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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法律文书
评测
04
任务
法律文书评测04任务
原告张红,女,54岁,汉族,大学文化,××市××研究所效劳公司副经理,住该所宿舍楼××栋××单元××号。
被告人赵某,男,57岁,汉族,大学文化,广东xx公司职员,住××市××研究所宿舍楼××栋××单元××号。
案由和诉讼请求:
被告人赵犯重婚罪。请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解除我与赵某的婚姻关系。
事实与理由:
我与赵某于1977年结婚,育有一女,女儿已成年并在国外工作,居住。赵某原在××市××研究所工作,任该所xx研究室副主任。2022年赵某辞职下海,被聘到XX省××市××空气净化器公司工作。起初,赵某每两个月回一次家,对家里的生活也尽力照顾,但是,自2022年下半年赵某到××市××模具厂工作后,赵某便渐渐发生了变化:近一年的时间内赵某一直以工作忙为由没有回家,只是每月寄一笔钱给张红。原来,赵某到××市××模具厂工作后,结识了在一家夜总会从事效劳工作的余某(女,32岁,××省××县××镇×村人)。赵某贪恋这位小自己24岁的年轻丽人的姿色,以各种小恩小惠相诱,家境贫寒的余某贪图赵某的金钱也自然抓住赵某不放,不久,二人以“夫妻〞名义住在一起。2023年初,赵某到广东另一家公司工作,余某也随着赵某前往,仍以“夫妻〞名义住在一起,此时的赵某周旋在我和余某二人之间,一边与余某过着“夫妻〞生活,一边与合法妻子我说要的头到老,相守终身。2023年9月,我想到国外看望女儿,赵某以工作忙为由回绝了。在我的再三要求下赵某免强容许到北京办理出国手续,但背地里将余某带在身边,我出国后,赵某与余某在北京玩耍了半个月后乘飞机回到××市,并在××度假村别墅内以“夫妻〞名义同居,当地人都知道赵某有两个老婆。2023年3月,赵某向我提出离婚,并称要与余某正式结婚,还要求我接受现实,如不愿离婚,就容忍他组建一夫二妻的三人家庭,否那么,将不再回家,也不再给我生活费,我当场拒绝。此后,在长达一年的时间内,赵某便没有回过家,也没有寄一分钱回家。上述事实,有各种书证、证人、证言为证。综上所述,赵某背着妻子包养“二奶〞长达5年之久,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重婚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为此,向你院起诉,请依法判处,解除我与赵某的婚姻关系。
相关证据:
1.赵某在××市××模具厂及广东另一家公司工作期间与余某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房东,邻居的证词×份。
2.赵某与余某在北京及××渡假村玩耍期间的宾馆住宿登记表的复印件×份。
3.赵某与余某飞机的旅客登记表的复印件等×份。
此致
××省××市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份;
证据材料×份。
起诉人:张红年4月16日22022
第二篇:法律文书04任务答案民事起诉状
原告:张红,女,54岁,汉族,хх市хх研究所xx效劳公司副经理(写现任工作),住址:хх市хх研究所宿舍楼хх栋хх单元хх号。
被告:赵某,男,57岁,汉族,赵某现任工作,住址:хх市хх研究所宿舍楼хх栋хх单元хх号。诉讼请求:
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2.对婚后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
3.被告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xxxxxx元给原告;
4.被告一次性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xxxxxx元给原告;
5.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我与赵某与1971年自由恋爱结婚。婚后相亲相爱并育有一女。赵某1996年辞职下海到XX省хх市хх空气净化器公司工作,每两个月回家一次,但对家里生活仍尽心照顾,夫妻关系也很和睦。
赵某1997年下半年到хх市хх模具厂工作后,渐生变化,一直以工作忙为由不回家,仅是每月寄一笔钱贴补家用。后来才知道赵某在xx市工作后结识了当地一家夜总会工作的余某。并与余某以“夫妻〞名义同居。
-1-
1999年初,赵某到广东另一家公司工作期间,余某也随赵某前往,并继续以“夫妻〞名义同居。但同时赵某又骗我说,要与我白头到老、相守终身。
1999年9月,我希望赵某跟我一起去国外看女儿,赵某以工作忙走不开为由回绝。后来,在我的一再要求下,赵某勉强容许到北京为其办理出国手续,但背地里却将余某带在身边。我出国后,赵某与余某在北京尽情嬉玩了半个月后乘飞机回到хх市,并在хх度假村的别墅内以“夫妻〞名义同居。当地人都知道,赵某有两个老婆。
2022年3月,赵某向我提出离婚,并称要与余某正式结婚,还要求我接受现实,如不愿离婚,就容忍他组建一夫二妻的三人家庭,否那么,将不再回家,也不再给我生活费,我当场拒绝。此后一年时间内,赵某再没有回过家,也没有给过我一分钱。赵某与余某以夫妻名义同居5年,而与我长期分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已无感情可言。现有赵某与余某在xx市xx模具厂及广东另一家公司工作期间,以夫妻名义同居时房东、邻居的证词;赵某与余某在北京及хх度假村玩耍期间的宾馆住宿登记表的复印件;赵某与余某乘飞机的旅客登记表的复印件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九条,四十六条的规定,请求法院依法解除我与赵某的婚姻关系,分割共有财产和xx赔偿xxxxxx元。
相关证据:
1、赵某在хх市хх模具厂及广东另一家公司工作期间与余某以“夫妻〞名义同居时的房东、邻居的证词。
2、赵某与余某在北京及хх度假村玩耍期间的宾馆住宿登记表的复印件。
3、赵某与余某乘飞机的旅客登记表的复印件。
此致
xxx人民法院
起诉人:张红2022年4月16日
附:
1.本状副本一份
2.xx,xx证词,xx,xx复印件各一份。
第三篇:法律文书05任务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韩某及其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一审的辩护人。出庭前,我认真阅读了全部卷宗,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和走访,今天又参加了庭审,现依据事实和现行法律规定发表以下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在裁判时予以充分参考。
一、庭审焦点事实
