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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村级党组织议事规章制度新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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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村级 党组织 议事 规章制度 新编
村级党组织议事规章制度 一、党支部议事采用会议的形式。会议为支部委员以、支部党员大会、支委民主生活会。以上会议必须有应到会人数的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一般情况下,支委会必须全体支委到会方能举行。 二、支部委员会每月至少召开1次,主要研究支部工作,对本支部每月的党组织活动进行安排;支部党员大会每季度召开1次,全体党员参加,听取讨论支委会的工作报告,对支委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审查,审批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讨论决定对党员的表彰和处分等;支委民主生活会,每半年至少召开2次,分别在7月份和12月召开,上级党组织可派参加记录,并将会议情况整理汇报;支部民主生活会一年至少召开1次,结合年终民主评议党支部、党员一并进行。全体党员参加,由支书主持,并制定专人作好记录,主要议题是沟通思想,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三、党支部讨论决定问题,必须遵循党的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原那么。要慎重考虑少数不同意见,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行调查研究,下次再表决。也将讨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汇报,请求裁决。 四、支部大会、支委会通过决议,有选举权和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出席,如出席人数未过半,不得通过决议,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决议方为有效。 五、凡制定本村经济开展规划、精神文明建设和新村建设规划,听取支部工作汇报,决定党员奖惩、审批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均属党支部议事范围。 第二篇:农村村级党组织议事制度村级党组织议事制度 一、凡涉及全村或在全村具有重大影响的各项工作,均得提交村党总支委员会讨论,由集体研究决策,决不允许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 二、经党总支委员会讨论做出的决定,个人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保存不同意见,但不得在其他场合以个人意见与决定相违背。 三、党总支委员会议事,采取例会形式,每月一日召开,如遇紧急情况,可随时召开。 四、党总支委员会议事,人数过半方可形成决议。如果在议事中存在重大分歧,属情况不明的,待调查清楚情况后再议,属看法不一的,可采取表决方式决定。 五、党总支委员会议事,应有专人如实记录,妥为保存,以备核查。 xxx村党支部 第三篇:村级民主议事制度村民委员会村级民主议事制度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标准村民会议的议事程序和方法,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保证人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提高村民自治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村民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必须坚持以下原那么。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相一致;民主协商;公平公正和少数服从多数。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会议的执行机构、工作机构,负责召集村民会议,执行村民会议的决议、决定,向村民会议报告工作,接受村民的监督。 第四条重大事项必须采取“一事一议〞的形式进行。 第二章村民会议 第五条村民会议是村民实行民主决策的主要形式,是村民依法按程序行使决策权和监督权并对全体村民负责的最高权利机构。 第一节村民会议的设立 第六条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第七条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八条新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产生后组织召开第一次村民会议时,要讨论向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的内容,经与会村民过半数表决通过,并履行向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的手续。 第九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村民会议召开前三天,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和要讨论决定的事项等通知全体村民。村民对要讨论决定的事项,可以直接在村民会议上表达自己的意见,也可以同其他村民进行讨论交流后在村民会议上表达自己的意见。 第二节村民会议的议事内容 第十条以下事项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前方可办理: (一)农业税费改革后,本村兴办公益事业所进行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具体事项; (二)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1 (三)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四)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公益事业的筹资、筹物和投劳方式; (五)村集体经济工程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六)村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八)方案生育落实方案; (九)本村经济、公益事业开展规划和年度工作方案; (十)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 (十一)听取和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村财务收支报告; (十二)评议和监督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工作; (十三)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十四)撤销或者改变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五)撤销或者改变村民代表开会决定的事项; (十六)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三节村民会议的召集和议事程序 第十一条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委员会主任主持。 第十二条村民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选举、罢免或增补村民委员会成员时必须召开村民会议;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在十日内召开村民会议;特殊情况或涉及村民出资出力系“一事一议〞事项可随时召开村民会议。 