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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农村公益性墓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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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 殡仪馆 火葬场 殡仪 服务站 骨灰 农村 公益性 墓地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 业务手册 玉溪市民政局 2017年12月10日发布 目录 前言 3 一、适用范围 4 二、审批基础 4 (一)事项名称与代码 4 (二)受理范围 4 (三)办理依据 4 (四)实施机关 5 (五)审批人员 5 (六)审批条件 5 (七)申请材料 5 (八)审批时限 5 (九)审批收费 5 (十)审批证件 5 三、审批咨询 6 (一)审批咨询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6 (二)咨询途径 6 四、 审批办理 6 五、审批服务 6 六、年检 7 七、投诉举报 7 附件一 审批流程图 8 前言 玉溪市范围内建设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应当遵循依法行政、公开透明、高效廉洁、便民服务的原则,严格按照本业务手册的相关要求进行。 本业务手册的归口管理部门:玉溪市民政局社会福利与社会事务科 本业务手册主要编写人:刘昭 本业务手册为首次发布。 本业务手册的解释部门:玉溪市民政局社会福利与社会事务科。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 业务手册 一、适用范围 本业务手册适用于玉溪市范围内建设市级殡仪馆、火葬场的审核和建设市级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的审批工作程序和要求以及相关流程。 二、审批基础 (一)事项名称与代码 事项名称:建设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 (二)受理范围 玉溪市范围内建设市级殡仪馆、火葬场的审核和建设市级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的审批。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四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第六条: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2.《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11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1997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八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 第十条 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四)实施机关 玉溪市民政局 (五)审批人员 玉溪市民政局社会福利与社会事务科(行政审批科)工作人员 (六)审批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1)建设符合玉溪市人民政府核定的殡葬设施数量、布局规划; 2)有适应开展业务的场所;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从业人员; 4)有筹建的必要经费。 (七)申请材料 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提交材 料名称 原件 / 复印件 纸质 / 电子 文件 份数 备注 1 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建设申请书 原件 纸质 1 载明建设的地点、规模、经营主体等基本信息以及申请建设的意愿。 2 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的规划方案 原件 纸质 1 载明建设是否可行的结论。 3 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 复印件 纸质 1 国土等部门出具 4 规划、林业、环保等部门的同意文件 原件 纸质 1 规划、林业、环保等部门出具 5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有关资格证明 原件 纸质 1 加盖单位公章和意见。 6 财政或金融机构出具的有效验资证明 原件 纸质 1 财政或金融机构出具。 7 组织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 原件 纸质 1 自制。 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八)审批时限 申请建设市级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的,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所提交全部登记的真实合法有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成立的决定。 申请人补充完善相关材料、登记管理机关核查办公地点、征求意见或召开专家咨询论证会的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内。 (九)审批收费 不收费 (十)审批证件 批复文件 三、审批咨询 (一)审批咨询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主要负责许可事项提交材料、办理程序要求等方面的咨询答复。 (二)咨询途径 本行政审批事项为行政相对人提供窗口咨询、电话咨询两种咨询途径。 1.窗口咨询 地址:玉溪市民政局社会福利与社会事务科(行政审批科),电话号码:(0877)2017075,地址:玉溪市红塔区东风北路9号民政综合楼302室; 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2.电话咨询 玉溪市民政局社会福利与社会事务科(行政审批科),电话号码:((0877)2017075,地址:玉溪市红塔区东风北路9号民政综合楼302室;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者咨询相关事项办理程序的,窗口经办人员根据本业务手册内容进行相关解释并提供办事指南,同时告知网址 四、 审批办理 (一)申请 申请人到玉溪市民政局递交申报材料。 1.提交方式 现场提交。 地址:玉溪市红塔区东风北路9号民政综合楼302室。 2.提交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节假日除外)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8:00。 (二)受理 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窗口服务人员根据申请材料形式要求、申办业务的相应材料目录进行审查,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至当事人;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条件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退回补正后继续审查。 (三)审查 审查包括材料审查和实地审查,均符合要求后科室负责人依照审批条件提出拟办意见,并说明理由,然后报上级领导审批。 (四)决定 材料审查完毕后,还将报经局党组会讨论或局务会讨论。必要时征求相关领域专家组对成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等进行综合论证。论证结论作为登记管理机关是否登记的参考依据。按时限作出准予或不准予的决定。 (五)发证 通知申请人到民政窗口领取有关批复文件。 五、审批服务 登记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等进行审查。(申请成立及其他确有必要的登记机关将组织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对申请材料及事由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规定时限内一次性告知。对申请材料及事由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申请成立及其他确有必要的还需经党组会或局务会讨论。)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后,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并按规定程序颁发登记证书。 六、年检 市级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应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于每年7月31日之前向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服务范围、服务质量、运营管理等情况。 七、投诉举报 窗口投诉:玉溪市民政局办公室(玉溪市东风北路9号民政综合楼403室)。 电话投诉:(0877)2025592。 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玉溪市民政局办公室;通讯地址:玉溪市东风北路9号民政综合楼403室;邮政编码:653100。 附件一 审批流程图 图一 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审批流程图 提出申请 收取申请材料 不予受理并告知 通知补正材料 材料审查结果 需要补 符合不予 正材料 受理情形 符合要求 受理申请 符合要求 通知申请人整改 现场核查查 不合格 通知申请人整改 合格 审查 合格 不 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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