2023年9月6日早上8时许,韩某(男,40岁,xx省xx县xx乡人,住xx市xx区xx村)和刘女士均在村里的“河西馒头店〞内批发馒头,准备外出销售。在装运馒头时,两人因发生碰撞而产生纠葛。刘女士动手打了韩某一巴掌,韩某当即回手向刘的胸部打了一拳,结果刘女士当即倒地昏迷。在场群众将刘女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法医检验鉴定认为:
1.死者是因胸前受外力打击引起反射性心脏抑制而死亡;
2.根据案情,死者生前在胸前被打一拳后,后退两步倒地,送医院证明已死亡,死亡较急速。检查虽见右心室外表有点状出血,局部心肌细胞有断裂,但胸前皮肤、皮下及胸骨、肋骨均未见明显损伤,属于“抑制死〞的情况(即:身体某些部位受到轻微的、对正常人缺乏以造成死亡的刺激或外伤,通过反射作用在短时间内使心跳停止而死亡,而尸检找不到明确原因)。
xx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刘女士的死是由于韩某的殴打行为造成的,韩某的行为与刘女士的死亡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韩某应当预见到殴打他人可能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由于没有预见而致使刘女士死亡,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而向xx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二、辩护人意见
辩护人认为:刘女士的死纯属意外事件,韩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要追究韩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前提和依据应当是韩某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防止,以致发生这种结果。所谓“应当预见〞应当是指在正常情况下,按照正常理智的一般人基于日常生活、工作经验所能够预见到的情形。刘女士在外表上与一般人毫无异常,韩某不可能预见到刘女士是“特异体质人〞,也不可能预见到自己的一拳就能致刘女士受伤甚至于死亡。韩某不具有过失犯罪中所要求的“预见义务〞,因而其行为属于刑法第十六条所规定的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
最后,本辩护人再次指出。依据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刘女士的死应当依法认定为“意外事件〞,韩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故提请法庭宣告韩某无罪。
谢谢。
辩护人:
xx律师事务所律师xxx
二00六年十月六日
第四篇:法律文书02任务答案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3]×刑初字第××号
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男,199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县××乡××村,系××中学高三学生。是被害人徐××的侄子,2023年前随在××学校读书时就不学正道,经常调戏女同学。2023年下半年转到xx中学后,恶习仍然不改。
辩护人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人民检察院以×检诉字(2023)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犯成心杀人罪,于2023年5月2023日向本院提出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5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徐××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被告人朱××及其辩护人高××,证人×××,鉴定人×××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人民检察指控,2023年4月27日晚上,被告人朱××躲在徐××家的屋后,乘徐××外出到邻居陈家端洗澡水之机,窜入其家,隐蔽在灶堂内,想偷看徐××洗澡,被告人朱××见她没有洗澡,非常扫兴,同时因急于大便,无法出去,就产生行凶的恶念。于是在徐家的缸盖上摸到一把菜刀。悄悄窜到徐的背后吹熄了煤油灯,对其行凶,舞刀乱砍,受害者越是呼救,被告人朱××越是逞凶,直到邻居听到呼救声赶到门口,被告人朱××才畏罪逃跑。法医和医生检查证实,徐××
面部被砍四刀(共缝了11针,留下明显疤痕),牙齿被砍掉两颗;头后部被砍三刀,许多头发被砍掉,并从一刀口中取出二片碎骨。左手的良、环、小三指被砍断,属徐××被砍时用手护头所致。从被告人朱××交出的衣服、袜子上发现了几处点滴血迹,经技术化验,与受害人血型及现场菜刀和地面上血迹相符。经比对,被告人朱××指纹与现场指印亦相同。
××人民检察指控,被告人朱××的行为已构成成心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实,被告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成心杀人罪。被告人朱××杀人未致人死亡是杀人未遂。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分。附有被害人徐××、证人××的证言证人及告人朱××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法医鉴定书等主要证据复印件及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
被告人朱××辩称,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辩护人高××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朱××其行为属于犯罪未遂应当从轻处分。〞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朱××是被害人徐××的侄子,2023年4月27日晚,被告人朱××本想随他姐姐去看电影,但他姐姐不肯带他,他就躲在徐××家的屋后,想等他姐姐走后,再到电影场。正在屋后等的时候,听到陈××喊徐××端洗澡水,这时他灵机一动,恶性发作,动了坏脑筋,就从屋后偷偷出来,到徐××家的大门边的土堆旁,乘徐××外出到陈家端洗澡水之机,窜入其家,隐蔽在灶堂内,想偷看徐××洗澡,但徐××将水端回后没有洗澡,只是用水擦了身子,以后
就坐在堂屋灶门口织毛衣。这时,被告人朱××见她没有洗澡,非常扫兴,同时因潜伏时间较长,肚子又痛,急于大便,无法出去,就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