善,容易导致爆炸、中毒等恶性事故发生的;
〔9〕构成
一、二级重大危险源的的生产、储存装置平安措施不完善,容易导致爆炸、中毒等恶性事故发生的;
〔10〕其他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2、隐患分类:
事故隐患分为根底管理类隐患和生产现场类隐患。〔1〕生产现场类隐患
生产现场类隐患包括以下方面存在的问题或缺陷。00007——设备设施;00008——场所环境;00009——从业人员操作行为;00010——消防及应急设施;00011——供配电设施;00012——职业卫生防护设施;00013——辅助动力系统;00014——现场其他方面。〔2〕根底管理类隐患
根底管理类隐患包括以下方面存在的问题或缺陷。00015——生产经营单位资质证照;00016——平安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00017——平安生产责任制;00018——平安生产管理制度;00019——教育培训;00020——平安生产管理档案;00021——平安生产投入;00022——应急管理;00023——职业卫生根底管理;00024——相关方平安管理;00025——根底管理其他方面。
第2章:职责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公司及平安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条:公司和车间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各自管辖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公司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车间负责人负责制定并落实重大事故隐患平安防范措施;一般问题和一般事故隐患由车间负责人立即组织整改。第六条:公司安环部负责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制度;各部门、车间均应认真贯彻落实从业人员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徐玉建,负责牵头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为该项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支持;分管平安〔风险〕的负责人负责具体组织、协调、调度、汇总等工作;其他各分管负责人负责分管范围内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其他各级相关人员应当以确保隐患得到治理为工作目标,根据隐患级别积极参与隐患的排查和治理工作。
第七条。公司应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财务资产部应严格执行平安生产费用投入制度第十七条的规定,将平安生产费用优先用于落实平安生产事故隐患整改措施所需支出。
第八条:公司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生产经营工程〔场所、设备〕承包〔租〕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职责;
安环部应与其签订平安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
第九条。企业应从基层操作人员到最高管理层,全员参与隐患排查治理,使隐患排查治理贯穿于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成为企业各层级、各岗位日常工作重要的组成局部。
第九条。任何部门和个人均应积极配合并不得拒绝和阻挠平安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事故隐患监督检查职责。
第十条。公司平安部应会同生产运行部对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进行验收、评估。
第3章:排查与整改
第十一条。企业应根据平安生产法律法规要求和企业风险管控情况,结合企业生产工艺特点开展隐患排查工作,隐患排查应做到全面覆盖、责任到人,日常巡查和专业排查相结合,定期排查与日常管理相结合,专业排查与综合排查相结合。
——现场巡检间隔不得大于2小时,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化工生产、储存装置,宜采用不间断巡检方式进行现场巡检,现场巡检间隔不得大于1小时;基层车间管理人员每天至少一次对装置现场进行相关专业隐患排查;
——综合性隐患排查应由公司级至少每季度组织一次;基层单位〔车间〕结合岗位责任制排查,至少每月组织一次;
——专业或专项隐患排查应由工艺、设备、电气、仪表等专业技术人员或相关部门至少每季度组织一次;
——季节性隐患排查应根据季节性特点及本单位的生产实际,至少每季度开展一次;
——节假日隐患排查应在重大活动及节假日前进行一次隐患排查;——对于区域位置、工艺技术等不经常发生变化的,可依据实际情况确定排查周期,如果发生变化,应及时进行隐患排查。
车间、班组应按照平安检查管理制度的要求每班开展日常平安检查;车间应每月将日常平安检查发现的问题及其整改情况汇总上报安环部。
公司应按照平安检查管理制度的要求每月组织相关人员对车间进行平安检查。
第十二条。公司安环部应对平安监管监察部门〔包括安监、质监、消防、环保、职业卫生等部门,下同〕、中介机构及公司所排查出的隐患工程向责任车间下达隐患整改治理通知书限期治理。
一般问题应定治理措施、定负责人、定治理期限;
一般事故隐患应定治理措施、定负责人、定资金来源、定治理期限;重大隐患工程应做到“五到位〞,即:定整改措施、定负责人、定资金来源、定治理期限、定预案。第十三条:安环部应对平安监管监察部门、中介机构及公司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建立事故隐患整改治理台账,各车间立即组织整改;属于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档案。
第十四条。各车间应按期完成隐患治理,并按规定时限向安环部报送经主要负责人签字的隐患整改治理反响单。
第十五条: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各车间应采取相应的平安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平安的,应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
暂时难以停产或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进行排查、治理,制定可靠的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
相关部门在接到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可能危及人员平安时,应采取停止作业、撤离人员等平安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公司应于每季度15日前和每年1月31日前对前一季〔年〕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向平安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
第4章:重大事故隐患
第十八条:公司应对确定的重大隐患工程建立档案,载明隐患名称、标准要求内容及“五到位〞等内容,主要包括:
1、评价报告与技术结论;
2、评审意见;
3、隐患治理方案,包括资金概预算情况等;
4、治理时间表和责任人;
5、竣工验收报告;
6、备案文件。
第十九条:公司主要负责人应组织制定并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6、平安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二十条。公司暂时无力解决或不具备整改条件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制定并落实有效的防范措施,并纳入隐患整改方案,限期解决或停产。
第二十一条。被当地政府、平安监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应组织公司技术人员和专家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平安评价机构对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经治理后符合平安生产条件的,应向平安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并经审查同意前方可恢复生产经营。申请报告应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工程和平安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等。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及时书面向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平安监管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包括:
1、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2、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3、隐患的治理方案。
暂时无力解决或不具备整改条件的重大事故隐患,要说明无力解决或不具备整改条件的原因、整改方案和采取的防范措施。
第5章:奖惩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平安生产责任考核制度第十一条有关规定,鼓励、发发开工发现、举报和排除事故隐患,对发现、举报和排除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第二十四条: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平安事故的,或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违反有关平安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规定的,或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平安监管监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