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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加大淤地坝工程建设力度扎实推进山西水土保持工作.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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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加大 工程 建设 力度 扎实 推进 山西 水土保持 工作
加大淤地坝工程建设力度扎实推进山西水土保持工作 黄土高原地区水土保持淤地坝工程建设管理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加强和标准黄土高原地区水土保持淤地坝工程建设管理根据国家开展改革委、水利部印发的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方法(发改投资[2023]1703号)有关规定,结合淤地坝工程特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地方建设的淤地坝工程,其它投资渠道建设的淤地坝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淤地坝工程建设以黄土高原地区水土保持淤地坝规划为指导,以黄河中游多沙粗沙区为重点,兼顾其它水土流失严重的地区,坚持以小流域(片)为单元,建设骨干坝、中、小型淤地坝台理配置建设功能互补作用相济的小流域坝系。 第四条淤地坝工程建设投入由中央,地方和受益区群众共同承担。各地应按要求及时足额落实地方建设资金,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组织受益区群众投劳参与工程建设。 第五条淤地坝建设实行分级管理,各级水利水保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程建设管理工作。黄河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黄委)主要负责黄土高原地区水土保持淤地坝工程建设的规划编制、监督检查、技术指导和培训、小流域坝系考核评估等工作。省、市级水利水保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水土保持淤地坝工程前期工作文件编制(审查)、建设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组织和指导工程建设实施。 县级水利水土保持部门作为工程建设单位具体负责工程的组织实施。要成立由县级人民政府主管领导负责的淤地坝工程建设组织领导机构。 第二章前期工作 第六条黄委会和有关省(自治区)编制黄土高原地区水土保持淤地坝规划,按权限报有关部门审批,各省(自治区)水利水保部门根据黄土高原地区水土保持淤地坶规划确定的实施范围、建设重点和有关政策,组织编制省级水土保持淤地坝规划重点明确近期建设任务、布局和措施等按权限审批后报水利部门。 第七条省级水利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省级水土保持淤地坝规划、组织各地以小流域(片)为单位,编制小流域坝系工程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单坝工程初步设计。 第八条小流域坝系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单坝初步设计编制应符合国家有关规程、标准要求。坝系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明确淤地坝工程的数量、布局、规模、投资和建设时序,单坝工程初步设计应到达施工要求。 第九条小流域坝系工程建设工程区选择应符台以下原那么: (一)水土流失严重,亟待进行治理; (二)县级政府将淤地坝平安度汛纳人当地防汛管理体系。 (三)治理程度到达30%以上,且已纳人近期水土保持重点治理的小流域; (四)水土保持机构健全,技术力量有保证; (五)当地政府重视,群众积极性高,投劳有保障。 下游影响范围有居民、学校、工矿、交通等重要设施的区域不得修建淤地坝。 第十条小流域坝系可行性研究报告选和骨干坝初步设计编制单位必须具有水利水电工程设计丙级以上资质和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乙级以上资质;中小型淤地坝初步设计编制单位须具有水利水电工程设计丙级以上资质或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丙级以上资质。骨干坝和中小型淤地坝除险加固工程前期工作承担单位资质要求与单坝工程初步设计相同。 承担小流域坝系和单坝工程前期工作的规划设计单位,对所采用资料的可靠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一条小流域坝系工程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单坝工程的审批程序由省级开展改革部门、省级水利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推进投资改革体制、转变政府职能的有关原那么和要求确定。 第三章方案和资金管理 第十四章根据淤地坝工程建设规划、工程前期工作审批情况和和年度建设方案申报要求,省级水利、开展改革部门在向水利部和国家开展改革委报送的年度中央补助投资建设方案中,应明确淤地坝工程建设任务与规模。 第十三条列人年度中央补助投资建议方案的淤地坝工程建设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省级开展改革部门已批复该淤地工皿工程所在的小流域工皿系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批; (二)地方配套资金、群众投劳承诺、以及建后管护责任已落实; (三)具备工程施工的根本条件。 第十四条淤地坝工程投资在中央分省(自治区)切换下达地方中央投资方案中安排。中央投资规模方案下达后,省级水利、开展改革部门应及时将工程建设任务和投资方案分解落实到具体坝系和单坝工程。同时,将方案下达文件抄送相关部委及黄委审核备案。 在中央下达的省级淤地坝工程建设总任务和补助投资总规模内,各具体单坝中央投资补助额度由省级开展改革,水利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五条省级分解投资方案应明确淤地坝工程类型、数量、总投资、年度投资、所在坝系、坝名、资金来源及工作要求等事项明确各级地方政府出资及其他资金来源责任并确保纳人方案的淤地坝工程已按规定履行完各项建设管理程序。 第十六条淤地坝工程中央补助投资优先安排地方投资落实、建后管护到位、群众积极性高的地方。 第十七条淤地坝工程建设要严格按照省级分解投资方案和批复的初步设计组织实施不得随意变更方案和设计。因特殊情况确需对单坝工程年度方案任务、位置、规模、概算投资等进行调整时,建设单位须按程序上报,经原审批单位审批。 第十八条淤地坝工程建设资金必须设立专账并严格按照批准的工程建设内窖和规模使用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 推行资金使用县级报账制工程开工建设后可向承建单位拨付一定此例的预付资金其余资金根据工程建设进度与质量经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和验收台格后分期拨付。 第十九条淤地坝工程建设资金只能用于主体工程建设所需的各项支出,土地占有、搬迁及淹没损失补偿费用不得列入工程建设投资。 第二十条淤地坝工程规划和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经费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筹集落实。单坝工程初步设计工作经费根据有关定额标准,列人淤地坝工程建设投资方案。各地在水土保持工程省级建设投资中提取的不超过工程总投资2%的工程管理经费,可用于淤地坝工程建设审查论证、技术推广、人员培训、检查和考核评估、竣工验收等支出缺乏局部由各地另行安排。 第二十一条各级水利水保部门要切实加强工程建设资金的监管。定期对资金拨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司题应及时责成责任单位纠正。