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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意见范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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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建筑业 工伤保险 工作 意见 范文
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意见 一、参保范围 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所有建筑施工企业,于2023年1月1日起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全部职工缴纳保险费,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本通知所指建筑施工企业〔含省外施工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动的企业。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的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企业,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缴费方式、费率 〔一〕建筑施工企业固定职工应以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应缴费费率〔统筹地区确定〕之积,参加工伤保险。对农民工比拟集中,人员流动性较大的建筑施工企业,无法确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以建设项目为参保单位,按建设项目工程总造价的0.8‰至1‰参加工伤保险,开工前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工伤保险要根据“以支定支、收支平衡〞的原那么确定缴费费率。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费率,可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亡〕事故发生率、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与使用等情况,实行浮动管理。 三、参保形式、条件 〔一〕按建设项目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实行独立其他险种优先受理参保登记,社保经办机构为建筑施工企业参保开辟“绿色通道〞,做到随时参保,随时登记录入。要简化建筑施工企业参保需提交相关要件,实现一次性告知、一站式办结。同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等办事程序也要简便快捷。 〔二〕建筑施工企业在注册地社保经办机构应对固定职工以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参加工伤保险,用工人员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职工增减变化实行书面或网络报备制度。对建筑施工企业流动人员较大、农民工比拟集中的实行项目参保,用人单位主体向生产经营地〔施工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交中标通知书、承接工程通知书、施工合同及转包分包合同,用工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建设项目的用工人员工伤保险关系,自建设项目开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之日起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止。 〔三〕工伤保险费不准作为竞争性费用竞价。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入建筑施工工程造价,作为规费组成局部,单独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造价。建设单位要将工伤保险费在建设项目开工前一次性划拨给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一次性缴纳,不准向农民工摊派。 〔四〕建筑施工企业应在项目开工前办理工伤保险手续,取得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工伤保险参保证明?。未取得?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视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未办理安全生产监督手续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在建项目应按有关规定补办工伤保险手续,保障现场从业人员工伤保险权益。 四、待遇保障 〔一〕建筑施工企业用工人员在施工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针对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本人月工资难以计算的实际,可参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计发标准。 〔二〕各级人社行政部门、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优化流程,简化手续,缩短认定、鉴定、待遇支付时间。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工伤认定决定。 〔三〕以建设项目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期间发生事故伤害,在项目竣工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的人员,仍然作为项目参保职工依法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建设项目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职工发生工伤,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同时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建设单位承当连带责任。拒不支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并依法向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建设单位追偿工伤保险责任。 〔四〕已按建设项目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1级至4级工伤人员及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待遇,在项目竣工后,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纳入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管理。 五、监督管理 〔一〕部门配合,齐抓共管。各级人社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安全监管部门、总工会应针对我省建筑行业用工的特殊性,切实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效劳协调、宣传引导工作,保障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擅自为建筑施工企业不参加工伤保险“开绿灯〞,甚至出具证明,躲避参加工伤保险责任,确保国家政策全面贯彻落实。 〔二〕标准管理,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建筑施工企业应加强现场劳务用工管理,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对项目施工期内全部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建立职工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台账等。实行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公示制,切实保障建筑施工企业职工的工伤保险权益。各级工会要加强基层组织建设,针对建筑施工企业特点,采取项目工会、托管工会、联合工会等多种形式,将一线职工纳入工会组织,为其提供工伤保险维权效劳依托。 〔三〕依法管理,强化监督。建筑施工企业现场有关人员和企业负责人,对出现生产事故要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监管、住房城乡建设和有监管责任部门报告,为工伤保险相关工作提供主要依据。人社、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监管部门要各负其责,对违法施工、非法转包、违法用工、不参加工伤保险等行为依法予以查处,保障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险权益。 〔四〕建立企业用工信息化管理制度。各部门要建立建筑施工企业用工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安全生产等监管信息平台。逐步做到参保户数、人员数、伤亡事故起数、工伤人员待遇支付情况及未参保户数等信息共享。定期交流和通报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和相关收支情况信息,随时掌握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做到应保尽保,应付尽付。 〔五〕建立工伤预防机制。催促建筑施工企业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及规程做好安全施工措施,预防工伤事故发生。工伤预防试点城市可以从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结余提取2%作为工伤预防、安全生产及职业危害的宣传与培训工作。有条件的统筹地区可参照试点城市,提取一定比例工伤保险基金开展工伤预防工作。探索以购置效劳方式,委托有关职业技术学校对农民工开展安全生产、职业伤害宣传培训,降低工伤事故发生率。 进一步推进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是落实中央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的重要措施。各地、各部门要高度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密切配合,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联合监管,定期开展联合检督查。各地、各部门在工作中遇到问题及时上报,要根据当地建筑施工企业特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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