第十三条村民会议的议题一般由村民委员会、村党支部、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群众组织提出,或者由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联名提出。 第十四条村民会议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清点到会人数,并向村民报告本次会议应到人数、实到人数、缺席人数和列席会议人员,确认符合法定人数时由主持人宣布开会; (二)提出会议议题或方案。由会议主持人向村民会议提出要讨论的事项或方案; (三)讨论和审议。与会村民对会议议题或方案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人员较多时可分小组进行讨论、审议; (四)表决与通过。在充分酝酿、讨论的根底上,对需要做出决定或决议的2 议题进行表决。表决分为举手表决和无记名投票表决两种形式,选择何种表决形式由村民委员会根据会议内容确定。会议议题获得到会人员过半数以上的赞成票有效; (五)宣布会议的决定或决议; (六)会议主持人对本次会议进行总结; (七)村民会议要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记录要真实、客观、全面。内容包括:参加会议的人数,主持人,记录人,会议的议题,会议讨论的主要意见,表决情况和形成的决定、决议等。 第十五条立卷归档。会议结束后,村民委员会应对会议的资料(包括会议通知、工作报告、会议议题、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决定、决议等)进行整理,并立卷存档。 第十六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将村民会议的决定、决议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或利用明白纸、村播送等宣传工具向村民公开。 第十七条村民会议在讨论社会治安、方案生育、公共卫生、兴办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方面的事项,涉及驻在本村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等有关单位时,应当邀请他们派代表列席会议,共同协商解决与此有关的问题。 第十八条村民委员会及全体村民必须自觉遵守和执行村民会议的决定、决议。 第十九条村民委员会在执行村民会议决定时应明确责任,分工负责,保证决定、决议的有效实施。执行中确需作出重大变更和修改的,村民委员会应当提交下一次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章村务公决 第二十条村务公决是以户为单位通过投票决定村务大事的一种方法,是在村民会议不便召开或不能召开的情况下,由村民对村中大事直接行使决策权利的一种形式。 第二十一条村务公决的主要内容: (一)农业税费改革后,本村兴办公益事业所进行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具体事项; (二)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3 (三)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四)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公益事业的筹资、筹物和投劳方式; (五)村集体经济工程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六)村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八)方案生育落实方案; (九)本村经济、公益事业开展规划和年度工作方案; (十)评议和监督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工作; (十一)撤销或者改变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二)撤销或者改变村民代表开会决定的事项; (十三)其它需要由村民通过投票做出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村务公决议案的提出。需要提交村民投票表决的议题或方案,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村党支部、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群众组织提出,也可以由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联名提出。 第二十三条村务公决由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小组长、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和村民代表参加。具体负责公决方案的收集、表决卡(票)的制定、发放、收回、统计、张榜公布等。 第二十四条村务公决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村“两委〞联席会议对公决议案进行研究; (二)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分别召开党员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进行初步讨论; (三)利用村务公开栏、明白纸、播送等把要公决的事项或议案向群众宣传; (四)制定公决表决卡(票)。表决卡(票)主要内容应包括:公决事项,政策依据,村民需要负担的工程及资金来源、使用情况的详细说明,村民姓名,同意、不同意、建议及回收时间等栏目; (五)在投票日前五天,由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等把表决卡(票)分送到户; (六)村民以户为单位在表决卡(票)相应的栏目内打√号或者×号,也可以在建议栏中填写上自己的其他意见、建议,签字盖章(或按手印)后,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到投票处把表决卡(票)投入票箱; 4 (七)公开唱票、计票。投票结束后,由村民代表、村民小组长、村民理财小组和“村两委〞成员组成的计票小组进行唱票、计票; (八)现场监督。公开唱票、计票时,村民可以自愿到现场观看、监督计票的全过程; (九)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十)村民委员会将投票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 (十一)村民委员会将表决卡(票)存档; (十二)村民委员会将村民投票公决结果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五条组织实施。公决议案经半数以上的农户同意后,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否那么应暂缓办理或者放弃。 第四章村民代表会议 第二十六条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会议的补充形式,是在村民会议不便召开或不能召开的情况下进行民主决策的一种形式。但不能以村民代表会议完全代替村民会议。 第一节村民代表会议的设立 第二十七条在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选产生村民代表。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假设干人,总数由村民委员会确定,但不得少于二十人。原那么上一百户以下的村不设村民代表。 第二十八条村民代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办事公正,作风正派,坚持原那么,主持正义,关心集体,联系群众,有较高的群众威信,热心为村民效劳; (三)具有一定的文化知识和参政议政能力,能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和积极履行应尽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村民代表具有提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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