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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土地管理
利用
指导
意见
土地管理利用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资源管理,提高依法管地和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政策和上级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一)强化属地管理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守土有责〞的原那么,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辖区土地管理利用和耕地保护的责任主体,对辖区内根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保有量、补充耕地、土地整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土地利用方案执行和违法占地查处等情况负总责。行政主要负责人是耕地保护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
(二)明确耕地保护目标。市、镇(街道)、村(居)三级逐层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逐级落实耕地和根本农田保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方案执行等责任。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对辖区内耕地保护的巡查,违法占地的制止、撤除和复耕,严格落实根本农田保护制度,建立保护台帐,逐步设立统一的永久根本农田保护标志。
(三)严把工程选址关。市国土资源局要按照建设工程用地预审管理方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7号)的有关规定对工程选址进行严格把关,工程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禁止占用根本农田或未经补充占用耕地。
(四)高质量补充耕地。工程用地占用耕地的,必须按照“占补平衡原那么〞实行占一补一,先补后占。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程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国土资字(2023)65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程的实施主体为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各镇、街道提报的立项工程,由市国土、财政等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确定。工程开始实施时,由市财政向实施单位先行拨付工程投资预算额的50%,待工程通过验收后,再拨付剩余资金;工程未通过验收的,下拨资金原渠道收回。2023年耕地开垦费收取标准提高至每亩20220元,并将根据耕地开垦的难易程度和易地购置补充耕地指标等情况适当调整。积极推行政府统一招标、工程化整理复垦。
(五)加快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针对新增建设用地方案指标紧张的情况,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充分调研,摸清情况,研究增减挂钩的有关意见,加快推进该项工作,通过增减挂钩节约指标满足工程用地需求,改善农村居民生活居住条件,提升节约集约用地水平。
(六)强化考核和责任追究。将耕地保有量、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土地开发整理复垦以及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发案率、撤除率、结案率等作为对有关部门、单位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大考核比重。实行各镇、街道行政主要负责人离任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审计。
二、标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
(一)落实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收购和出让划拨制度。土地使用权的收回收购工作要严格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补充规定的通知(南政发(202223)22号)的规定执行。出让和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要严格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标准、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标准、划拨用地目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土地使用权的收回收购及出让、划拨均实行联席会议制度,由市长担任召集人,市监察、发改、财政、审计、国土、城建、规划等部门为成员单位。住房建设用地出让,必须以宗地为单位提供规划条件、建设条件和土地使用标准,严格执行商品住房用地单宗出让面积规定,不得将两宗以上地块捆绑出让或出具规划等条件。
(二)严格供地审批。市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对拟出让土地的审批。凡属于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禁止用地工程目录的建设工程,一律不予通过预审;对符合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限制用地工程目录的,根据规定从严审批;工业工程用地审批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工程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确保年度供地率。拟出让地块经市政府批复后,属地单位要抓紧提供土地出让相关材料;市发改、城建、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衔接和配合,加快办理供地的相关手续。市国土资源局要提高年度新增建设用地组件报批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确保当年指标当年批回。对已批回的土地,要加强供地措施,确保年度供地率到达90%以上。对因虚报工程用地等原因造成批而未供的,相应削减下年度用地方案。
(四)加强批后监管。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规划和建设条件。非开发建设单位自身原因确需调整的,严格按照城乡规划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因开发建设单位申请调整规划建设条件而不按期开工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土地。对工程建设未到达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投资强度或擅自改变容积率、土地用途等情形的,按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方法(试行)有关规定处置。用地单位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出让划拨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两年的,依法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
