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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XX省人民政府关于对《XX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办法暂精5篇新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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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XX 人民政府 关于 机关事业单位 职工 住房补贴 办法 新编
XX省人民政府关于对XX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方法(暂(精)5篇范文 XX省财政厅XX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支付 方法(暂行) 根据XX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暂行方法(云政发(1999)154号),为加强省级住房补贴管理,保证货币化住房分配改革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方法。 第一章住房补贴实施单位和补贴对象 第一条本方法适用于经费由省财政全额拨付的省级党政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XX省委、社会团体等机关、事业单位(下称“省级机关事业单位〞)。 第二条住房补贴实施单位确实定及管理。适用本方法的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必须对单位职工住房、职工工资领拨渠道等进行全面清理,如实填报住房补贴申报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下属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对审查无误的数据进行汇总并签署意见,报省直房改办审核,经省直房改办核准后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审核合格的省级机关事业单位,确定为住房补贴实施单位,予以安排住房补贴资金。单位未完全停止福利性实物分房,或隐瞒售房收入等单位住房基金情况,不按规定交省财政厅代管的,不得列为住房补贴实施单位。住房补贴实施单位资格每年均须由省财政厅审核认定。 第三条住房补贴对象。省级住房补贴实施单位的在编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单位提出住房补贴申请: 1.2022年1月1日之后参加工作的职工; 2.2022年12月31日之前参加工作,未参加过福利性实物分房,以及参加了福利性实物分房,但住房面积(按建筑面积,下同)未到达本方法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 第四条对于参加福利性实物分房、住房建筑面积已到达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已接受过国家和单位发放的用于补助职工自建或购置住房的资金的职工,本人生前未实行住房补贴的去世职工,违反规定两处或多处分房的职工,均不再计发住房补贴。职工将原有公房上市交易后,不得因住房面积的变化而要求调整住房补贴额。 第二章住房补贴的计算和发放 第五条住房补贴标准。 1.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1)行政机关按行政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计算住房补贴,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为: 一般干部70平方米;科级干部80平方米; 副处级干部90平方米,正处级干部20230平方米; 副厅级干部120平方米,正厅级干部130平方米; 副省级干部220平方米,正省级干部260平方米。 (2)事业单位职工可按技术职务等进行补贴,但同时具有行政职务和技术职称的人员只能选择一种标准。技术职务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为: 初级技术职务、技师以下技术工人、普通工人70平方米;中级技术职务、技师80平方米; 任职4年以下的副高级技术职务、高级技师90平方米;任职4年及4年以上的副高级技术职务、高级技师20230平方米; 正高级技术职务120平方米。 2.住房补贴由根本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构成,根本住房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600元,工龄住房补贴标准为每工龄年每平方米3.93元。计算公式为: 住房补贴总额=(每平方米根本住房补贴标准+每工龄年每平方米工龄住房补贴标准×受补贴职工1995年12月31日前工龄)×受补贴人员应补贴面积。 应补贴面积(建筑面积平方米)=与受补贴人员职级相应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按福利性实物分配政策购置的住房建筑面积。受补贴职工工龄,指职工1995年12月31日前的工龄。工龄按年计算,跨年进一。 第六条住房补贴分为对无房职工发放的全额住房补贴和对住房不达标职工发放的差额住房补贴,根据职工的具体情况按月发放或一次性发放。 第七条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全额住房补贴主要采取按月发放的方式,25年(300个月)发放完毕。计算公式为: 每月住房补贴额=(每平方米根本住房补贴标准+工龄住房补贴标准×受补贴职工1995年12月31日前工龄)÷300月×受补贴人员应补贴面积。 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随工资发放,工资表中单列“住房补贴〞工程,但不计入工资总额。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要逐步过渡为按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 第八条一次性发放的住房补贴。 1.差额住房补贴主要采取一次性发放方式。 2.接受全额补贴的职工,有以下情况的,也可申请一次性住房补贴: (1)2022年12月31日前离退休的职工,原那么上一次性发放; (2)2022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在职职工,实施住房补贴以前实际工作年限的住房补贴可作一次性发放,其余局部逐月随工资发放。 (3)受补贴职工在领取住房补贴期间去世,未领足按其实际工龄计算应得的住房补贴,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申请将其应发未发的住房补贴作一次性发放。 3.一次性住房补贴可根据资金落实情况分批或分期发放。各单位的发放批次或分期发放年限,由省财政厅根据住房补贴实施单位自有可转化资金等情况确定。 第九条受补贴职工发生工作调动和劳动关系变化的,住房补贴分别视以下情况计发: 1.新调入的职工,调入单位应根据调入职工参加福利性实物分房情况和参加工作时间,确定其是否实行住房补贴以及如何发放住房补贴。 (1)假设新调入职工在原单位已计发过住房补贴,调入单位须根据人事档案中的住房补贴发放记录,按比例扣除调出单位已予计发补贴的工作年限,不得重复计发。 (2)假设新调入职工住房补贴已由调出单位发放完毕,调入单位不得再予计发住房补贴。 (3)假设调出单位执行的补贴标准高于或低于调入单位,调入单位不得因此扣减或补发职工的住房补贴。 2.调离单位或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受补贴职工,从停止计发工资的当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 3.受补贴职工因调离或因故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一段时间后又回原单位工作的,从计发工资的当月起计发住房补贴,但应扣除原已计发补贴的年限,不得重复计算。其住房补贴已按规定计发完毕的,不得再度计发。 第十条正在接受住房补贴的职工,假设发生职务变动,按应享受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从当月起计发住房补贴。已发放完毕住房补贴的职工,如果发生职务升迁,而且新职级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高于原职级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可按与现任职务对应的住房补贴标准重新计算住房补贴,扣除已经发放的局部后,一次性发放级差住房补贴。实行住房补贴时住房已达标的职工,如果因职务升迁而出现住房不达标,可按同样的方法发放级差住房补贴。级差住房补贴的计算公式为: 级差住房补贴额=(每平方米根本住房补贴标准+每工龄年每平方米工龄住房补贴标准×受补贴职工1995年12月31日前工龄)×应补贴面积。 对于原住房不达标职工: 应补贴面积=新职级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原职级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对于原住房已达标职工:应补贴面积=新职级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按福利性实物分配政策分配的住房建筑面积。 第十一条无房或住房不达标的单身职工(包括实行住房补贴以前离婚,尚未再建立婚姻关系的职工),暂不申请一次性住房补贴,待建立婚姻关系后,根据双方获得的福利性实物分配住房建筑面积确定是否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2022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单身职工,如工龄已达25年,仍未建立婚姻关系,且无房或住房不达标的,按所获得的福利性实物分配住房情况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 第十二条实行住房补贴以后,受补贴职工发生离婚的,假设未再获得按福利性实物分配政策分配的住房,仍按原补贴额计发住房补贴,不得因住房面积减少而要求增加住房补贴额;原未接受住房补贴的,不得因离婚后住房情况的变化而新申请住房补贴。 第十三条因婚姻(含离婚职工复婚、再婚)等原因而获得按福利性实物分配政策分配的住房,或购置具有福利性实物分配性质住房的受补贴职工,假设住房面积仍未到达应享受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按现有面积重新计发住房补贴;假设现住房面积已到达规定标准,不再发放住房补贴。多发的局部由单位负责追回,上缴财政。 第三章住房补贴的申报 第十四条符合发放住房补贴条件的无房或住房不达标职工,应填写住房补贴申请表。单位必须对职工的申请表进行认真审核,确保表中各项内容与实际相符。 第十五条省级各住房补贴实施单位应根据经核实无误的职工住房补贴申请,编制单位次年的住房补贴年度方案,行政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按行政隶属关系)进行汇总,并报省直房改办审核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省财政厅,逾期不予办理。年度方案一经审定,本预算年度内一律不作调整。实际支出的住房补贴超出方案数的,超支局部由单位自行筹措解决,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第十六条从实施住房补贴的第二年起,单位在编制住房补贴年度方案时,根据人事变动等情况对单位住房补贴资金指标进行调整,并按方案调整的事项编制住房补贴年度调整表,有关福利性实物分配住房的情况应经省直房改办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核定后下达单位住房补贴方案。 第十七条省级机关事业单位驻地在XX市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四XX县区以外的,假设所在城市实行住房补贴,可申请实行住房补贴,除执行所在城市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和住房补贴标准外,其它事项均按本方法执行。驻地不实行住房补贴的省级单位,一律不得申请发放住房补贴。驻昆明四XX县区外的住房补贴实施单位填报的年度住房补贴申报表,应经当地财政部门审核证实,并经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十八条各住房补贴实施单位必须本着对国家和职工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做好本单位住房补贴的申报管理工作,认真审查并准确上报有关材料和数据,防止错报、漏报,严禁以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住房补贴。 1.申报住房补贴的职工,必须如实向单位报告本人及配偶所获得的福利性实物分配住房情况,填报住房补贴申请表。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以后,受补贴职工如因婚姻或其它原因获得具有福利性实物分配性质的住房,应及时向单位报告。 2.各单位在申报住房补贴时,要进行认真核查,确保以下情况属实: (1)住房不达标职工获得的福利性实物分配住房情况; (2)无房职工现住房情况; (3)职工现任职务; (4)公房出售收入余额及已缴财政代管数额; (5)单位可用于发放住房补贴的预算外资金。 3.单位在实施住房补贴后必须完全停止住房实物分配,不得在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以后仍实行福利性实物分房,不得低价出售公有住房,也不得在售房时实行已取消的各种折扣。 4.受补贴单位应按规定认真建立职工住房档案和住房补贴发放情况备查登记制度,如实记录职工福利性住房分配情况和住房补贴发放情况。职工住房补贴的计发情况(包括已计发住房补贴的总月数和金额等),以及职工在申报住房补贴中的违规违纪情况等,均应记入职工人事档案。 5.为便于群众监督,从实行住房补贴后的第二年起,单位必须在每年的第一个月向单位职工公布以下情况: (1)受补贴职工福利性实物分配住房情况,包括住房建筑面积、详细地址、门牌号等;(2)无房职工现住房情况,包括住房地址、产权归属等; (3)上一年度受补贴职工住房补贴发放进度情况,包括应补贴总额、已补贴总额、已计发住房补贴年限等。 第四章住房补贴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住房补贴资金来源。 1.单位售房收入等住房基金; 2.经省财政厅批准,可从单位预算外资金和其它自有资金中列支; 3.公有住房上市交易上缴财政的土地出让金和收益; 4.财政预算安排。省财政预算内安排的住房补贴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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