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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非公
企业发展
意见
非公企业开展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开展的假设干意见(国发(2023)3号)精神,进一步推动我省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开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开展的重要意义和指导思想
(一)重要意义。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局部和促进社会生产力开展的重要力量,也是浙江的优势和活力所在。认真贯彻落实国发(2023)3号文件,进一步加快我省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开展,有利于繁荣城乡经济、增加财政收入,有利于扩大社会就业、改善人民生活,有利于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增强经济综合实力和竞争能力。对于在更高层次上保持我省非公有制经济在全国的领先地位,落实“干在实处、走在前列〞的要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提前根本实现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因此,在毫不动摇地稳固和开展公有制经济的同时,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开展。
(二)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开展观为统领,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全面建设“平安浙江〞,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消除影响非公有制经济开展的体制性障碍,确立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实现公平竞争;进一步完善政策法规,着力解决非公有制经济开展中的突出问题,依法保护非公有制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政府指导和监管,为非公有制经济开展创造良好环境;进一步推动非公有制企业加快制度创新、技术创新、管理创新,转变增长方式,提高竞争能力;进一步引导非公有制企业依法经营、老实守信,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促进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开展。
二、放宽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
(三)平等准入、公平待遇。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禁入的行业和领域,非公有资本都可以进入。向外资开放的领域,允许国内非公有资本进入,并放宽股权比例限制等方面的条件。在投资核准的条件和程序、融资效劳、财税政策、土地使用、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方面,对非公有制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实行同等待遇。对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工程以及政府核准的投资工程目录以外的工程,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对需要实行许可、核准和备案的事项,政府部门必须公开相应的制度、条件和程序。对可以采取招投标方式选择经营者的工程,实行公开招投标,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那么,允许非公有制企业平等参与竞争。外商投资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四)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垄断行业和领域。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电力等垄断行业改革的要求,扩大非公有资本进入的比例和业务领域。对其中的自然垄断业务,非公有资本可以参股等方式进入;对其他业务,非公有资本可以独资、合资、合作、工程融资等方式进入。除了极少数涉及国家平安的特殊行业外,对竞争性的行业和可以商业化运作的领域及预期有收益或者通过建立收费补偿机制可获得稳定收益的工程,支持各类投资主体进入。对投资额大、回收期长的工程,允许通过适当延长工程特许经营权期限等方式组织实施,降低非公有资本的进入门槛。支持非公有制企业投资发电行业,以及从事电力安装、设计、施工等辅业。允许符合条件的公司制企业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按照铁道部的有关规定,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铁路建设经营。允许非公有资本按照政府规划投资建设加油站及仓储设施,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业务;允许非公有资本按照我国参加wto承诺的时间进入成品油批发业务领域。在国家统一规划的前提下,除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外,允许具备资质的非公有制企业依法平等取得矿产资源的探矿权、采矿权;鼓励非公有资本进行商业性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对投资风险勘查并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产地,可依法转让探矿权或直接申请采矿权;除国家规定的金、钨、锡、锑、稀土等保护性矿种实行方案产销外,非公有制企业可依法自主销售其开采的矿产品。
(五)支持非公有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和根底设施领域。加快完善政府特许经营制度。支持非公有资本参与城镇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和根底设施的投资、建设与运营。具备条件的公用事业和根底设施工程,在标准转让行为的前提下,可向非公有制企业转让产权或经营权。全面放开市政设施维护、城市绿化养护、道路清扫、垃圾清运等作业市场。鼓励和引导非公有资本通过受让公路收费权益、独资或合资建设经营、发行债券和股票、股权受让等方式进入交通根底设施领域,并依法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支持非公有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坚持“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原那么,支持非公有资本投资教育、文化、卫生、科研、体育等社会事业领域。
非公有制企业可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兴办教育事业。建立和完善科学的办学本钱核算方法,非公有制企业投资办学的收费标准根据实际培养本钱确定。非公有制企业投资办学可以面向社会自主招聘教职工,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可以参照公办学校职务结构比例,不受指标限制,自主设岗,自主聘任。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假设干决定(国发(2023)2023号),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进入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博物馆和展览馆、动漫和网络游戏、电影电视剧制作发行、播送影视技术开发运用等文化行业和领域。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在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等国有文化单位的公司制改建和有线电视接入网社区局部业务中控股。允许非公有资本在出版物印刷、发行,新闻出版单位的广告、发行,播送电台和电视台的音乐、科技、体育、娱乐方面的节目制作,电影制作发行放映,建设和经营有线电视接入网,有线电视接收端数字化改造中参股。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从事文化产品和文化效劳的出口业务。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在工程审批、资质认定、融资等方面与国有文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允许非公有资本兴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鼓励非公有资本投资兴办老年护理、康复类医疗卫生机构以及设施,投资兴办技术一流、管理先进、提供高端效劳的医疗卫生机构。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科研院所的改革改制,支持具备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资本自主创办科研开发机构。鼓励非公有资本投资体育事业,允许非公有制企业以委托管理的方式参与公共体育设施的管理。