(五)依法依规进行土地登记。市国土资源局要严格按照土地登记方法、省土地登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土地登记,严格执行土地登记“五不准〞:对出让土地没有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不准登记;对经营性土地没有按招、拍、挂方式出让的,不准登记;对协议出让地价明显低于出让底价的,不准登记;对违反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改变土地用途的,不准登记;对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而设定抵押的,不准登记。进一步加强对因土地转让引起的变更登记和农村宅基地登记的审核,凡达不到转让条件的坚决不予登记。
三、严格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
(一)加强土地出让金管理。土地出让金管理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标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3)20230号)等文件规定执行。市财政局是国有土地出让金的管理机构,对土地出让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负责。土地出让金纳入地方基金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土地出让收入要足额保障征地拆迁补偿支出,严格控制土地开发支出,重点向新农村建设土地整理复垦、水利建设等方向倾斜,城市建设和其他支出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执行。
(二)严格土地出让金补缴。因历史原因造成的经营性建设用地在原出让合同中未明确容积率,属于重新明确容积率的,或虽明确容积率但因政府规划调整等原因修改原容积率的,按照市政府关于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政府相关规费收取等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南政发(202223)25号)相关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
(三)标准土地抵押贷款。政府储藏土地设定抵押权的,严格按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的通知(国土资发(202223)27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经市国土资源局批准,国土资源储藏中心可以对储藏土地进行前期开发、保护、管理、临时利用及为储藏土地实施前期开发进行融资等活动。土地储藏贷款主要用于储藏土地前期开发,实行专款专用、封闭管理。国土资源储藏中心应加强资金风险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为第三方提供担保。
四、完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制
(一)落实共同监管责任。市监察、发改、国土、城建、规划、房管、城管、工商、市政、供电、金融等部门是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单位,要按照市政府关于落实土地监管共同责任进一步加强依法管地用地工作的通知(南政发(202223)61号)和关于加强国土资源综合执法工作的意见(南政办发(2023)26号)有关要求,依法履行土地监管职责,落实土地共同监管责任,形成执法合力。财政部门要在收到国土部门罚没物移送文件后及时出具接收手续。公安部门要依法查处阻挠公务的案件,及时受理、侦破国土部门移送的涉嫌土地犯罪的案件。法院要依法受理、审查、执行国土部门申请的强制执行案件,及时受理国土部门移送的土地违法案件。检察院要依法受理、查处公安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并依法监督其他国家机关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纪检监察部门要依法追究相关国家工作人员在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中的党纪、政纪责任。遇卫片执法检查、例行督察等重大行动,市财政、公安、法院、检察、监察部门需按照全市工作部署提前介入,及时完成相关任务。
(二)加强日常巡查监管。各镇、街道和市国土资源局要进一步落实动态巡查责任制,加大巡查与督查力度。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对举报的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要第一时间到达现场,迅速依法查处,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制止、早查处。
(三)实行双报告双通报制度。市国土部门对发现的违法违规用地问题,要及时向市政府和市国土资源房管局报告,同时向各镇、街道和土地共同监管责任单位通报。
(四)严格农业结构调整用地审批。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用地的管理严格按照市农业结构调整工程用地管理方法(南政发(202223)5号)的要求,实行联席会议制度联合审批,少占或不占耕地,尽量利用未利用地。市国土资源局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已审批的临时用地实施共同监管,防止形成新的违法违规用地。
(五)实行国土资源综合执法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国土资源综合执法联席会议制度,市监察、国土、法制、农业、林业、水利、海洋与渔业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及时研究涉及国土资源综合执法方面的重要事项,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形成部门联动合力。
五、从严实施土地管理问责
(一)加大考核力度。将土地违法违规情况和整改情况纳入对各镇、街道年度目标考核。各镇、街道辖区内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超出5%或虽未超出5%但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私采乱挖矿产资源现象严重的,年度内供地率未到达90%的,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不查处、不上报的,在市委、市政府绩效考核中扣减土地管理工程全部得分。
(二)严格追究责任。建立约谈机制,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通报的违法违规用地案件,所在镇、街道不配合调查、不按规定时限进行整改的,进行约谈,催促其限期整改到位。对各共同责任单位和镇(街道)监管不到位、工作不主动、责任不落实、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等严重影响土地管理工作的,要严格按照市委关于对损害经济社会开展软环境行为实行问责的暂行方法(南办发(2023)16号)进行问责。对土地管理工作出现的问题,严格按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方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第15号令)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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