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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
附加
意外
伤害
保险
2008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保险(2008)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C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v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险合同提供的保障……………………………………………2.3
v 您有退保的权利……………………………………………………………………………5.1
C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v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详见条款正文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 2.4、3.2
v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5.1
v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6.1
v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4.1
v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3.2
v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7
v 本附加险合同的有效期为1年,若保险期满时续保成功,本附加险合同将延续有效
………………………………………………………………………………………………1.4
v 主险合同的某些变动会导致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6.3
C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1.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订立
1.2 合同生效
1.3 投保年龄
1.4 保险期间和续保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2.3 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
3.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的给付
3.5 诉讼时效
4.如何支付保险费
4.1 保险费的支付
4.2 宽限期
5.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5.1 合同解除
6.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6.2 职业或工种的确定与变更
6.3 效力终止
6.4 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7.释义
7.1 周岁
7.2 意外伤害
7.3 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
7.4 毒品
7.5 酒后驾驶
7.6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7.7 无有效行驶证
7.8 机动车
7.9 医疗事故
7.10 非处方药
7.11 潜水
7.12 攀岩
7.13 探险
7.14 武术比赛
7.15 特技表演
7.16 净保险费
7.17 有效身份证件
7.18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
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
费率表
C 条款目录
险种简称:附加意外08
险种代码:518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保险(2008)条款
(平保寿发[2009]150号,2009年9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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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订立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保险(2008)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
1.2
合同生效
如果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日与主险合同相同。
如果您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本附加险合同,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以批注所载的日期为准。
1.3
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7.1)计算,本附加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0周岁(指出生满28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至64周岁。
1.4
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
每一保险期间届满之前,若我们未收到您不再继续投保的书面通知,则视作您申请续保,经我们审核同意并按续保时对应的费率收取保险费后本附加险合同将延续有效。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险合同自动不再接受续保:
(1)被保险人续保时年满65周岁;
(2)主险合同交费期满或主险合同已办理减额交清;
(3)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或中止。
除上述自动不再续保情形以外我们不接受续保的,我们会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您。
v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3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见7.2),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本附加险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见表1)或“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见表2)所列伤残程度之一者,我们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表1及表2所列伤残程度两项以上者,我们给付各项伤残保险金之和。但不同伤残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伤残保险金;若伤残项目所属伤残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伤残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项目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表1及表2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意外身故及意外伤残保险金累计给付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交通意外身故或伤残特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见7.3)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除按第一项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我们按第一项确定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金额给付“交通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本附加险合同所附表1或表2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除按第二项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外,我们按第二项确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金额给付“交通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
(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7.4);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7.5)、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7.6),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7.7)的机动车(见7.8);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8)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见7.9)、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见7.10)不在此限;
(10)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11)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7.11)、跳伞、攀岩(见7.12)、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见7.13)、摔跤、武术比赛(见7.14)、特技表演(见7.15)、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见7.16)。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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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
本附加险合同意外身故保险金及交通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受益人与主险合同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相同。
除另有约定外,意外伤残保险金、交通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请您或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10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意外伤残保险金或交通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申请
由伤残保险金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