(七)鼓励非公有资本投资开展现代效劳业和现代农业。在标准准入、加强监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鼓励非公有资本进入地方性金融机构和金融中介效劳机构,通过参股等方式参与地方性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改组改制。鼓励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集团组建财务公司。
鼓励非公有资本投资商贸、物流、信息、会展、旅游等现代效劳业和农业科研、农业技术社会化效劳、种业、农产品流通等现代农业,以及就业容量大的加工贸易、社区效劳等劳动密集型产业。
(八)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建设领域。允许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按有关规定平等参与军工科研任务的竞争以及军工企业的改组改制。对承担军品任务并通过质量体系认证和保密资格认证的非公有制企业,根据产品在武器装备中的功能,积极向国家有关部门推荐,申请取得有关生产经营资格。非公有制企业承担符合国防科技工业产品政策的重要工程,可享受国家有关扶持政策。
(九)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改革。大力开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鼓励非公有制企业通过并购、入股等形式,参与国有、集体企业的改组改制改造和公有制社会事业单位的改组改制。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在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和中部地区崛起战略中发挥积极作用。
三、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财税金融支持
(十)加大财税扶持力度。省级财政设立中小企业专项扶持资金,主要用于培育科技型和成长型中小企业,小企业创业辅导,社会化效劳体系建设以及国家扶持工程的配套资金等。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当地实际,积极安排中小企业专项扶持资金。
认真落实国家扶持非公有制经济开展的税收政策。加大对企业技术开发的税收扶持力度。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可按规定据实扣除,其中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2023%以上(含2023%)的盈利企业,对取得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审核确认书的,还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十一)改进和加强信贷效劳。努力改善非公有资本工程的金融政策环境,支持各商业银行有效运用贷款利率浮动政策,建立和完善风险定价机制,开展信贷产品创新,提高对非公有制企业的贷款比重。鼓励商业银行改革中小企业贷款管理制度,按经济社会开展状况,扩大省以下各级银行信贷审批权限,再造信贷审批流程,更新信贷管理方式,简化贷款手续,提高贷款办理效率。鼓励政策性银行依托地方中小金融机构,开展以非公有制企业为主要对象的转贷款等业务。鼓励金融机构根据非公有制企业生产、市场特征及资金需求特点,积极探索开发针对性强的金融产品和效劳。鼓励金融机构开展融资租赁、公司理财和账户托管等业务以及无形资产质押贷款试点。完善中小企业信用评级体系,扩大对有开展潜力的非公有制企业的信贷支持。
(十二)拓宽直接融资渠道。在非公有制企业中积极培育上市公司的后备资源,创造条件支持其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妥善处理非公有制企业改制上市前的税收减免、资产权属和股权标准等历史遗留问题。加快培育和开展区域性产权交易市场,推动各类资本的流动和重组。鼓励非公有制企业依法以股权融资、工程融资、债券融资、租赁融资等融资方式筹集资金。积极引进境内外风险投资公司,逐步建立健全非公有制企业创业投融资效劳平台。大力开展票据市场,支持金融机构发挥信用证、保函、承兑汇票等金融工具的信用功能,满足企业多种融资需求。支持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中长期企业债券和短期融资债券。
(十三)积极开发利用民间资金。探索投融资体制改革与创新。鼓励非公有资本组建中小企业风险投资公司、产业投资基金公司。支持民间资本依法投资参股金融机构。进一步标准民间融资,努力解决非公有制企业特别是小企业创办和开展的资金需求。
(十四)加强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积极引导非公有制企业设立商业性或互助性信用担保机构,探索建立再担保机构。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的行业准入、风险控制和担保运作机制。引导担保机构做优做强,通过重组、增资等多种渠道,增强资金实力,提高担保能力。积极推行担保机构资信评级制度,加强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的合作,建立互助互惠的合作机制。鼓励担保机构建立区域性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行业互助、自我监管与效劳。
四、提升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社会效劳水平
(十五)积极开展创业效劳。进一步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就业再就业政策,鼓励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士兵、大学毕业生和归国留学生等各类人员创办小企业。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创办科技型、农产品加工型企业。对初创小企业,允许注册资金分期到位,不得提高其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加快标准厂房及公共辅助设施建设,采取出租等多种形式,积极帮助创业者降低商务本钱。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创业辅导网络,积极开展创业辅导、企业诊断、管理咨询等方面的效劳。
(十六)建立完善人才效劳体系。整合社会资源,创新培训方式,形成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和企业自主相结合的培训机制。认真组织实施企业家素质提升、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民营企业经营管理者培训和务工农民素质培训等工程,努力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的企业家、专业技术人员和技工队伍。县级以上政府对企业培训工作要视情给予适当的经费补助或奖励。非公有制企业要充分利用社会培训资源,加强对企业员工的继续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和文化素质培训;按照规定比例提取职工培训经费。各级政府要为非公有制企业引进和培养各类人才提供户口、子女入学等方面的政策支持。
(十七)大力开展和提升社会中介效劳。加大对中介效劳机构建设的支持力度,积极开展认证、咨询、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