建设单位对己完工工程要及时进行竣工财务决算,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审计。 第二十二条淤地坝建设引起的土地占用、搬迁及淹没损失,其补(赔)偿由工程所在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解决。 第四章建设管理 第二十三条各地要根据淤地坝工程建设特点,健全和完善工程建设管理各项制度,创新建设管理机制,实行先建机制、后建工程。 淤地坝工程施工单项合同总估算价在规定限额以上的必须进行施工招标,采用公开招标的费用占工程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的工程,工程审批部门在审批工程时作出认定,可进行邀请招标。 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招投标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择优选择有相应资质、专业化的施工单位承担淤地工贝工程建设。骨干坝由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或水工太坝工程专业承包三级以上资质的施工单位承建。严禁对工程施工进行转包、违法分包。 第二十四条淤地坝建设全面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建设单位应按照工程建设有关程序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 第二十五条承担监理工作的单位应具有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资质。骨干坝的监理单位应由具有水利工程丙级和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乙级以上监理资质的单位承担。监理单位不得与施工单位和建筑材料、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二十六条监理单位应依据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标准和监理合同开展监理工作,组建现场监理机构,实行皇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原那么开展监理工作,对工程质量、投资、进度进行严格控制。 对骨干坝、中型坝的放水洞、卧管、溢洪道等关键部位和隐蔽工程的施工应实行旁站监理。 第二十七条淤地坝工程建设应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全面推行工程建设公示制度。工程实施前,建设单位要以单坝或坝系为单位,把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任务、中央投资规模、地方配套投资、建后管护责任落实等主要内客向工程所在地群众公开,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淤地坝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实行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台的管理体制。 (一)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全面责任,设计、施工、监理合同应明确工程质量标准的标准和责任。建设单位须向施工现场派出至少1名驻坦技术员,负责施工技术指导与工程质量和平安监督管理; (二)施工单位推行全面质量管理,从组织、制度、方案、措施等方面实施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制定和落实岗位质量责任制,配备质检员、材料员和施工技术员,建立健全施工档案,执行初检。复检和终检的施工质量“三检制〞,自觉接受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单位等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质量检查,发生质量事故要及时报告并认真处理; (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建设、设计和施工等参建各方的质量行为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发现质量问题要责成责任单位及时整改,问题严重的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整改建议。对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应提请有关部门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和个人的行政、经济和法律责任。 (四)淤地坝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工程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对淤地坝质量负终身责任,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将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各地根据实际,结合已有水文站点、水土保持试验站、水土保持监测网络站点等分布情况和不同水土流失类型区特点,开展坝系或单坝的效益监测内容主要有: (一)水沙监测:监测小流域水温现象、坡面与沟道侵蚀活动、坝系水沙变化及淤积等情况; (二)坝体监测:包括坝体变形和渗流,主要有外表变形、裂缝接缝、坝坡位移、渗流量等; (三)效益监测。包括工程建设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第三十条按照黄土高原淤地坝建设管理数据库管理方法要求,省级水利水保部门要做好淤地坝数据库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根据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方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省级水利部门应及时向水利部报送淤地坝工程建设进展情况,并抄送黄委。 各地要按照黄土高原淤地坝工程险情灾情划分标准和重大险情灾情信息报送方法、黄土高原淤地坝平安运用和除险加固责任书等要求,及时逐级上报有关淤地坝防汛动态信息,并于每年9月2023日前向黄委报送淤地工贝防汛工作总结和除险加固动态信息报表,并抄送黄委。 第五章竣工验收 第三十二条淤地坝工程竣工验收包括坝系工程总体验收和单坝竣工验收。坝系公司整体验收由省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开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单坝竣工验收由初步设计审批部门负责组织。 单坝竣工验收在工程完工并经建设单位全面自验后进行。单坝验收重点是工程建设任务与工程质量核查,同时资金使用管理和档案资料等进行验收。 坝系工程整体验收主要是对单坝验收结果及坝系工程建设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核查。整体验收工作应在坝系内所有单坦完成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完成,验收结果报水利部(水土保持司)和黄委会备核。未按期完成坝系整体验收的,省级水利水保部门应说明原因,提出整改意见和验收方案,报水利部水土保持司,抄送黄委。 第三十三条淤地坝工程验收的依据是已下达的工程建设方案,已批准的坝系可行性研究报告、单项工程初步设计、设计变更文件以及相关技术标准和相关的管理规定等进行。 第三十四条 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需提交验收申请报告,自验报告、监理报告、质量监督报告、财务决算报告、审计报告、施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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